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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吗?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但母公司、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
现实中,的确存在开发商委托子公司为自己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这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疑虑: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选聘成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可以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择自己的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