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在知州(从五品)和知县(首府知县六品,一般知县七品)即“正印官”(印信掌握官)或称“正堂”(官衙正堂主持官)[1]之下,还有三种属官:佐贰(助理知事)、首领官(书吏首领)和杂职(杂务官)。
知州下属的官员有:
1.知州助理官:(1)州同(一级助理官),从六品,也称为“州贰守”(一州副知州);(2)州判(二级助理官),从七品,也称为“分州”(副州)。[2]
2.书吏首领官:吏目(典狱官),从九品,也称为“右堂”(官衙右厅主持官)。因为吏目也负有缉捕职责,所以其办公处也称为“捕厅”或“督捕厅”。[3]
3.杂职官:(1)巡检(分区守官),从九品,又称为“分司”(分辖区负责)、“少尹”(次级州县官)或“巡宰”(治安特派员),[4]负责其分辖区内的治安或河道管理、盐务管理;[5](2)驿丞(邮政官),未入流;(3)税课司大使(税收官),未入流;(4)仓大使(粮仓监守官),未入流;(5)闸官(水闸看守官),未入流;(6)河泊所官(渔税征收官)。[6]知县属下的官员有:
1.知县助理官:(1)县丞(知县助理),八品,又称“二尹”(即副知县)、“分县”(分辖区守官)或“左堂”(官衙左厅的主持官);(2)主簿(簿记官),九品,又称“三尹”(第二副知县)。
2.书吏首领官:典史(典狱官),未入流,又称“右堂”、“少尉”或“廉捕”(侦查和缉捕)。他的办公处也称为“捕厅”。县丞(二尹)或主簿不在时,典史也可以代行其职责。[7]
3.杂职官:与知州属下的杂职官相同。[8]
上述三类总称为“佐杂”[9],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僚属官员”。
注释:
[1]《宦乡要则》卷三,第45页。
[2]《清会典》卷五,第1页;《宦乡要则》卷三,第45页b。
[3]《清会典》卷四,第3页b;《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九,第2页a—b;《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第14页b;《宦乡要则》卷三,第45页b;卜内特、哈盖尔斯特罗姆:《当代中国政治组织》,第435页。
[4]《宦乡要则》卷三,第45页b;同前书卷七,第13页;卜内特、哈盖尔斯特罗姆:《当代中国政治组织》,第435页。
[5]《清会典》卷六,第15—16页;《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第15页b。
[6]《清会典》卷六,第18页b—19页;《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第15页b—16页。我在这里没有采用卜内特和哈盖尔斯特罗姆著作中(第439页)的译法。他们将河泊所官译成“河警督察员”。然而,河泊所官的主要职责是征收渔税而不是河道治安。【《清史稿·职官三·外官》有“河泊所大使”。——译者】
[7]《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第14页b;《宦乡要则》卷三,第45页b;同前书卷七,第13页。
[8]《清会典》卷六,第18页b—19页;《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第15页b—16页。
[9]《清会典》卷三,第14页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