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看法:读点法律避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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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被关老人爬楼时猝死,到底谁该担责

2019年12月9日,广东阳春市一小区物业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时间过长,小区将电梯关停,六旬老人爬楼到9层后身体不适,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护人员到场后,电梯仍未开启,老人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不幸去世。

涉及公共利益时,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明确规定,“人人有责”往往容易变成“人人无责”。小区业主公共利益面临选择,是最能体现人的素质和人性弱点的时候。

但这一事件中,除了部分欠费业主的素质问题、法律责任问题,业委会和物业决定关停电梯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小区电梯是公共资源,部分欠费的业主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交了费的业主也因此受到影响,他们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业委会和物业表面上看来义正词严,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支撑的。部分业主欠费属于合同违约,物业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但用这种偏激和极端的方式来处理,说明业委会和物业没有学会依法解决问题。

回到老人爬楼梯猝死这一具体事件,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还不能简单地说老人猝死就是关停电梯造成的,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老人爬楼梯猝死和关停电梯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在法医学鉴定书上,老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是本身有基础病,爬楼梯导致发病,还是就是由爬楼梯导致的?通过鉴定是能够得出一个结论的。

本案中,去世老人的家属在维权时有一个不利的地方——走楼梯不会必然导致病发,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概率不会把老人的死亡全部归因于关停电梯。

这一事件诉诸法律,会有公正判决。但是,欠费的那些业主,不知会作何感想?而业委会和物业,有没有反思过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