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迈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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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任务和举措

展望未来,在加快建设和发展重点市场的同时,需要大刀阔斧地改革市场体制机制,削弱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和各类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引致的负面影响,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夯实制度基础。增强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提高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确保各类主体准入通畅,彻底改善营商环境,加快深化产权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同时深入推进“放管服”、财税、金融、户籍和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作为配套政策,由表及里、由外到内,充分疏导阻碍高标准市场体系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一)有的放矢、务求落实:着力补齐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五大短板

1.针对妨碍市场主体活力释放的痛点难点,深化垄断行业和国企改革

关键是要尊重和放活各类市场主体,以优化市场主体运营的外在环境和强化内在激励为重点全面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一是加快纠正源自行政垄断的国企垄断所造成的市场扭曲与资源错配。国有资本在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要更有担当作为,要适时、逐步退出房地产等一般竞争性领域,通过深化国企战略布局调整而释放更多要素资源与市场空间为民营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所用。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需要对部分国有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结构进行拆分,并逐步剥离其竞争性业务。例如,作为电信、电力、铁路等大型技术网络的运营商,应当逐步剥离设备制造等一般竞争性环节,避免“大用户垄断”对非国有设备企业采购和招标产生歧视或排斥。深化国企集团体制改革,给予集团下辖各级竞争性国企更多自主经营权,探索使用更多激励性监管措施,既能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又能更好地保障公益目标与竞争中立性。

二是行政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决策和运营,为企业彻底松绑和减负,确保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要强化关于民营经济定位的理论研究,从理论高度给予民营经济更精准的定位,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使所有支持举措落地生根,真正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体制藩篱。创新发展各类混合所有制经济,尽可能扩大民间投资者持股比例,确保话语权和一定支配力,条件成熟时鼓励民营企业控股,增强股份公司拼搏进取的斗志。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激发和呵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内生动力,千方百计解除他们创业守业的后顾之忧。尤其要稳定企业家预期,加快纠正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冤假错案,同时避免出现新的侵犯行为,务求形成扶正纠偏长效机制。

2.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质量和水平,理顺价格打造共同市场

破除限制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藩篱,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要素自由流动,把要素配置到产生边际回报最高的领域,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

一是理顺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该放要放到位,该管要管好。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业和领域,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彻底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尤其要杜绝政府对企业定价行为的直接干预,纠正以补贴、配额等方式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在仍然实施政府定价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网型资源要素环节,要建立科学的现代化价格监管机制,明确成本监审规则,务求提高定价科学性与透明度。

二是推动可竞争性要素市场的主体多元化,避免特定要素领域一家独大或少数几家企业瓜分控制市场的情况。防止市场集中度过高导致的串谋涨价、漫天要价、囤积居奇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要素领域的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充分反映要素稀缺性的价格体系和机制,进一步提升要素配置效率。

三是推动多品种多层次融合发展的要素资源共同市场建设。加快发展定位明确、布局科学、辐射面广泛的新型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在撮合交易、发现价格、传递信息、保障信用等方面的功能。形成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监督管理严格的交易规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平台上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推广要素资源一体化、建立要素资源共同市场的经验,制定完善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保障机制,统一电子交易服务标准化系统。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和要素资源主管部门参与交易平台和共同进行市场建设、运行与维护,鼓励交易主体可以跨区自主选择交易市场或平台,充分激发市场活跃度和有效性。

四是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要素市场化和配套体制改革。土地市场方面,重点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金融市场方面,全面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重点是优化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使资本回报与其风险相匹配。劳动力市场方面,重点是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人才跨市场、跨地域流动的配套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属享有市民化待遇。技术市场方面,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建设跨区域跨部门的科技大市场,发展技术跨界转移的高质量服务网络,增进资质互认、成果对接和资源共享。借助互联网打造动态实时、信息对称、交易透明的多层次交易平台,提升线上线下技术交易活跃度。

3.提高重点领域市场准入便利性和畅达性,真正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彻底解决市场准入壁垒“虚低实高”等问题,尤其是击破各类隐性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通畅。首要是加快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从理念到实践的根本性转变。使国有、民营、境外资本都可以进入没有明令禁止的即负面清单之外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只有负面清单的内容与时俱进、动态调整,逐步做到清单“少而精”“简而精”,才能真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体现现代市场体系高效运行的精髓。对于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可竞争性业务和环节,应逐步移至负面清单之外。对于网络型自然垄断业务和环节,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改革步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可以加快推出一批鼓励非公资本参与的示范项目,逐步促成或倒逼垄断业务和环节放开,条件成熟时将其移出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亟待建立防范已取消或下放审批权变相反弹的长效机制。当前,关键是要下更大力气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门槛,结合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货币金融、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一大批商业潜力大、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强化民间投资的激励机制,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股比限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民间资本控股。

4.着力夯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反行政垄断

通过预防和制止各种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以竞争激发创新,提升消费者福利,消除垄断的福利损失。以落实竞争政策和加强反垄断执法为抓手。

一是健全完善经济政策体系,形成“竞争为先、公平为本”的经济政策环境。把竞争政策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基石,把公平竞争作为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规制政策的衔接协调,建立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事前协商和事中衔接机制。

二是加快反垄断方面的补充立法,针对垄断行为多发的行业,针对知识产权等特定问题,针对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结合反垄断工作推进的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反垄断工作指南。

三是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以执法推动普法。通过加强反垄断执法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防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制止具有排除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在竞争政策执法机构已完成整合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竞争政策实施的统一性、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针对当前公平竞争审查推行过程中自审自查存在的效力不足等问题,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考核与追责机制设计,把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探索将公平竞争审查与政策合法性审查并列或合并以提高执行强制力。

五是持之以恒地加强竞争倡导。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的宣传教育,推动公平竞争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政府部门自觉贯彻公平竞争原则,企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倡导公平竞争观念和意识,培育全社会的公平竞争文化。

5.抓好政策落实和优化服务体系,增强营商环境对所有主体的友好性

一是针对企业反应最强烈、舆论关注度最高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违反收费清单及收费标准额外设立收费项目及高收费行为,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行为,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等行为。针对企业办理业务时间成本高的问题,重点整治审批服务人员业务不熟,服务质量差,有章不循,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推诿扯皮行为。针对部分地方政府诚信缺失问题,重点整治“开门招商,关门宰商”等行为、不兑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承诺行为、政府拖欠企业承建政府工程项目工程款行为等。

二是以减费降税和畅通融资为重点,持续减轻实体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负担。进一步研究加大制造业减税力度,降低实体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切实贯彻贷款优惠举措,多措并举根治融资难融资贵等体制顽疾。同时,引导民间投资更加理性化,提高资金利用率,主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消除各类行业政策尤其是涉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提升政策有效性和高效性。强化支持民营经济系列政策的系统性与连续性,出台新政策时要充分论证并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避免出台类似“一刀切”的政策,以稳定和增强民间投资者及民营企业的政策预期和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基础制度体系配套,夯实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1.加快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强化产权有效激励和侵权惩戒力度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热情和企业员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各类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与高效融通,使社会各阶层充分享受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收益。

一是把产权保护切实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框架,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公权侵害私权。全面落实物权法,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明确一切产权的变动、限制或剥夺,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完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公民合法财产,应严格限定范围,合理支付补偿。以契约自由维护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保障公民以产权实现财富增值的权利,不断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针对个别部门和地方产权保护不力问题,重点整治公共部门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以及财产案件久拖不决或不依法判决的行为。

二是以“确权”为目标加快推动资源要素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和收益主体,从根本上促进要素资源有效交易。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健全交易平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让自然资源真正转变为可流动、可交易、有交易价值属性的资产,在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和交易平台上,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所用。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着力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和标准框架,促进国内国际两个科技市场、两类科技资源顺畅交易、互通有无。在国内,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假冒、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建立知识产权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和资源,创新该中心的运行机制。在国外,亟待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障机制,在不侵权方面严格自律,同时也要有不被侵权的预防保护意识,提升我国企业海外维权能力,以更好地化解海外市场风险。

2.强化社会信用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有序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作用,积极引导和监督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一是巩固和拓展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成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征信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多维度信用评价,务求信用评价结果的联合运用取得实效。将信用评价依据从银行信贷拓展至司法执行、食药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各个领域,鼓励公共部门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开展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强化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和禁入名单的互联互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持续加强和规范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是积极拓展公众参与市场体系治理的范围和渠道。无论是由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政府部门发布的实施规则还是由监管机构制定的执法细则,都必须有实质性公众参与,需经过相关利益方充分讨论方可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针对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建立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监督体系,联合开展诚信缺失治理。大力发展能够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新型专业性消费者协会,鼓励消费者组织积极参加相关决策论证会或听证会,提高消费者群体的集体协商能力。以多种方式推动企业主动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自觉纠正威胁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企业外部,由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公开选聘具备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社团代表,定期参加现场抽查、安全监督会议;在企业内部,指定质量安全监督员,对原材料入厂、生产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必要时,监管机构重奖据实举报者。

3.全面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以高质量监管确保市场统一和公共安全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实施、上下衔接配合、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改革推进机制,着力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质量。

一是强化中央统一领导和顶层制度设计。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在中央层面成立监管质量改善委员会,探索建立与监管绩效挂钩的监管部门预算管理机制。推进主要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的法律授权或认定工作;协调分领域设置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食品安全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同开展工作,制定部门之间监管政策信息共享准则,制定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在重大监管决策出台前,组织开展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监管影响评估;负责审议主要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并据此调整监管机构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地方政府成立相应的监管质量改善委员会和考核监督机制,直接向省委或省政府负责,以反对地方保护为重点开展统一的市场监管。一是要将环境保护生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列为重点民生工程,相关监管事宜由省委省政府督办。二是要清理各种与公共安全目标相违背的、违法实施优惠的地方“土政策”,以及干预统一执法的“保护伞”行为。强化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落实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是完善层次分明的监管法治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系统性综合性立法推进工作。鉴于社会性监管领域修法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需要修订或加快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经济性监管领域,尤其是发布于20世纪90年代的价格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部门法、监管法亟待修订。在完善部门监管法的同时,还应探讨制定统一的“公用事业监管法”等综合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立法是进一步破除垄断和保护有效竞争的重要前提。

三是按照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影响范围和财政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监管权限,建立能够发挥垂直管理与分级属地管理各自优势的混合体制。针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存在的难点问题,引入现代监管和系统安全理念,建立与监管对象和目标相适应的监管方法和工具。在公用事业监管领域采用激励性监管方法,激励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公共安全监管领域建立主体责任、风险评估、快速预警、追踪溯源等一整套严密且高效的监管程序与方法,以增强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

四是着力强化质量监管,确保优质优价。重点通过完善市场规则使优质优价的产品和服务淘汰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产品质量立法、质量诚信体系、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论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劣质产品承担相应的成本与后果。把质量管理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使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获得信用红利,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接受联合惩戒。

4.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部门或地方的行政性垄断

当前,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从“放”和“事前管”转向“事中事后管”和深化服务,审批体制改革已从解决“审批多”向重点解决“审批难、审批慢”的方向过渡。

一是继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尤其是加快废除制约市场体系现代化进程的陈旧法规法条和地方文件,同时推动约束市场规范运行的各类法律法规尽早出台或加快修订。

二是杜绝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避免政府部门以破坏竞争的方式来实现政策目标。大幅削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废止各种形式的“中介垄断”和“暗桩暗扣”行为。将政府对市场微观主体的干预降至最低程度,真正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激发市场活力为目标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幅压缩企业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进出口通关和退税到位时间。着力解决“审批难”,健全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坚决问责各类不作为乱作为。引导和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和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手段,突出监管重点,切实推进联合监管,探索“互联网+监管”新体制。促进服务全面提质增效,积极搭建一体化平台,提高服务精准度,持续开展各类沟通协调、减证利企便民行动,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政务生态。例如,针对因海关数据和税务数据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的“退税难、退税慢”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和疏通,以方便企业、优化服务为导向,大力促进部门统计口径协调和数据互联互通。

5.强化财税、金融、户籍、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套,疏导阻碍市场体系现代化的深层次矛盾

财税和金融体制是建立健全现代化市场体系,尤其是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序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维护全国市场统一性,破除区域分割。探索优化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分成结构,助力地方政府摆脱盲目招商引资和土地依赖症,同时纠正地方不合理的、过度补贴行为,从而纠正地方过度竞争造成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行为,从根本上加快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建设。同时因类施治,加快完善促进传统市场转型升级、新兴市场跨越发展、各类市场深度融合的财税保障制度。例如,探索由相关省(区、市)联合设立市场一体化发展促进基金,纳入各省(区、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联合推动市场一体化项目,重点投向跨区域重大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市场竞争环境联防共治、信息公共服务和共享平台、标准一体化改造工程等领域。探讨建立区域之间合理的税收利益共享和征管协调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相关领域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进资本市场活跃度,促进资本自由流动,为整个现代市场体系运行提供切实有效的资金融通保障,避免单个市场风险滋生与交叉传染,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有序运行。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和层次,尤其是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力度,全面拓展民营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范围。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立和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之间的转板对接机制与退出机制。坚持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形成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与框架,完善统一监管规则,丰富监管工具箱和政策集合,促进监管决策机制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强化监管监督和问责。

三是深化户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阻碍人力资源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深层次障碍。加快剥离户籍与福利的关联关系,真正形成不依赖于户籍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制;完善人口登记管理体制,加快以身份证为主的人口管理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等资产市场化,着力提高农民工及其家属市民化程度;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国统筹力度,加快实现全国统一保障标准和保障体系。

执笔:刘泉红


[1]刘守英.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上半程及下半程[J].国际经济评论,2017(5):29-56,4.

[2]蔡昉.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就业变化[J].经济研究,2007(7):4-14,22.

[3]陆铭,陈钊.当刘易斯遇到马克思:论中国劳动力短缺的制度成因与对策[M]//张欣,蒋长流,范晓静.中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浪潮:问题和对策.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4]之所以选择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市场,是因为无论是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体系发展历程,还是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来看,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都是市场体系的核心,同时,土地和技术市场起步较晚,数据缺失比较严重。

[5]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焕发新活力迈上新台阶[N].人民日报,2018-2-1.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N].人民日报,201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