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产党(毛主义者)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土地革命的任务留给未来:印度共产党的后发优势

一 印度独立前的土地制度

对于英属印度的土地制度,马克思曾尖锐地评论道:“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是英国人用命令实现的两个性质相反的土地革命。一个是贵族性质的,另一个是民主性质的;一个是对英国地主所有制的拙劣模仿,另一个是对法国的农民所有制的拙劣模仿。但是,这两种制度都是贻害无穷的,都包含着极大的内在矛盾,都不是为了土地耕种者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土地占有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从土地上征税的政府的利益。”[17]

在印度历史上,“柴明达尔”这个词原指土著部落酋长或印度教王公。到了莫卧儿时期,柴明达尔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国家的田赋征收人,他们名义上替国家征收田赋,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实际上成为农村的封建统治者。莫卧儿时期的柴明达尔包括两种人:一种是不受帝国直接统治的土著部落酋长或印度教王公,另一种是帝国直接统治地区的国家田赋征收人。[18]柴明达尔向农民耕种的土地征收田赋,但一般柴明达尔本身拥有大量的自耕地,这部分土地不用交田赋。

英国统治印度之后,为了更好地统治和掠夺,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柴明达尔的权力被明确和强化。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推行“固定田赋制”,或称“永久租佃制”的包税制度,其中分“柴明达尔制”和“不固定柴明达尔制”两种。1793年孟加拉总督康华里公布“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久为世袭土地所有者”的法案,在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等地开始实行。把征收土地税承包给柴明达尔(包税人),柴明达尔将其相当于在1790年所征收田赋的90%交给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的殖民当局。柴明达尔向英国殖民政府交完固定不变的税款后,便可自由地向土地耕种者(农民)征收地租,并且可在一定范围内开垦荒地。这样,柴明达尔便成为一种封建地主阶级。1822年后,殖民当局在印度中部许多地区实行“不固定柴明达尔制”,税额每隔25至30年更改一次。柴明达尔如不能按期缴纳田赋,土地即被拍卖。以上两类实行柴明达尔包税制度地区的农民变成了柴明达尔的佃农,而柴明达尔则成为拥有几千甚至几十万亩土地的大地主。[19]

除了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外,1795年贝拿勒斯(今北方邦东部)全境进行了以柴明达尔为对象的永久性土地整理。1801~1807年,马德拉斯省的一些地区(主要集中在马德拉斯省北部)进行了永久性的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实行不固定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的地区,主要在今北方邦西部。[20]

经过英国的土地整理,柴明达尔的权力大大提升,因为莫卧儿时期的柴明达尔是不能随意向农民增加赋税的,但现在柴明达尔向政府上缴固定田赋后,可自由向农民征收田赋。随着生产的发展,荒地的开垦,经济作物的种植,物价的上涨,他们更要向农民增收田赋。而殖民政府为使柴明达尔按时上缴田赋,《1799年的第七号法令》和《1812年的第五号法令》都规定:如果莱特(Dyot,农民)不能按时缴纳田赋,柴明达尔有权扣押和出卖莱特的财产。政府还动用正规警察和法院保证柴明达尔有效地利用这些法律对莱特强行征收田赋,从而使赋税率迅速提高。就整个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来说,1793年固定赋额为300万英镑,到1937年,增至1200万英镑。[21]据统计,在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末期,柴明达尔拥有国家耕地总面积的55%~60%。佃农交给地主的地租与地主交付政府的地税之间的差额极大,比如在比哈尔邦为7∶1;在孟加拉邦和北方邦为23∶1。[22]

进入20世纪,印度1/2以上的土地都实行柴明达尔所有制,使仅占人口2%的柴明达尔成为社会上最有势力的分子。一般说来,他们认同国大党,因为国大党的目标是通过呼吁而不是通过对峙来使英国政府让步。[23]

除柴明达尔制外,英属印度第二种较为普遍的制度是莱特瓦尔制度。莱特的本意是农民。殖民政府对莱特耕种的土地进行测量、分级、估税,与莱特直接订约,由莱特直接向政府缴纳田赋。赋额不是固定不变的,通常是每三十年变更一次。莱特只要按时向政府缴纳规定的田赋,就可以永久占有和使用土地。虽然没有柴明达尔中间人的剥削,但此类土地租额很高,一般占土地总产量的1/3至1/2,因此,实行莱特瓦尔制地区的农民很多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地租,欠租日增,无奈只得向高利贷者和包税商借贷,土地也就不断转入后者之手。[24]因此马克思称莱特瓦尔制是对法国的农民占有制的拙劣模仿。

莱特瓦尔制主要运用于南印度的马德拉斯地区和西印度的孟买地区,以及贝拉尔、阿萨姆等地。尽管殖民政府曾规定田赋不得超过农田总产量的1/3,但除极少数地区如哥因拜陀县的赋额有所降低外,绝大多数地区通行的赋率还是农田总产量的45%~50%。由于赋额过重,农民普遍负债,农业衰退,饥荒不断。[25]

英国殖民者的土地整理给英国带来巨大利益。1857~1858年度英国女王接收英国东印度公司时,田赋已从1800~1801年度的420万英镑增至1530万英镑,田赋当时约占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财政收入的3/5。1900~1901年度田赋为1750万英镑,而到1936~1937年度为2390万英镑。[26]

柴明达尔地主阶层在英国统治时期其权力和利益都得到扩张,因此他们十分支持英国帝国主义统治,成为英国统治印度的一个支柱。而在印度农村尤其是南方,地主阶级和贫民阶级的分别也就是高种姓和贱民之分别。实行莱特瓦尔制的农村婆罗门和非婆罗门高级种姓成为地主,原来的“贱民”成为自耕农或雇农,由于田赋过高,许多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抵押,于是沦为雇农。

英国殖民政府对农业征收的重赋税导致印度农民大量失地、破产,英国统治时期,印度饥荒不断,1769~1773年孟加拉大饥荒中,有1000万孟加拉人被饿死[27],占孟加拉人口的1/3。1850~1900年,印度发生了大小25次饥荒,夺去了3000万到4000万人的性命。[28]

二 印度独立后国大党的土地改革

1947年印度独立后,国大党土地改革进入实施阶段。国大党土地改革委员会于1949年7月提出的关于土地改革的各项建议,统称1949年《国大党土改委员会报告》,对独立后国大党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其内容主要是取消国家和实际耕种者之间的各类中间人,调整租佃关系,实行土地占有最高限额。[29]

1.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

国大党1885年成立后,一直与柴明达尔阶层相安无事,甚至极力维护柴明达尔地主阶级的利益,1885~1917年,国大党要求英国殖民当局推广田赋永久不变的地税制度,这是一种最有利于柴明达尔阶层的制度,1889年国大党还通过了这样的决议。[30]这充分说明,当时的国大党代表柴明达尔地主阶级的利益。一战爆发以后,国大党为了获得农民的支持来反对英国统治,不再赤裸裸地代表地主阶级,而是声称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自一战爆发后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除尼赫鲁少数人的主张外,国大党没有形成废除柴明达尔制的决议。[31]1942年,为抗议英属印度政府加入二战,甘地领导的国大党发起了全国性的“从印度滚出去”的运动,这时作为殖民政府农村统治支柱的柴明达尔阶层支持英政府,赞成进行战争,反对民族主义运动。从此,国大党与柴明达尔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大党在1945~1946年竞选宣言中提出:“印度急需进行土地改革,包括废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中间人,应以适当的款额赎买这些中间人的权利。”[32]

从1948年至1955年,印度土改的主要措施便是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废除中间人地权制度涉及印度北方邦、比哈尔邦、西孟加拉邦、奥里萨邦、安得拉邦、拉贾斯坦邦、泰米尔纳杜邦、马哈拉施特拉邦、中央邦、卡纳塔克邦、阿萨姆邦、古吉拉特邦、喀拉拉邦、旁遮普邦、哈里亚纳邦和喜马偕尔邦,共16个邦,占印度全国耕种土地面积一半左右。

废除中间人制度的措施有四个方面。

第一,采用给柴明达尔大量补偿金的办法取消其征税权及统治权。英国统治时期的柴明达尔大体上都有两种土地,一种是自有地,另一种是承包田赋的土地。柴明达尔丧失了对包税土地的征税权和统治权,但获得巨额补偿款。据统计,全国给地主补偿金的预定总额为66亿卢比,柴明达尔对1.6亿英亩土地的征税权和统治权被取消。[33]而这笔补偿金是由原柴明达尔制“统治”下的佃农负担的。土地改革前,柴明达尔除向佃户征收一定的田赋上缴国家外,还会向其征收地租。改革后,对于柴明达尔向政府交出自耕地以外的土地,佃户不仅要承担过去所缴的田赋,而且要将旧时租额的一半转缴政府。如果佃户要把其耕种的土地购进为自己所有(私产),则需另向政府缴纳相当于柴明达尔原从该土地获取的纯收入的3~28倍的金额(补偿金)。政府将这些收入的约80%给予柴明达尔作为永远废除包税地权的补偿金,其余20%作为政府的行政收入。因此,在废除中间人包税制度过程中,柴明达尔获得一大笔补偿金,而佃农支付一大笔补偿金。[34]

第二,政府允许柴明达尔保留自有地,以自耕的名义收回出租的土地并扩大自有地。柴明达尔可以保留一定规模的自有地而成为土地所有者,即成为拥有完全私有地权的地主。这在各邦是很不平衡的。其中北方邦的柴明达尔最多,在印度独立前,北方邦约有柴明达尔(包税地主)190万人,其拥有自有地713万英亩;土改后,他们保留了约700万英亩,成为新的地主。[35]

第三,使永佃户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地主。一般情况下,包税地主把他们承包田赋的土地租给缴租地主或永佃户,再由他们转租出去。在北方邦,柴明达尔力量占优势,所以1835万永佃户中仅有100万高级永佃户得到了土地产权从而成为新地主。

而在国大党控制较早的孟加拉邦,永佃户即乔特达尔是农村的实际统治者,他们有的是城市的商人在农村购地而形成的地主,甚至有人在邦政府身居要职,他们占有农村土地的90%,掌握城乡之间的商业和金融,控制全邦1/10的商品粮,在土改前已经是孟加拉邦的政治经济主宰者。因此,国大党为维护其利益,确定了这些新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在实行莱特瓦尔制的地区,多数情况下,只有永佃户、租龄达6年以上的受保护的佃农才能购买土地;临时佃农、分成农不能购买土地。佃农只能购买他们亲自耕种的、还没有被地主收回的土地,不是到处都可以买地。另外,佃农买地的地价很高,通常为地租的10~20倍,田赋的20~200倍,所以只有较富裕的佃农才能买地。[36]因此土地改革只能为上层佃农带来好处。

第四,废除赏赐地地主制,在这次土改前,赏赐地地区主要在拉贾斯坦邦,占全邦面积的83%,其次在安得拉邦西北部的原海德拉巴土邦地区,占其面积的30%。在土改中,赏赐地地主被作为“中间人”对待。但他们比柴明达尔中间人获得的利益更大。根据拉贾斯坦1954年的土改法,赏赐地地主获得的补偿金为其净收入的9~18倍,起点高于柴明达尔制地区。根据土改法的规定,他们可获得自由地的所有权。他们原来不像柴明达尔那样有自有地,于是在土改法颁布前后驱逐佃农,圈定自有地,并伪造这种自有地的土地记录。土改法也就承认他们所编造的土地记录。土地记录上有多少自有地,他们就可保留多少,即使那里自有地没有土地记录,经人证明连续经营5年的人也可以保留自有地。[37]拉贾斯坦邦几乎全部是由过去的王邦所组成的,有8000余名加吉达人,拥有将近1.7万个村庄和1500万英亩可耕地,在恢复1952年的“加基尔法令”和1954年实行土改法之后,他们都设法保留了1/3的可耕地。政府收回土地以后,还发给各邦地主和贵族约合60亿卢比(3亿英镑)的现金、公债或证券作为赔偿。[38]

2.租佃制改革

废除中间人制度的同时,国大党政府还进行了“租佃制改革”。首先是调整地租,印度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都建议地租不得超过农田总产出的1/5或1/4,但实际实行时,多数邦的地租都超过此数,而最高的甚至占农田总产出的2/3。如1948年至1954年,海德拉巴土邦多数地区的地租非但没降低反而增加了19%。[39]在孟买,地方法律规定地租限额为产出的1/3到1/4,但调查显示佃农租种土地中有50%的租额为产量的一半。[40]其次是保障租佃权。印度独立前后,国大党酝酿和实施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时,柴明达尔为了保留更多的自有地,在政府的允许下,以“自耕”为名,纷纷驱逐佃农,收回出租地变“自耕”地,直至50年代中期,在印度全国各地的广大农村,特别是有中间人的地区,掀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逐佃浪潮。[41]

由于印度土改立法者跟地主阶级关系密切,因此印度的土改法有严重的漏洞可供地主阶级钻,比如一方面规定禁止逐佃,另一方面又规定地主可收回土地“自耕”,而“自耕”的含义包括使用雇工和帮工在内。所以,印度土改立法名义上是保障佃农租佃权,但实际上造成印度历史上最严重的逐佃浪潮。1948~1951年,孟买永佃农减少20%,耕地面积减少18%。1951~1955年,海德拉巴土邦永佃农下降57%,耕地面积减少59%。[42]这是地主逐佃、佃农沦为无地雇农的结果。

尽管印度某些邦规定地主不能驱逐佃农,但是佃农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享受这种权利,而登记工作是由村的低级地税官来做的,他们又几乎都和当地的地主勾结,拒绝佃农的登记申请又不陈述理由,因此绝大多数佃户实际上都被拒绝“登记”。印度土地改革计划委员会在1972年的报告中指出,“关于农村各地的佃农登记工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某些区域甚至根本没有登记”。从1961年至1971年大量地主驱逐佃农,在法律上则打着佃农“自愿放弃”的幌子。结果十年间在安得拉邦有土地的耕种人数减少了156万人,无地劳动者则增加了143万人。[43]

3.规定土地最高持有限额

在基本废除中间人制度后,从1959年开始,印度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制订有关“土地最高持有限额”的法律。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印度各邦虽然都制定了这种法律并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和种种困难。在各邦政府中拥有强大影响的地主、富农和农场主阶层竭力反对这一立法。因此无论是国大党还是人民党执政时期,这项立法始终没有认真推行。官方估计的“限额外的剩余土地”也从几千万英亩减少到几百万英亩。[44]

土地法漏洞重重。印度第二个五年计划就规定了“土地限额的几个例外”:凡经营得好的农场、企业公司所有的土地(包括经营的果园、蔗田、牧场、牛奶场、经济作物种植园),以及合作经营的农场均不在限额以内。于是地主们对持有的土地转而进行资本主义经营,以避免土地超过限额而被征收。另外,地主们也想方设法分散持有土地,如马德拉斯邦的地主多数把土地分散给自己的亲属,少数则创立糖厂等企业,使土地转为蔗田。而在安得拉邦的卡马姆县,1954年估计有9.2万英亩限额以外的土地,几个月以后下降为5.2万英亩,至1957年年底已不足1万英亩了。类似情况各邦大同小异。据统计,到1977年年底,全国已确定限额外的“剩余”土地共400万英亩,而各邦政府征得的土地仅200万英亩,已经分配了的只有130万英亩。邦政府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给地主付高额的补偿金,预计在全国实施限额法律要付给地主233亿卢比的补偿金,是废除柴明达尔制所付的补偿金(66亿卢比)的3倍多,将由获得土地者分20年偿清。[45]

1968年4月5日印度《政治家报》记者报道了一些典型案例:“在有些地方,拥有上百英亩土地的地主不用交出一寸土地,还可以领到政府发给的几十万卢比的赎金。”“最近发现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有一个柴明达尔过去是邦的部长,在1955年4月西孟加拉土改法生效以前,他和他的弟弟两人共有1000英亩土地。显然他早就知道要实行土改法,于是他们把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一个兄弟的五个儿子,这五个儿子又把一部分土地分给他们的妻子和孩子作为自耕地,这样,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甚至仆人,都变成了假的土地所有者了。但这个地主用这种方法分散的土地还不到他拥有的土地总面积的一半,于是他又宣布其余534英亩为不受土地法限制的渔业用地,而实际上这些都是农业用地。土地法生效以后,这些大多数是‘大’家庭成员的自耕农便开始直接向政府交土地税。而原来的地主即两个兄弟和五个侄子便收不到他们原来可以收的地租了,所以他们可以得到政府发给的70万卢比的赎金(3.5万英镑),同时又能原封不动地保存这一家拥有的全部土地。”[46]

印度名义上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民主、自由的制度,但是在阶级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下,地主阶级比雇农甚至比政府能享受更多的权利。在土改过程中,地主们往往通过诉讼阻止政府征收土地。譬如,在全印实行土改最为积极的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的待审案件达2万件,各个民事法庭的待审案件达2.7万件。据称,法庭使得西孟加拉邦政府无法征收17.1万英亩已经被确认的“剩余”土地。在印度其他各邦,利用法庭来阻碍土改的现象更为普遍。[47]

三 印度土改的结局及其严重后果

从以上土改过程可以看出,印度农村原有的柴明达尔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被保护下来:首先,他们保留了大量的自留地而转化为新地主;其次,他们获得了巨额的补偿金。农村中其他有势力的地主阶级和富农(如部分转租地主、上层永佃农及孟加拉的乔特达尔)则正式转化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新地主,他们也是土改的受益者。本质上,这是利益在上层阶级中间的调整和分配,一部分土地从大地主手中转移到中小地主手中,正是通过这个方式,国大党既没有从根本上得罪之前的柴明达尔等阶层,同时又扩大了自己在中小地主和富农阶层中的执政基础。土改的受损者是农村的下层阶级,即广大的雇农、分成农和失地农民。因此土改后印度农村无地雇农的人数迅速增长。据估计,1951年为2752万,1961年增至3148万,1971年增至4557万,1981年增至5600万。[48]

土改以来印度土地持有结构的变化可依据第8次(1953~1954年)、第17次(1961~1962年)、第26次(1971~1972年)、第37次(1982年)全国抽样调查的材料进行分析。

表1-1 土改以来印度土地持有结构变化情况

从表1-1可以看出,从1953年到1982年,拥有1~2公顷土地的小持有户和拥有2~4公顷土地的半中持有户占持有户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所持土地的份额在稳步上升,这证明经过土改,这部分人群的利益得到较大的改善,土地在向他们手中转移。但是这种变化并未改变整个印度农村土地分配两极分化的基本格局。从1953年到1982年,1公顷以下的边际土地持有户占持有户总数的比例从49.61%增长到62.38%,这表明伴随着印度土改,最贫困人口的比例在急速扩大。到1982年,占持有户总数比例62.38%的边际农只拥有12.2%的土地,除此之外还有5000多万的无地农民,而只占人口8.83%拥有4公顷以上的大中持有者却拥有47.91%的土地。

印度土改不彻底,阻碍了印度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印度农村保留了大量的封建关系,许多租种土地的佃农必须把劳动成果交给地主,因此他们没有能力来改良土地、增加技术投入和改善设备,农业生产力无法进一步提高。

自1960年以来,印度政府大力推动农村的“绿色革命”。“绿色革命”的中心是在新的科学技术指导下,推广以粮食为主的高产优良农作物,以解决印度人口多、耕地少矛盾所产生的粮食危机。“绿色革命”首先是引进、培育和推广优良高产品种,其次是推广和增加化学肥料的使用,指导科学施肥。同时也注重水利建设,扩大耕地灌溉面积。[49]“绿色革命”的推行使印度的农业生产力得到发展,但农村的贫困问题始终不能解决。尽管印度政府大力推行“绿色革命”,但是地主和富农凭借他们的地位和权力把国家给农民的优惠和好处大都占去了。政府补贴的电力和化肥供应、政府提供的优良高产种子、公营金融部门提供的农业信贷,首先由地主和富农获得,下层农民常常“靠边站”。下层农民由于得不到足够的农业信贷,便转而向农村中的放债人借高利贷,以至于债务缠身,甚至失去土地。“绿色革命”以来,印度农村中小农、边际农和大中农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大中农是“绿色革命”成果的主要获得者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50]

由于农村基本阶级结构没有改变,国大党上层左翼制定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在落实时大多被扭曲。客观上说,尼赫鲁是有一定社会主义倾向的,他主张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融合起来。1959年国大党议会作出著名的“那格浦尔”决议,建议实行土地限额法,并将多余的土地委托给乡村自治委员会“组织无地劳动者的合作小组”耕种。在北方邦《土地限额法》与《合作农场法》同时于1960年生效,一些大地主乘机把他们的土地改名为合作农场,自己充当经理,并且可以随意处理盈利。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鼓励建立信贷和销售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社对耕种不到5英亩地的小农(约占农户的2/3)实际上没有任何帮助。国家农业委员会指出,这仅仅是因为他们不能“保证提出有形资产”。[51]

由于缺乏基层组织力量,印度政府提倡和提供补贴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往往由当地地主所控制,印度众多记者、学者所做的调查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比如,在位于印度第二大邦比哈尔邦首府帕特那以东约200英里的卡贾村,国大党政府不但没有帮助无地的农民,而且还以提高粮食产量为名,给大地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例如,在政府的援助下,1966年在村里成立了—个合作社,大地主乔德里担任主席,宗旨是向耕作者提供短期贷款,购买化肥和优良种子。但是贷款规定只能借给有地的人,因此村里81%的农户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一些富裕的地主却能用年率6%~8%的低利向合作社贷款,一转手又以年率36%~72%的高利借给别人。[52]

总之,印度土改后,虽然相比土改前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农村的基本格局并未触动,而且农民的起义暴动连绵不绝。最终,到21世纪形成了印度政府动用最精锐的部队也无法消灭的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共产党游击队。和中国彻底的土改相比,印度土改无疑是失败的。

四 土改不彻底,将印共(毛)推上历史舞台

马克思曾指出:“英国资产阶级将被迫在印度实行的一切,既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解放,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53]如果说英国统治时期,印度的生产力主要是英国资产阶级所有的话,那么印度独立后,本国的生产力更多地是本国的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印度独立后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府只是在加快进行英国资产阶级未完成的工作。

正由于国大党政府在农村推行的改革整体上偏向农村的上层阶级,尽管印度农村的生产力在“绿色革命”的推动下仍然在向前发展,或者说比英国统治时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底层农民没有得到多少好处,这就成为农村接连不断的农民起义爆发的最重要的社会土壤。一定程度上说,正是印度历史上土改的失败,将今天印度共产党(毛主义者)发动的农村土地革命推向政治舞台的中心。而印度土改失败是由印度政府资产阶级性质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只要印度农村的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的大规模反抗行为就会持续不断。因此,印共(毛)在21世纪的兴起是印度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1] G.阿迪卡利主编《印度共产党历史文献》第三卷,第二分册,第206页;第三分册,第74页,新德里,1979。转引自陈峰君、宋新宁《印度共产党对印度国大党的评估及策略的述评》,《南亚研究季刊》1986年第1期,第57页。

[2] 金永丽:《十月革命对印度民族运动影响评析》,《世界历史》2007年第5期,第31页。

[3] 陈峰君、宋新宁:《印度共产党对印度国大党的评估及策略的述评》,《南亚研究季刊》1986年第1期,第60页。

[4] 陈峰君、宋新宁:《印度共产党对印度国大党的评估及策略的述评》,《南亚研究季刊》1986年第1期,第63页。

[5] 〔美〕弗朗辛·R.弗兰克尔:《印度独立后政治经济发展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73页。

[6] 〔美〕弗朗辛·R.弗兰克尔:《印度独立后政治经济发展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75页。

[7] 《国共两党抗战成绩的比较》,南方网,2002年8月15日,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gc/200208150866.htm。

[8] 张廷贵:《从若干材料看我军在抗战中的主力军作用》,《军事历史》1985年第4期,第20页。

[9] 〔印度〕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甘地自传》,钟杰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456页。

[10] 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195页。

[11] 米德腊编《1945年印度年鉴》Ⅱ,第102、112~122页,转引自〔美〕琴·D.奥佛斯特里特等《印度的共产主义运动》,商务印书馆,1964,第275页。

[12] 张树军、雷国珍、高新民:《毛泽东之路·民族救星(1935~1945)》,中央党史出版社,第195页。

[13] 〔美〕琴·D.奥佛斯特里特等:《印度的共产主义运动》,商务印书馆,1964,第255页。

[14] 马鸣:《英帕尔会战:日军十万重兵一半丢命》,人民网,2012年3月1日,http://www. people.com.cn/h/2012/0301/c25408-3136589325.html。

[15] 徐天新等:《世界通史·当代卷》,人民出版社,1997,第96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310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241页。

[18]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72页。

[19]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76页。

[20]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96页。

[21]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10页。

[22]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19页。

[23]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17页。

[24]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77页。

[25]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02页。

[26]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09页。

[27] 〔加〕黄景路:《透视印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第139页。

[28] 〔加〕黄景路:《透视印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第147页。

[29]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85页。

[30]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78页。

[31]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84页。

[32]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19页。

[33]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90页。

[34]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79页。

[35]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83页。

[36]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04页。

[37]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97页。

[38]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20页。

[39]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80页。

[40]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98页。

[41] 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00页。

[42]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81页。

[43]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21页。

[44] 孙培钧:《论印度社会性质》,《南亚研究》1981年第2期,第6页。

[45]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82页。

[46]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24页。

[47] 孙培钧:《论印度社会性质》,《南亚研究》1981年第2期,第6页。

[48] 《印度农业中的阶级关系和技术变化》,新德里,1980,第41页;印度储备银行:《印度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孟买,1983,第5页,转引自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321页。

[49] 王春良:《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和农业的演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85页。

[50] 殷永林:《论印度土地改革的成败和影响》,《思想战线》1995年第5期,第42页。

[51]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4页。

[52] 〔英〕迪利普·希罗:《今日印度内幕》,裴匡丽、戴可景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第125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8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