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研究,较早期的研究主要围绕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流失问题展开,近期的研究则基于粮食安全的视角重点研究利益补偿及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问题。目前,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内涵、机理和机制等,已得到较为深入的探讨,但整体而言,利益补偿的系统性、阶段性、可操作性仍亟待强化。本部分从区域、产业、主体三个层面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已有研究进行回顾,对耕地保护补偿、产销协调补偿、治理机制补偿等利益补偿类型以及相关政策设计的焦点进行剖析,并从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对未来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内涵与机理
粮食生产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生产重心逐步向粮食主产区集中,粮食主产区事实上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域间粮食分工和贸易,将会给贸易双方带来净福利的增加(曾福生、匡远配,2005);反之,则会造成责权不对称的产销区分割,出现“穷省补贴富省”现象。
(一)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内涵
粮食主产区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13个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4%以上,而消费量只占全国的62%,显然,全国粮食库存大多集中在粮食主产区。据统计,1980~1998年,全国粮食产量增加量的2/3以上来自粮食主产区;1999~2003年,全国粮食产量减少量的2/3以上也来自粮食主产区;而自2004年以来,全国粮食产量增加量的80%以上又来自于粮食主产区(吴海峰、陈明星,2008)。这说明,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左右着我国粮食安全的大局。
作为一种近乎约定俗成的提法,目前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定。靳少泽(2011)从粮食生产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粮食生产者利益补偿的概念,即指为降低粮食安全成本、改善粮食生产环境,调节相关利益者因影响粮食安全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补偿粮食生产者生产活动产生的超过其经济利益的机会成本。因此,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补偿相关联,并结合粮食主产区的特点,可以把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界定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从事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并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粮食主产区政府和农民等主体,中央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以及政策上的优惠等扶持措施。
(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机理
1.粮食生产外部效应内部化机理
Marshall(1890)首次提出外部性概念,Pigou(1920)、Coase(1937)、Dales(1968)等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张峰(2008)指出,利益补偿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市场经济发展暴露出来的缺陷和政府对经济干预导致的政府失灵,使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的利益补偿由于补偿界定的困难和信息成本太高而不可行,因而提出了利益公共补偿的要求。依靠政府由政府代理实施利益补偿,即公共补偿。
粮食生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供给,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效应(positive externality)。朱新华、曲福田(2008)从耕地保护出发,认为外部性补偿是协调粮食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并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在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旨在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补偿途径机制,实现粮食产销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潘刚(2010)则从当前粮食主产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入手,指出利益补偿是稳定粮食生产的治本措施,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深远意义。赵波(2011)认为,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给其他地区(特别是粮食主销区)带来巨大收益,受益地区应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所付出的代价及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价值补偿,使其粮食生产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2.分工效率与利益平衡机理
Yujiro Hayami(1988)在研究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时,把农业经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粮食问题阶段、贫困问题阶段和农业调整问题阶段,认为粮食问题是低收入国家进行工业化所必须经历的发展阶段,李嘉图在研究产业革命时期英国的问题时就指出了这一点。在工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农业生产赶不上随人口和收入增长而增加的粮食需求,粮食价格上升,这又促使工资上涨,从而制约工业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Schultz(1964)把这种情况称为“粮食问题”,又称为“李嘉图陷阱”。由此可见,农业发展离不开工业化,但经济发展不能偏废农业,至少要有在保持农业发展前提下的区域分工,否则将陷入经济发展的“李嘉图陷阱”。寻求经济发展与粮食安全的某种统一,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基本目标之一,尽管这种统一发展的路径无疑是相当狭窄的,但协调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褚清华、赵峰(2003)从古典经济学分工理论出发,指出基于绝对优势理论和相对优势理论的分工能增进区域利益,但这些理论没有说明不同区域能否平等地从分工中获利。由于制度变迁决定了特定的垂直分工模式,突出表现在工业制成品价格过高,农产品等初级产品价格过低,发达地区获利更多,欠发达地区获利较少或获利为负,分工利益并不是普惠于每个参与分工的地区。因此,垂直的非对称性的分工模式本身暗含着分工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即分工有利于处于分工上游的发达地区,也因此凸显利益补偿的合理性与重要性。陆铭等(2004)认为,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可以促使落后地区加入分工体系,这时财政转移就兼有了改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效率两种功能。
二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研究的理论视角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既涉及区域发展,也涉及产业发展,同时还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协同发展等。现有的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理论研究,也多从区域、产业、主体三个层面展开。
(一)区域层面
区域分工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区域分工理论也是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它较好地阐释了基于比较成本和要素禀赋的区域分工与协作。在区域分工理论体系中,Thunen(1826)较早提出了农业区位论,亚当·斯密、李嘉图、赫克歇尔一俄林从不同的角度对直接生产条件进行比较,分别建立了绝对成本理论、比较成本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小岛清(1987)提出的协议性分工理论指出,两个区域之间要素禀赋相似,不存在比较优势的情况下,区域分工仍然能够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在产品生产中存在规模经济,只是这种区域分工不会自动实现,需要双方通过协议来实现。Krugman(1991)等重点分析了报酬递增、规模经济、产业集群等因素导致的生产成本节约,基于间接的成本比较,建立了以报酬递增、规模经济、产业集群为分工依据的区域分工理论。Carter和Lohmar(2002)指出,专业化程度的落后是制约农产品竞争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中国农业发展要以农业产业区战略加强区域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发展。
我国学者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注意到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流失越发明显,如何解决粮食生产区“粮食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而且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杨文志(1994)、夏安宁(1996)等分析了我国粮食主产区“吃亏”的表现及形成的原因,指出“背着包袱抓粮食,抓了粮食背包袱”这一怪圈使得全国余粮省由改革开放之初的22个急减至9个,如果长此下去,说粮食生产甚至整个经济潜伏危机绝非耸人听闻。陈文科(2004)认为,要解决粮食生产及粮食主产区萎缩问题,真正实现粮食主产区的可持续发展,既要加大中央政府对农业投入力度,以输血形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挥粮食优势,更要通过解决地区利益剪刀差的形式统筹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的协调发展,加快内地农业大省的工业化进程,使之在可持续发展中形成全面发挥商品农业优势(包括粮食优势)的内部造血机制。李广厚(2007)指出,中部地区是背着全国的“米袋子”在与东部、西部地区进行工业化竞争,其结果是,全国的工业化水平上去了,中部的工业化水平下来了,成为全国经济增长的“塌陷区”。朱新华、曲福田(2008)认为,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比较严重的权益失衡问题主要表现在粮食主产区发展权的部分丧失,且这种丧失不可能通过市场途径得到补偿,加之粮食生产和经营中的超经济行为,使粮食主产区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产业层面
从根本上说,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是产业利益的流失。由于历史、地理、产业传承等各种原因,目前粮食主产区往往都是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第二、第三产业都不发达,粮食的大量外销,经济利益也大量流失。因此,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本质上也是产业利益补偿。普列奥布拉任斯基(1926)最先提出“价格剪刀差”概念以来,尤其是自Lewis(1954)最早指出发展中国家一般具有二元特征后,工农业关系得到了广泛探讨,并由此奠定了反哺农业的理论基础。在“价格剪刀差”概念的基础上,陈文科(1995)提出“地区利益剪刀差”,即粮食价格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初加工的粮食产品(上游产品)价格与主销区精加工粮食产品(下游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出售商品粮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与粮食主销区以半行政半市场价格获得商品粮的“剪刀差”。郑风田(2009)提出了粮食安全“新剪刀差”概念,即种粮作物与种经济作物的收入差距、出去打工的收入与在家种粮的收入差距、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距越拉越大。
对于“剪刀差”以及产业利益失衡的主要成因,一些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研究。Corden(1974)通过图解分析与定性研究,探讨弱质产业的形成及保护问题,Krugman(1991)则解释了历史偶然事件如何经循环累积而产生区位锁定效应,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核心—边缘型产业空间结构。牛若峰(1994)认为,国家工业化长期偏斜发展,造成农业资金过分流失,挖虚了农业的基础;工业粗放高速增长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并使整个经济陷入周期性“发展—失衡—调整”偏斜循环。林毅夫、余淼杰(2009)通过模型分析认为“剪刀差”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政府的目标函数中,农民的权重小于工人,农民福利的权重也小于资本积累的权重。
(三)主体层面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涉及不同区域的农民、企业、政府等多元主体,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尽一致,Streeten(1987)把粮食产业发展目标归纳为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对不同主体的利益目标能否达成一致的问题上,目前尚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冲突论,侯东民(2002)、谈琰(2009)认为现有条件下农业政策无法承载起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双重目标;蔡昉(2008)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动造成农村的“精英流失”;樊明(2008)提出“支农悖论”即政策效果可能和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宗旨的支农政策一般内含农民收入下降的机制;王为农(2002)认为保障粮食安全与提高农民收入面临资源、制度、市场、分工等六大障碍;曾福生(2005)、丁声俊(2009)、杨邦杰等(2009)分析了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的表现。二是协同论,高帆(2005)、安毅(2007)认为通过综合创新可以实现农村经济政策的多元目标,黄季焜等(2005)指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与农业增长是相互促进的,崔传义(2004)、韩俊(2008)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流动使输出地的资源和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李靖宇、王元(2008)指出合理的粮食安全战略也有利于生态目标的实现。三是阶段论,苑鹏(2008)指出粮农与粮食加工、流通企业的关系,会由利益对立的买卖关系转向相互合作的商业伙伴关系,并最终结成利益共同体。
总体来说,冲突论过于强调相互冲突的一面,协同论和阶段论虽指出存在协同的可能,但对协同的内在机理和实现条件关注和研究得不够。同时,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增加农民收入也不一定能提高其种粮积极性,甚至会相反,因为,这主要取决于农民收入增加的来源或渠道,如果是从非农中增加得来的,可能会进一步弱化其种粮积极性,只有这种收入增加主要来源于种粮,农民才真正有种粮的动力和热情。而现实是粮食生产效益持续偏低,因此,必须从更宽的视野和层面通过不断转移非农就业农民,持续提高种粮农民的种粮收益。所以,探讨如何促进相关主体利益的均衡就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Musgrave(1959,1987)较早提出“谁受益谁付费”的思想,并指出要在政府间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的协调机制和均衡制度去解决纵向和横向财政不平衡问题,这为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并成为当前通行的准则。
三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主要类型及政策设计焦点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是一项涉及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按其主要类型进行考察,可以较为清晰地把握现有研究的进展状况。同时,对其政策设计焦点的考察,也有助于增强利益补偿机制和政策研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耕地保护补偿
由于耕地和非农用地比较利益的存在,如果没有特殊的公共政策实施,耕地将会大量转为非农业用地。Grigg(1995)认为,农地转用后可以显现出更高的地租,且这种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土地投机的动力,加剧农地的非农化;Inman和Mcledo(2002)认为,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技术进步,使得退休后独居、两处住房、在家庭办公、追求农村的优美自然环境等倾向日益普遍,导致人口外移和农地的非农转用。
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基于耕地的发展权和财产权的设定以及耕地非市场价值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提供依据。Pfeffer和Lapping(1994)在对美国东北部农地发展权交易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农地发展权交易能够有效抑制城乡接合部农地非农化的速度,达到农地保护的目标。Kopits等人(2003)也认为,对于已转移发展权的耕地,在未来时段内,不应对其进行非农开发和建设,应永久地保持其农用地状态。Alterman(2004)指出,可基于耕地财产权的设定对耕地进行保护。Maksin(2005)认为,由于塞尔维亚山区流域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措施,从而使当地的社会福利受到影响,提出应基于生态服务付费的原则对该区域进行补偿。Dorfman和Barnett(2009)认为,应基于耕地的非市场价值,在对农民和市民保护耕地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行为予以补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耕地非农化的加快,对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研究逐渐增多。牛海鹏(2011)指出,耕地利用生态社会效益的外部性是耕地非农化的根本原因,而构建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则是抑制耕地非农化的根本途径,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体系由区内经济补偿和区际经济补偿共同组成,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是影响其补偿效应的重要因素。张安录(2002)提出,在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设置土地的可转移发展权,并通过市场交易,使之既能控制农地城市流转,又能兼顾农地保护的公平与效率;黄贤金等(2003)在研究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方式中,设想建立可转移的发展权和许可证制度;陈会广等(2009)指出,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开发(发展)权转移是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发展方向;朱新华、曲福田(2008)提出,通过GDP增长提成、机会成本税及市场调节的途径,构建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机制。
在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上,目前一般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衡量:一是依据耕地资源的价值,如孙海兵等(2004)认为,应以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为标准,重新构建农地流转的效益—成本核算体系,将流转中产生的选择价值与外部性纳入评测范畴,使其在经济上得以体现,马文博等(2009)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苑全治等(2010)根据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测算;二是依据耕地利用的机会成本,如吴泽斌等(2010)利用机会成本法对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雍新琴等(2012)指出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应是补偿的最低价值标准。
(二)产销协调补偿
从根本上说,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是一个区域利益平衡的问题,主要是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的平衡。因此,粮食产销区合作是新形势下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确保粮食安全的有效模式之一(蒋和平、吴桢培,2009)。姜长云等(2009)指出,使粮农获得相对合理的价格和收益,是保持粮食生产和供给稳定的关键。对于产销协调补偿的可能性,朱新华、曲福田(2008)认为,粮食主销区的土地产出效率高于粮食主产区,因而具有对主产区进行经济补偿的现实条件和意愿。在具体的产销协调补偿机制上,何蒲明(2007)提出建立粮食产销区协作的三种方式:投资式、合同式、直补式;丁声俊(2003)、高瑛等(2008)分别对日本和欧盟进行考察,提出建立我国粮食产销新格局的思路;罗守全(2005)、龙方等(2007)、顾莉丽(2011)提出构建新时期粮食产销结合的新模式、新机制;曾福生、匡远配(2005)提出通过政府策动、市场拉动、企业运作的形式,建立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协调关系。
一些学者还注意到价格机制在产销协调补偿中的重要作用。Scott Rozelle等(1997)认为,政府应更多地在增加粮食市场的竞争、稳定粮食价格、关注粮食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作用;蔡昉(2008)认为,当经济发展到达刘易斯转折点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面临着激励机制的转换,即推动粮食价格朝着市场均衡方向持续提高;马晓河(2008,2011)也指出要高度重视价格的积极作用。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学者提出在粮食产销协调补偿中必须坚持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罗守全(2005)认为,粮食产销区之间必须坚持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粮食产销区供销协作和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对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产销衔接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高瑛(2007)提出,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调控为主体,构建一个全新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机制,包括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协调机制、主产区政府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利益协调机制以及中央政府对主产区政府和主销区政府利益调控机制。
(三)治理机制补偿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及政策的实施与运行,需要一个与之相容的市场环境以及良好、稳定的产业治理机制。由于粮食主产区的资源优势在粮食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也在粮食和农业,因此,许经勇(2004)提出通过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促进粮食产品增值,使农民分享粮食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使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赵德余、顾海英(2008)认为,应大力培育粮食产业的治理机制,包括尝试粮食订单,扶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与重组等,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马文杰(2010)、田建民(2010)、陈飞等(2010)、朱喜等(2011)指出,要从区域公平发展的视角,完善粮食生产的利益补偿调节政策。
此外,一些学者从供应链视角提出粮食产业治理机制补偿的思路。供应链理论拓宽了传统的物流范畴,并与价值链理论(Porter,1985)相融合,将生产、加工等环节均纳入其中进行系统考量,其中的利益协调问题尤其受到国内外理论界的普遍关注。Kennett和Fulton(1998)最早提出粮食供应链概念,并以面包用小麦制作为例,指出要加强供应链中的垂直合作。Magdoff(1998)认为,要构建从原材料供应、核心加工到最终销售的全部农业和食品生产链条,Hobbs和Young(2000)进一步指出,粮食供应链垂直合作有利于协调种植者、经营加工企业和决策者的利益。顾秀林(2010)认为,中国粮食产业要改变在“世界体系”中“边缘区”的分工角色,必须脱离以资本强权为驱动力的全球化,建设新的公平的可持续的现代世界体系;陈明星(2011)提出,要以构建粮食供应链统筹粮食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的利益。
(四)政策设计的主要焦点
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具体政策设计上,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如何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关系。我国粮食主产区建设应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途径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这一点已为学术界所共识,但对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公共政策机制则不尽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政府干预机制。Pigou(1920)指出,政府应采取适当征税和补贴的经济政策来矫正外部效应,这种政策建议被称为“庇古税”。第二,市场机制。Coase(1937)认为,外部效应内部化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的方式来实现,Albert Park等(2002)提出,应减少对地区间市场贸易的直接行政干预,樊明等(2011)认为,粮食生产和流通可主要通过市场来组织和协调。第三,混合机制。Dales(1968)认为,单靠政府干预或单靠市场机制都不能真正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只有两者结合才会效果显著;杨建利、靳文学(2012)认为,必须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通过调整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承担比例、征收庇古税、合理确定粮食主销区对主销区补偿的额度等措施,建立粮食产销区利益平衡机制。
二是如何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对此,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并不必然地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王绍光、胡鞍钢(1999)认为,一国中央政府的介入既可能缩小区域差异,也可能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的更加不平衡,其结果到底如何,则进一步取决于中央政府实施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政策的意愿和是否具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益补偿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对公平进行更多的考量无可厚非。祝美群、白人朴(1999)认为,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不仅要考虑效率因素,还要把握好公平指标,在效率方面,就是要倡导发挥比较优势,鼓励粮食生产区挖掘潜力;在公平方面,要逐步建立有利于粮食主产区增加粮食生产和减少利益损失的价格支持、财税支持等支持机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本身也应强调效率。龙方、卜蓓(2011)运用DEA分析认为,我国粮食生产者利益补偿政策效率不理想,要提高补偿政策的效率,就必须改进补偿方式。
三是如何处理长期与短期的关系。对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进行均衡考量,已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共识。比如陆远如等(2001)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与“区域农业”相适应的产业倾斜政策和区域倾斜政策,才能按比较优势原则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粮食供需由区域内“自求平衡”向区域间“协调平衡”转变;张红宇(2005)也认为,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将短期激励长期化。但由于官员短期任期制以及现行评价体制,存在长期利益与短期任期之间、潜在的长期利益与显性的考核指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急需决策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优化(张成福、李丹婷,2012)。吴照云、朱丽萌(2007)提出,应按照科学性和适度性、激励性和造血性、义务与权利对等、农民与市民平等的原则,构建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的九大支持系统。贾贵浩(2012)认为应从长期出发,建立农业生产发展基金,重点解决粮食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
四是如何处理内生与外生的关系。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侧重于对粮食主产区的外生支持。Fei和Ranis(1964)、Harrist和Todaro(1970)、Yasusada Murate(2002)等分别发展了若干模型,认为工业部门是经济进步的主导力量,农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工业部门,依赖于工业部门发展过程中对农业的辐射作用;Schultz(1964)强调要把农业改造成高生产率的部门,尤其要加强对农业的人力资本投资;Bourguignon和Morrisson(1998)指出,农业部门的经济增长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更明显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应该重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另一种观点侧重于对粮食主产区的内生支持。祝美群、白人朴(1999)认为,粮食主产区要尽快实现目标转移,即从单纯追求产量目标转为稳定增产、经济全面发展和较快增加农民收入,建立以粮食为基础的高效农业体系,延伸粮食产业链条,实施产业化经营,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自身发展实现农业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洪银兴(2007)认为,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哺育和反哺会经历由单向转向双向、由不对称转向对称的过程,进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后,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和农村的全面反哺,不仅是指给农业提供自觉的,足够的收入反哺,更重要的是由反哺收入为主转向反哺要素为主。
四 理论反思与研究前瞻
(一)现有研究的简评
综上可见,关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研究,国内外已取得了较多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整体而言还明显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憾:一是利益补偿的系统性体现不足,单项研究较多、系统性研究较少,宏观性研究较多、深化研究较少,需要统筹研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涉及的区域、产业、主体、方式等,以增强利益补偿的综合效应。二是利益补偿的阶段性研究不够,需要辅之以评价体系,细分不同发展阶段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重点、方式和标准,以提高利益补偿的效率。三是利益补偿的可操作性有待强化,需要在现行财政框架内加强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形成上下衔接、纵横交织、公平高效、互利多赢的补偿体系。
(二)未来理论和政策研究的方向
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由于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和比较利益的提升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未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理论和政策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是利益补偿内涵拓展。由于粮食主产区不仅提供粮食等生产和生活资料,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因对耕地的保护而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环境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效益,以及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益。因此,粮食主产区具有生产粮食产品和生产生态产品的双重功能,任正晓(2011)、郭庆海(2012)提出,应将粮食主产区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的扶持范围,让国家的生态补偿机制全面覆盖粮食主产区。同时,张谋贵(2011)指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不仅是补偿比较收益,还应补偿主产区发展粮食而丧失发展工业的机会成本,以及考虑粮食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不足及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等。所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研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及时赋予和拓展其以新的内涵和意蕴。
二是利益补偿效率改进。由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必须在持续增进区域公平、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利益补偿的效率,降低利益补偿的成本。程国强(2012)认为,近年来一些利益补偿政策措施的效果出现边际效应递减趋势,个别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改变了政策设计初衷,由过去支持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生产,转变为单纯的农民收入支持措施,政策效能趋于弱化,还有的政策在实施操作上也有较大提升的空间,目前已出现粮食市场政策化趋向逐步增强等问题。
三是利益补偿机制创新。与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内涵拓展及效率改进相适应的是,要积极创新利益补偿机制及配套政策。为此,要系统构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评价体系和机制框架,综合衡量利益补偿的区域福利效应,合理划分利益补偿阶段,动态调控利益补偿行为;要兼顾利益补偿的公平和效率,突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各阶段利益补偿的重点、方式和标准;要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统筹利益补偿涉及的区域、产业、主体、方式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等多元目标,积极尝试展开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面的实证研究,并从城乡、产业、区域联动的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建立与发展阶段相匹配、与区情相适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