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发挥水土保持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梯田、淤地坝、拦沙坝、塘坝、滚水坝、沟道滩岸防护、坡面截排水、引洪漫地、引水拦沙造地、支毛沟治理、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耕作、防风固沙、林草工程、封育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弃渣拦挡、土地整治、截排水、小型蓄水工程、防风固沙、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
经过60多年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践,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内容和深度已通过水土保持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得以明确。水土保持工程类型涉及面广,如泥石流防治、滑坡治理、边坡防护等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颁布。本条适用范围是根据当前生产需求和其他标准的制定使用情况确定的。
1.0.3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基础资料,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相应调查、勘测及试验。应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安全可靠、注重效益的原则,在进行总体布置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措施设计。
1.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土保持工程的类别比较繁杂,除了本规范予以规定的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外,有些工程可参照相关规范执行,故作本条规定。如降水入渗工程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的有关规定执行,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按现行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的有关规定执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工程涉及土地质量标准的,可按国土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