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法官的考核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