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牧户福利差异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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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基础

2.1 福利经济学理论

2.1.1 福利的界定

“福利”一词,由英文单词“well”与“fare”组成。其中,“well”意为“好的;令人满意的;适宜的”,“fare”则指“生活、进展、遭遇”,“welfare”可翻译为“美好的生活;令人满意的生活或进展;适宜的生活”(彭大松,2012)。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福利内涵的理解迥然不同,如以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等为首的高福利、高税收国家看重的是高品质福利的享受,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更注重社会福利的保障性等功能的发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则强调福利私有化供给的实现(马广海等,2008)。而在中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多数学者认为,能够确保满足社会底层人群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即为福利。

综合不同时期及其代表学派的福利内涵,大致可以梳理出关于福利概念的演变轨迹(见表2-1)。旧福利经济学派的学者单纯地从经济、收入的角度界定福利,认为福利可测量、可计算,福利内容仅涵盖经济因素而未考虑非经济因素。但一个国家或个人的最终目标并非只有收入的增长、财富的累积,这些只能被视为某种手段或部分目标,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姚明霞,2005)。由于新福利经济学家坚持福利的序数性质,只能对其进行比较,但无法实现精确度量。直到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的出现,为福利内涵的界定指出了新的思路与方向,结束了关于福利内涵的基数与序数之争,提出了将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一并纳入福利理论体系的多维福利测度方法,使福利通过功能性活动指标能够被量化,从而推动了福利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表2-1 不同时期关于福利的主要含义

资料来源:SUMNER A. Economic Well-being and Non-economic Well-being: A Review of the Meaning and Measurement of Poverty [M]. London: United Nation University Social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2004.转引自黄晨熹.社会福利[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0.

2.1.2 福利测度的理论

在对福利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需要明晰福利测度的主要理论。福利测度理论经历了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两个阶段。旧福利经济学以“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1920)为代表,他认为福利的判断标准应以其所拥有的物质衡量,福利乃个人所能获得的各种满足之和,这就是所谓的基数效用论。因此,在计算个人福利时,可以利用效用指标进行测度。对所有个人效用的加总求和,就是全社会的福利。在他看来,“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是基本对等的两个概念,这为后人通过计算国民收入总量衡量该国的福利水平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能以货币计量的社会福利可以被看作经济福利,一个人的经济福利就是他所获得的所有效用之和(黄有光,1991)。

基数效用论的福利测度方法,在理论界受到以莱昂内尔·罗宾斯(193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的质疑。罗宾斯借用帕累托(V.Pareto)的“最优状态”论指出了每个人的满足感,但认为无法进行比较。而帕累托(1897)利用同期英国著名学者埃奇沃斯使用过的“无差异曲线”(lndifferent Curve)和“契约曲线”(Contract Curve)原理来分析最优状态。埃奇沃斯(1881)的贡献在于,依据边际效用理论,利用几何图形刻画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当两个人各有一种商品时,如何实现各自的最大效用,这就是著名的埃奇沃斯盒状图。这些反对基数效用论的学者认为人际的效用不可比,为避免使用基数效用,可用显示性偏好加以替代,由此衍生出社会福利函数相关理论,开启了新福利经济学的序数效用论时代。为更便利地测度福利,希克斯(1939)通过在消费者剩余中引入不同类型的补偿方式,以测度福利的变动情况。然而上述理论却被阿罗(1951)的不可能定理证明存在逻辑悖论,其悲观性的论断曾一度令整个福利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停滞。直到阿马蒂亚·森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尤其在亚里士多德、斯密和罗尔斯等的思想基础上,在1987年出版的《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了福利经济学陷入贫困化的原因在于经济学理论与伦理学理论的割裂。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一经提出,便打破了福利经济学的研究窘境,从此开启了福利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新阶段,福利经济学又重新焕发出生机。纵观福利测度理论的发展历史,大体上可以把福利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归结为消费者剩余理论、生产者剩余理论以及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

消费者剩余理论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基本方法之一。马歇尔(1890)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以及著名的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概念,从微观角度对个人福利进行衡量。消费者剩余被定义为消费者因为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所获得的总效用超过其所为此支出货币的总效用,用以表示单一商品价格升降所引起的消费者福利增减的差额。按照消费者剩余理论,经济人的理性使然,可以令其自发而灵活地选择出提升自我福利的相应路径,做到相机决策。所谓生产者剩余,是指生产者的实际所得与生产者的期望所得之间的差值。具体表现在,生产者实际的支付货币数额与其愿意供给产品所能接受的支付数额相比,前者超出后者的部分被认为是生产者剩余。在现实中,如何增进并优化个人福利主要取决于个人行为,经济学家更看重如何在改善个人福利的同时,还能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而不至于随着某些人福利的增进却降低了其他人的福利水平。但由于消费者剩余方法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且在多种商品并存的市场中容易出现路径依赖的问题(Chipman & Moore, 1976),因而运用该理论来测算福利仍然存在争议。而生产者剩余考虑更多的是经济因素,运用该方法测度包含非经济要素在内的个人福利似乎也不太合适。

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不同于传统的福利量化研究理论,他在传统的经济福利量化方式上同时考察非经济要素,考虑对人的关怀,提出福利是功能或者能力的集合,是对福利的测度即对其功能向量的计量。该理论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1.3 福利比较与福利改进

在很长的时间里,福利经济学家都在试图比较不同状态、不同属性的福利指标,可惜始终没有找到一个完美无缺、普遍认可的判断标准。由于对福利内涵的理解不一致,理论界关于福利改进标准的争议较大。旧福利经济学家指出,人际的福利具有可比性、可测性。由于收入存在边际递减效益,可以向社会最低收入群体进行补偿,这应该成为福利的改进标准,唯有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庇古,1920)。而后,福利经济学中关于价值判断的争论,开启了从旧福利经济学向新福利经济学的转变之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福利经济学家否认基数效用理论,倡导序数效用论,他们从序数效用论和帕累托式的交换及生产的最优条件出发,提出了补偿原则问题(厉以宁等,1984)。此后,新福利经济学关于福利改进的标准则主要以帕累托准则(Pareto Criterfon)为主。所谓帕累托准则,是指在让某些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时,不令其他任何人的情况变糟,从而使全社会的福利状态得以改善,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找不出完全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最早的帕累托准则在应用时遭受了较大的质疑。但后来的许多学者基于帕累托的思想,先后利用严格的条件细化、约束并完善了帕累托准则,如霍推林(1938),Kaldor(1939),Hicks(1939),Scitovsky(1941),Little(1957),Ng(1984)等。最早正式提出福利补偿原则论的美国经济学家霍推林(1938),相信任何可以提高效率的政策,如果辅之以补偿、征税等手段,就能实现每个人的境况都比以前更好。Kaldor于1939年提出了旨在解决福利改进问题的Kaldor准则,他认为只要受害人在得到全部损失补偿的同时,仍能改善其他人的状态,那么这就是一种有益的补偿与改进。同年,Hicks准则问世,作为“Kaldor准则”的姊妹准则,其提出者Hicks(1939)对Kaldor的见解表示认同,并对帕累托准则进行了更为严谨、准确的重新阐释,这就是如今广为人知的帕累托标准: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过程中,在增加至少一个人福利的同时,却没有减少其他人的任何福利,则该变化即为美好的、可取的(姚明霞,2000)。随后,Scitovsky(1941)利用埃奇沃斯盒状图证明了Kaldor-Hicks准则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在Scitovsky看来,只有当某种革新同时满足Kaldor和Hicks两个准则时,这种革新才被看作好的社会改进。Little(1957)基于上述观点,在Little准则中加入了新的约束条件,提出应将分配的效益问题补充进福利改进的标准中。只有当某种社会改进对再分配有益,并且在Kaldor-Hicks准则、Scitovsky准则中满足其一,这种改进才是有效且好的;反之,这种改进则是无效且差的。Ng(1984)在对调查对象按照收入水平进行分层后,基于某种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考察每组中变革受益者带给受害者的影响。研究结论显示,当这种社会变革让同组中的受害者从该组中的受益者处完全得到补偿且境况有所改进时,这项变革才是有益的社会改进。Ng认为,在进行分配时应更多考虑效率问题,而分配的公平问题应该在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很显然,关于在福利改进中如何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Ng并未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纵观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无论是旧福利经济学派抑或是新福利经济学派,都在尝试着对不同的福利状态进行比较分析。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仍未找到一个完美无缺、无可挑剔的判断标准。旧福利经济学在测度福利时仅研究了基数效应,而新福利经济学却只考虑序数效用,无论哪种标准,都无法将所有的社会状态涵盖进去,无法将一种标准应用于所有的社会改进实践中。此外,在新福利理论关于福利改进标准的论述中,无论是单因素检验还是多重检验,无论是排除收入分配问题的假想补偿还是标榜包含收入再分配在内的实际补偿,都不想通过补偿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失调状态真正有所改善,更不想借此论证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必要性。新福利经济学家们更强调效率的改进,而忽视对分配公平问题的解决,也限制了对这些福利改进标准的应用。不过,阿马蒂亚·森(1987)在其可行能力分析理论框架中,提出基于个人可行性功能活动和机会的多维福利标准,借助“功能”以测度居民的多维福利水平,并对居民在谋求福利时的主动性作用、主体性地位给予特别关注,对福利水平的衡量与比较给出了较为全面、可行的研究路线,使传统福利理论的缺陷得以很好的弥补,因而被广泛应用于特定政策背景下特定群体内的福利测度与比较,及其福利改进政策制定的理论探讨与实践研究中。

2.1.4 可行能力理论

可行能力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因而其在理论界被公认为是可行能力理论的代表人物。那么,何谓“可行能力”呢?森在《什么公平?福利、商品还是能力》一文中,对所谓的“功能”与“能力”概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解读。在森看来,评价政府执政能力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公民的具体能力。国家赋予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选举权,就是建立在其所具有的“功能”基础上。所谓功能,涵盖内容广泛,包括教育的可获取性、投票的便利性、身体的健康状态、生活的周围环境、公民的社保程度等方面。只有扫除限制这些功能发展的所有障碍,才被认为公民具有真实的选择权。可行能力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功能(functionings)和能力(capabilities),二者所形成的反馈机制如图2-1所示。

图2-1 可行能力、功能性活动的实现与反馈机制

森(1987)与其他学者围绕这些核心概念,将可行能力界定为人们可以做什么、可以成为怎样的人、想要获得什么样生活的机会,共同构成美好生活能力的内容。森区分了可行能力与功能的不同之处,将人们实际拥有的能力与有过的经历视为可行能力;功能则是指由于某些要素的变化而带来的改变,如拥有的自尊、身体健康状况、社会活动的参与情况等,上述功能的可行选择集就是可行能力。因此,可行能力的高低是实现功能多少的前提与基础,一个人只有具备必要的可行能力,才可能实现他想要拥有的功能。可行能力理论的核心要点,就在于该理论关注人类能够做什么、应该是什么、能力到底有多大,聚焦可行能力的构建、影响因素及其增进等内容的研究。这种关注能够做什么、做怎样的人以及能力状态的评价方法,成为学术界衡量个体福利、贫困程度、平等性等方面的基本标准。

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用可行能力理论来剖析人类的发展及福利的实现,认为个人可行能力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发展及需求,也与人类的终极发展目标密不可分,谋求个人可行能力的最大实现和满足才既是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人类自身的终极归宿。森站在人的发展角度,认为可行能力是最基本的平等与自由,是人拥有的能给自己带来预期生活的所有选择的集合,可行能力向量的增长意味着人类自由的向外拓展。因此,人的能力较强时自由度就会更高,此时的可选择集域就会更宽,个人福利必然就会变大。

可行能力理论认为,无论是有形商品的消费还是无形服务的享受,都具备相应的功能,产生出一定的能力。他明确提出用功能、能力与自由等概念评价人们的福利状况,进而考察人类间的不平等,这些概念的集合即福利。由于能力难以通过直接观察获取,必须基于功能性活动的评估来衡量福利水平的高低。按照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福利定量分析的一般思路是,把人的生活按照不同功能划分为几类向量,这些代表不同功能向量的组合便构成了福利。得益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发展与支撑,赋予可行能力理论丰富的内容,不仅看重物质、精神与社会福利间的内在联系,而且注重围绕经济、政治、自然、社会生活与文化诸多维度间的关系展开研究,使该理论基本覆盖了人类福利的全部维度。可行能力理论自提出以来,在研究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和关注度,该理论是对传统的功利主义效用理论和客观主义福利理论的巨大挑战,被视为福利理论的新发展,并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不平等、福利测度等福利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中。

因此,本研究以个人可行能力理论作为牧户家庭可行能力研究框架的理论依据,运用可行能力这一视角及其分析方法,分析在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实施背景下牧户福利的绝对水平、牧户福利相对差异的测度问题,研究牧户福利变化的影响因素等。而个人可行能力理论的建构逻辑,也为本研究在梳理牧户家庭可行能力的分析框架时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