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前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设计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应齐全。
2 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设备装箱清单相符,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 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包装应良好,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现象。
4 钢结构构件应有规定的焊缝检查记录、预装检查记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明确输送设备施工前应检查的项目及内容,达到安装施工能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1款包括两个内容,即工程设计技术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均应齐全。其中:随机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和装箱单三部分;工程设计技术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其他工程设计技术文件;这两种文件随输送设备的性质、复杂程度、工程量大小而各不相同。
第2款中产品合格证应包括驱动装置的试车合格证。
第3款对钢丝绳的检验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4款对钢结构构件进行复检是非常必要的,目的是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便输送设备的安装能顺利地进行。
2.0.2 设备就位前,应按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基础、支承建筑结构的实测资料,确定输送主要设备的纵、横向中心线和基准标高,并应将其作为设备安装的基准。
输送设备的安装基准线和标高,一般是按工程设计、设备基础和建筑结构的实测资料来确定;安装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确定后,主要设备的纵、横向中心线和标高均应以安装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为准进行测量画线;非主要设备如轨道、滚道等则以相连接或衔接的主要设备为准进行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2.0.3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的钢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固定轨道用的压板、螺栓等紧固件,其安装位置应正确,并应与轨道密切贴合、切实锁紧。
3 轨道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mm。
4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行走部分前、后两行走轮间的距离。
5 轨道的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mm,接头处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左右偏移不应大于1mm。
6 轨距的允许偏差为±2mm。
7 轨道直线度的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mm,在25m长度内不应大于5mm,全长不应大于15mm。
8 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轨顶的相对标高,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3的规定;轨道弯曲部分的偏差方向应向曲率中心一侧降低。
表2.0.3 轨顶的相对标高允许偏差(mm)
本条是对敷设轨道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1款,钢轨敷设前应进行检查,直线度不合格的钢轨应进行校正,端面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加工,无法校正的应提交供货单位退换。
第3~8款是输送设备轨道敷设的共性要求。
2.0.4 组装驱动链轮和拉紧链轮时,其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链轮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mm。
2 两链轮轴线应平行,且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3 链轮轴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0.5/1000。
链轮横向中心线,对一个链轮是指其厚度中心线,对同轴两链轮是指两链轮厚度中心线的对称中心线。
2.0.5 组装履带式驱动装置时,其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链轮横向中心线与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
2 链轮轴线至轨道面间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mm。
3 链轮轴线对输送机纵向中心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4 链轮轴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0.3/1000。
5 两履带轨道的轨距允许偏差为±2mm。
6 履带轨道的纵向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1/1000。
7 两履带轨道工作面的高低差不应大于1mm。
8 两履带轨道中心线与两链轮横向中心线的水平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
2.0.6 托辊、滚轮和辊子装配后,其转动均应灵活。
2.0.7 输送设备试运转前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润滑点和减速器内所加润滑剂的牌号和数量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2 输送设备的输送沿线及通道应无影响试运转的障碍物。
3 所有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4 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装置、操作控制系统和信号系统应经模拟或操作检验,其工作性能应灵敏、正确、可靠;
5 盘动各运动机构,使传动系统的输出轴至少旋转一周,不应有卡阻现象;电动机的转动方向与输送机运转方向应一致。
输送设备试运转前都必须认真地进行检验,目的是消除隐患,保证试运转能顺利进行。
2.0.8 输送设备试运转的程序应由部件至组件,由组件至单机,由单机至全输送线;且应先手动后机动,从低速至高速,由空负荷逐渐增加负荷至额定负荷按步骤进行。
本条规定了输送设备试运转的基本程序。
2.0.9 空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装置运行应平稳。
2 链条传动的链轮与链条应啮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卡阻现象。
3 所有滚轮和行走轮在轨道上应接触良好、运行平稳。
4 运动部分与壳体不应有摩擦和撞击现象。
5 减速器油温和轴承温升不应超过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润滑和密封应良好。
6 空负荷试运转的时间不应少于1h,且不应少于2个循环;可变速输送设备最高速空负荷试运转时间不应少于全部试运转时间的60%。
本条为输送设备空负荷试运转的一般要求。
减速器油温和轴承温升均不应超过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因为油温和轴承温升,各种输送设备各不相同,因此本条没有作统一规定。
2.0.10 负荷试运转应在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数台输送机联合运转时,应按物料输送反方向顺序启动设备。
2 负荷应按随机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逐渐增加,直到额定负荷为止;额定负荷下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h,且不应少于1个工作循环。
3 各运动部分的运行应平稳,无晃动和异常现象。
4 润滑油温和轴承温度不应超过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5 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和操作及控制系统应灵敏、正确、可靠。
6 停车前应先停止加料,且应待输送机卸料口无物料卸出后停车;当数台输送机联合运转时,其停车顺序应与启动顺序方向相反。
本条为负荷试运转的一般要求,根据输送设备的特点及其共同性,并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删除了输送量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因为输送量的达标与否更多地取决于设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