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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常常认为只要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就应该收取物业费,无论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与否;而业主认为,既然合同到期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终止了,因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也就不用再履行。那么,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仍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是否还需要支付物业费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理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但是,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若业主委员会没有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也没有及时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而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实际付出了人力成本,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若业主要拒绝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继续接受物业服务,则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向原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场、移交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