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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如实向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会有怎样的后果?

案例背景

柴某,男,中共党员,某市某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近几年来,该区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加大了对外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柴某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大肆贪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还包养了某重点项目负责人董某。在一次全市干部作风整顿中,柴某的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市纪委监察委联系到了柴某的情人董某,但因二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无论办案人员如何做工作,董某都拒不如实供述柴某的财产来源。

学法有疑

董某的做法对吗?她应该怎么做?

法律讲堂

综观近几年来的贪污腐败案件,很多落马干部都存在官商勾结现象,小集团内部形成利益联合体,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这些干部在各种诱惑、谄媚中逐渐迷失自我,丧失了党性。当违纪党员被查处时,与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为了保住自己的钱权,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殊不知,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有包庇犯罪之嫌。

根据《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同时,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因此,监察机关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本案中,柴某作为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贪污重点项目资金,与重点项目负责人利益勾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董某作为案件的知情人,在市纪委监察委向其了解情况时,必须如实提供,否则,也将受到惩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句话说法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予以配合,应当如实提供知悉、掌握的证据材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就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