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18-201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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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山、水、田、林、路、渠、村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坡面与沟道、上游与下游、治理与利用、植物与工程、生态与经济兼顾,使各类措施相互配合,发挥综合效益。

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是60余年来我国水土保持治理经验的总结。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总体布置是各项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前提。设计要以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使各项措施发挥整体功能为准则。

4.1.2 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持沟坡兼治,坡面以梯田、林草工程为主,沟道应以淤地坝坝系、拦沙坝、塘坝、谷坊等工程为主。

2 应坚持生态与经济兼顾,梯田与林草工程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功能,加强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少雨缺水地区配置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多雨地区配置蓄排结合的蓄水排水工程,使梯田与坡面水系工程相配套,经济林、果园、设施农业与节水节灌、补灌相配套。

3 应坚持自然修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江河源头区、远山边山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合理布置封育及其配套措施。

4 重要水源地应按生态清洁小流域进行布置,合理布设水源涵养林,并应配置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5 在山洪灾害、泥石灾害、崩岗灾害严重的地区,应合理配置防灾减灾措施。

6 在城郊地区应充分利用区域优势,注重生态与景观结合,措施配置应满足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科技示范、科普教育需求。

梯田工程是山区、丘陵区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总体布置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一般北方土石山区、黄土高原地区保证人均2亩水平旱田(包括旱平地和水平梯田)或1亩水浇地,南方和西南地区保证人均约1亩水平旱田(包括旱平地和水平梯田)或0.5亩水浇地,有此基础才能考虑退耕还林还草和进行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