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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广告代言的法律问题
2020年,某著名主持人因为所代言的P2P产品“爆雷”,被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该主持人公开道歉。而类似的事情,在很多公众人物身上都曾发生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代言P2P平台爆雷一事,大家比较关心代言人是不是一定有责任?不一定。我们需要明确哪段时间的广告是虚假宣传,还要判定代言人在这个过程中有无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宣传,仍然代言,并造成消费者损失,那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代言须谨慎,公众人物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防控,赚钱事小,摊上事儿了影响就大了。
如果广告商有欺诈行为,或者代言产品表面上看不出问题,代言人囿于客观情况确实无法甄别,又或者产品或服务一开始没问题,但是代言期间或者代言之后出了问题,这些情况下要代言人承担责任,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责任做了明确:一是诚信义务,就是要基于事实,不能给没使用过的产品、服务做代言;二是审慎义务,就是不能在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还去做代言。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那么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可以没收代言人的违法所得,还可以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消费者还有权要求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怎样的广告才是虚假广告呢?对此,《广告法》也作出了明确: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二是关于商品的一些实质性信息、对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来做证明材料;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效果;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所以,对于公众人物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理财类的App,代言人在代言前要了解它的真实情况,包括老板是谁、运行的模式、消费者使用时存在怎样的风险等,还需要亲自下载、注册、使用,了解使用情况。如果在代言时确实了解、使用过产品,而且不知道是虚假宣传,那么代言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不过在道德层面,代言人可能要承受一些舆论压力。
2021年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已立案的网贷机构,追缴明星代言费。这就涉及另一个层面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广告法》中关于明星代言的几种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情况,而是这些网贷机构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所得属于赃款,需要追缴。所以,如果公众人物代言的P2P产品出了问题被立案,那么代言费也要被追缴。
总之,公众人物被卷入P2P爆雷中,确实是令人头疼的问题,相信曾经做过这类代言的人也后悔莫及。作为公众人物,在选择代言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因为背负着千千万万人的信任和支持,不能肆意挥霍和践踏。如果因为自己不重视甚至明知有问题仍然不拒绝、不退出,后果就只能由自己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