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备法律工具书: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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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风险防控

◆ 必备知识

1.国家长期聚焦“农民工欠薪”问题

从2003年“总理讨薪”事件开始,农民工欠薪问题被广泛关注。尤其是建设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史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包括工程款拖欠引发工资拖欠、工程款流转层级过多引发工资拖欠、工程争议引发工资拖欠等。欠薪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根治,成为国家和政府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

从2004年开始,国家和地方已陆续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制度设计来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3月1日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要求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农民工实名制信息采集。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法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治欠薪的举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农民工欠薪措施的集大成者,总结了我国十几年来在农民工欠薪领域的治理经验,以“两确保、一避免”的总体思路,强化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治理,具体措施包括:

(1)确保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按时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该规定将人工费用剥离成专项费用,明确由建设单位保证该笔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来源。同时,《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避免了挪用、挤占资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2)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由企业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上述规定明确了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对务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呼应,农民工工资不经过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直接从企业工资专户支付到工人手中,避免了资金层层流转引发的各类问题。

(3)避免工程争议引发工资拖欠。《条例》将劳务费列为一项专项费用单独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的资金流向,使劳务费拨付、工资发放不再与其他工程款项直接挂钩。上述措施避免了企业间因工程结算争议、工程亏损、不及时做工程进度结算等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也从根本上避免了企业绑架工人工资讨要工程款的问题。

3.“农民工”与“工资”的相关概念

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并未限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方可受《条例》保护,此意味着个人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仍属于《条例》保障范畴。

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也包括加班费、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化收入。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典型案例

案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能被强制执行吗?

案例实录:2019年3月15日,江苏省某县法院对原告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597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工程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工程公司在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账户款项人民币1005697.66元)。此后,第三人江苏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提出执行复议,主张被强制划扣的涉案账户是用于缴存某小区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故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专家分析: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发生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前,但原则上也不得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以保障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某县法院的执行裁定,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权益不受影响。

◆ 专家建议

考虑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相关用人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具体包括:

1.履行工资约定和工资依法支付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用工方式均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

(2)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3)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避免非法派遣、违法分包,否则应就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2.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单位应履行特别义务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执行更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

(1)落实工程项目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安排,无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

(2)通过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

(6)因建设单位欠薪,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

(1)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4)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7)项目转包导致欠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分包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

(1)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2)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4)配合总承包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

(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将导致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下列法定义务,不仅将导致承担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最高10万元罚款、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具体包括: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7)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9)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1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基于上述法律责任和风险,相关单位不仅应履行法定义务,还应留存履行相关义务的凭证,以便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 相关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