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廷瑞“游牧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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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阿乌尔”和生产的关系

不论“阿乌尔”内有无分工,他们的牲畜的一半总是合群分类分工放牧的:羊、马由青壮年放牧,羔、犊由儿童放牧,驼、牛由老人放牧。夏季还分出部分年轻力壮的成员给各户种点庄稼。冬草也由部分人员割后大家分配。大部分生产都是在“阿乌尔”的基础上和在近亲相助的条件下进行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和管理生产的是“阿乌尔”头目,但提供劳力的却是贫苦牧民。这种互助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在富蕴县的且柔其氏族内,往往这个“阿乌尔”的人出外当牧工,别个“阿乌尔”的人又来这个“阿乌尔”当牧工,原因是在自己的“阿乌尔”干活时,由于一般被当做自己人,得不到工资,出外干活时,就没有血缘关系的纠缠了。

在“阿乌尔”这种聚居形式的基础上,由于存在着近亲近邻关系,所以,一方面便于牧主、头目对牧民剥削,另一方面又便于牧民进行生产互助。因而,“阿乌尔”是和畜牧业生产有密切关系。某种意义上,“阿乌尔”是以经济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起来的聚居组织,也是以宗法氏族关系为掩盖的,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结合起来的生产组织。如果认为“阿乌尔”只是起着有“房子一块住”的作用,而忽视其成员间久已存在的经济联系,忽视它和畜牧业生产的密切联系,那就错了。例如,1958年,尼勒克县单纯从便利行政管理出发,把一两百户牧民聚集在一起,结果毡房如市,可是一两万头牲畜拥挤在一起,吃草就有了困难。富蕴县以前组织农业互助组时合并了一些“阿乌尔”,结果因牲畜过多,住地生疏,管理不便,丢失很多。阿勒泰县塔斯贝肯氏族的一个“阿乌尔”有部分牧民定居在哈拉阿阿士和恰热木且克,其余部分牧民仍然留在阿阿乌拉。由于居住两地,突然割断了经济上的多方面联系,使他们生产很不方便。过去依赖他人的牲畜喝奶、搬家,现在就无奶喝、无畜力迁居了;过去人、畜合伙搞运输,现在也不能组织起来。1954年春,托里县第三区第二乡,从3个“阿乌尔”内把6户穷苦牧民抽出来组成一个互助组,在进行生产时,因为各组员的牧场、土地、土屋不在一起,他们和原“阿乌尔”的其他成员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也感觉不便。在“阿乌尔”聚居形式的基础上办合作社,把整个或绝大多数“阿乌尔”内的成员吸收到一个合作社里,把邻近的“阿乌尔”组织在一起,不仅对生产有利,而且对团结也有利。

在游牧生活中,牧民单独居住是不可能的,但众多的牧民聚集一处也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生产都有困难。如前面所说可以看出,“阿乌尔”的各种变化,主要是随游牧业生产的需要改变。“阿乌尔”的聚居形式,无疑是适合个体的游牧经济的,“阿乌尔”是在个体的游牧经济上形成的聚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