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存货涉及的税务问题
存货是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及经营性辅助设备(不包括固定资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物料用品和燃料。在会计核算中,存货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利用存货账户调节成本,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
一、存货损失赔款不入账的问题
例4-12
2019年某酒店由于管理不善,厨房发生火灾损失了备料间的所有物品,包括桌椅、餐具、菜品等,损失达50万元。对于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获得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偿。酒店将损失的50多万元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将保险公司的赔偿30万元直接购买了损失后需增添的各项设备、原材料等,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酒店年底进行所得税申报时,没有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分析:该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发生火灾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存货的进项予以转出。
因此该公司首先应将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再记入“营业外支出”,然后再将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之前,必须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
二、存货账实不符的问题
例4-13
某酒店2019年年底既没有燃煤存货的实物,在账务上也没有反映。2020年该酒店共购进2吨燃煤共计40万元;实际使用1.5吨,共计30万元。但该酒店在账面上“原材料——燃料”科目年末结余额却是“红字”5万元,税务机关发现其“燃料”库存单显示尚结余0.5吨燃煤,经实地盘存,确定其账实不符。
分析:关于“库存商品”账上出现“红字”的问题,可能产生的情况有:
(1)记账错误。这可能是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或是企业管理问题造成的,如企业商品间串号,形成“红字”。
(2)偷逃税款。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部分企业采用销售不开票或是少开票的方式,而商品成本采用多次或一次结转,这样就可以偷逃企业所得税。
存货账面出现“红字”的种类:
(1)数量为零或者正数,金额为“红字”。原因是存货发出计价不规范或中途变更计价方法,发出价高于账面成本价,多转成本,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2)数量为“红字”,金额为正数。原因是未入库就发出,且发出计价长期低于账面成本价,少转成本,虚增利润。
(3)数量和金额都为“红字”。
存货账面出现红字的原因:
(1)在单价正常的情况下,存货发票未到,存货已入库未做估价入账,就领用发出。
(2)在单价不正常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存货发出计价不规范,高于账面成本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不仅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三、免费提供伙食问题
例4-14
2019年某酒店为减少付现成本,招聘的员工都免费提供伙食,每天按2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其中早餐4元,午餐和晚餐各8元,这个价格同时也是对外销售价格。酒店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这部分伙食消耗的原材料等存货与当天提供餐饮服务消耗的其他原材料等存货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或“燃料”等,同时因为未收到钱款,未作确认收入的任何账务处理。年底在申报纳税时,酒店没有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分析:该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免费提供餐饮的行为从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行为却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属于无偿提供伙食用于职工福利,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酒店应将免费提供伙食视同销售,按其对外销售的价格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