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科手术损害纠纷类型与责任评定
一、手术中或术后引起出血
外科手术系创伤性诊疗手段,在手术过程中引起出血是很自然的事,是手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但未能及时止血或止血措施不当,常可引起术中出血过多,或术后继续出血,甚至导致患者死亡。此时,医务人员就有一定责任了。导致术中出血过多,或术后继续出血时,医务人员的常见过失有:
1.如果手术视野显露不良,操作粗暴,再加上手术中止血不良可引起大出血的不良损害后果。
(1)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在处理甲状腺上极时,操作粗暴可引起出血损害。
(2)在脾切除术时,操作粗暴、强行分离可撕裂脾动、静脉,引起大出血损害。
(3)慢性骨髓炎伴窦道形成,施行切除死骨排脓、修复窦道术中,出血较多,未治时补充血容量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或死亡。
2.术中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继续出血性损害。
3.术中结扎不牢,术后结扎线滑脱,导致术后继续出血性损害。
但下列情况属于手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原则上没有过失,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分析目前医学水平是否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是否是医疗意外,有无失误或没有注意到。
1.有些高难度手术,如食管癌根治术,或由于病人的疾病本身或体质的特殊情况,如老年患者行肥大前列腺(或前列腺癌)摘除术时,血管剥离困难而易撕裂血管致大出血。
2.术中血管痉挛或血块堵塞所致假象而未行止血致使术后重新出血,引起血肿或体腔内大出血。
对于以上这两种情况作为医生在术前或术后应当能预料到,也应当有应急措施,当发生大出血时将应急措施尽早实施,如果仍出现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或损害时,可以减轻医生的责任。但是当大出血或继发性大出血来临时,而是手忙脚乱,再临时建立抢救措施的,此种情况所出现的损害后果医院不能举证自己无医疗过错的,则要承担损害后果的责任。
二、手术中损伤神经或脏器性损害
手术中损伤神经或脏器是其常见的不良后果。若是由于病变组织与周围正常组织粘连严重,致使解剖结构不清楚,而手术途径正确,手术操作细致轻柔,仍损伤到病变组织器官周围的神经或脏器,医务人员能及时告知患者的亲属,或解释清楚的可以没有责任或减轻责任,属于手术中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若是由于医务人员对手术局部的正常解剖结构认识不清,操作粗暴,盲目手术导致的神经或脏器损伤,医务人员就有责任,可根据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残疾等级,评定为有因果关系或部分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等。
常见的医疗损害手术有:
1.甲状腺切除术,如果操作粗暴或未仔细剥离,可损伤喉返神经,引起声音嘶哑或呼吸困难的医疗损害。
2.上臂清创术误切或损伤桡神经,导致不可恢复的腕下垂性医疗损害。
3.在脑外科的脑垂体肿瘤切除术如有失误或手术中粗暴不细心,可伤及视神经交叉,引起视力永久性减退或偏盲。
4.气管切开术,切口过深误伤食管。也有做气管切开术时误伤到喉返神经造成永久性声音嘶哑残疾的。
5.胃大部切除手术常因粘连而误伤胆总管或胰腺,也可因手术中操作粗暴、损伤脾脏形成左膈下较大血肿的。
6.阑尾切除常因局部粘连或手术中失误,损伤盲肠、右侧输尿管及右侧输卵管。
7.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可伤及股动脉、股静脉、肠管、膀胱及精索。
8.肾切除术或肾修补,可误伤正常肾或损伤十二指肠、结肠。也有术后出现腹膜后大血肿造成失血性休克的。
三、手术后合并感染
这里所说的合并感染是指的无菌性手术,此种手术后感染临床上肯定是不允许的,也不应当出现。术后感染是手术诊疗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医疗纠纷的重点之一,分析其原因是:
1.无菌手术未做到充分严格消毒。由于手术用品的消毒不彻底,或执行无菌手术的医务人员未按无菌操作规程施行手术,导致无菌手术术后感染并发症。
2.有菌手术于手术前后未采取抗感染措施,术后导致感染的发生,术后感染如若控制不住,轻则导致手术失败,严重时可引起病人感染性死亡。有菌手术如包皮环切术、气管切开术、化脓性阑尾切除术、肠管切除术、痔疮手术、化脓性扁桃体手术,术后未采取抗感染措施或抗感染力度不够而发生术后感染,给手术患者带来不良后果,这与医务工作的失职或不细致认真有间接的关系。
有些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手术操作符合规程,术前术后用药规范,护理正确,在诊疗上没有错误的,即使出现术后感染的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也没有责任。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术后感染发生的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四、手术后所出现的脏器粘连、梗阻、狭窄等并发症
脏器粘连以腹腔手术最为多见。多由手术粗糙、误伤周围组织、创面渗血等原因所致。是手术的一种常见并发症。如肠胃手术后发生粘连可使肠管梗阻,肠管若全梗阻,未及时处理,可致梗阻上端肠壁坏死,继而危及生命,泌尿道手术如前列腺肥大切除术,术后也可引起术后粘连。可导致排尿困难、尿闭甚至尿毒症。对于脏器粘连医务人员一般没有过失,但应对发生粘连后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诊断、治疗,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管腔器官,如血管、淋巴管、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在行外科手术时,可使这些器官发生梗阻或阻塞。多数属于手术并发症,但有些都是因为医务人员业务不精、操作不当所致。例如,幽门管或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术,因错误缝合等原因,导致幽门梗阻。又如在行肠套叠整复手术时,如将回肠与升结肠固定成锐角,或因固定线针距过宽,或术后缝线松脱,小肠钻入两肠管缝线之间,形成内疝,都可引起肠梗阻。
对管腔器官进行手术,因手术失误或处理不当。可引起狭窄。最常见的有:结肠造口术后发生的造口狭窄,痔环切除术引起的肛门狭窄,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导致的术后输尿管狭窄等。上述狭窄可因切口感染愈合后瘢痕挛缩所致,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属手术并发症。若是因为切除部分过多,缝合太紧或缝合切口组织过多所致,医务人员应负一定责任,应免费为患者医治解决其苦痛。
五、手术区内异物滞留
在进行手术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违反查对制度,将手术器材留置于患者体内,引起疼痛、感染及穿孔等并发症。有的患者因患了“怪病”而四处医治不果,有的因病影响工作、生活,更重要的是自己身心的苦痛。
凡是类似事件发生,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可根据异物残留患者体内的时间、给患者造成的肉体、精神上损失的严重程度及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精神损失赔偿费。对造成病人死亡的,可依据新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手术中的突然死亡
手术中突然死亡者,应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系统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查,取心血、尿液用于毒物、药物分析。解剖时应邀请相同专业的专家和死者家属到场,观看解剖。手术中所用的各种药品及所做的各种记录一律封存待查。这对探明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至关重要,也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