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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哥哥,你弄丢了我的房子

求助当事人:李志国(弟弟)

律师:柴小平

对方当事人:李某(哥哥)

现场观察员:顾骏、宓鲁

案件导读:

2011年11月18日上午,家住上海闵行区的李志国正在公司上班,突然接到父亲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那头父亲用急促的语气说:“志国啊,快回来!家里来了两个法院的人,要查封我们的两套房子!这是怎么回事啊?”查封?李志国听到这两个字,迅速在脑海里搜索自己能和法院扯上关系的事情,自己可是从来没有吃过官司啊,之前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怎么突然来人要查封自家的房子呢?自己在公司里也没有出什么事情,家里人也没有谁摊上官司,法院为什么要派人查封房子呢?是不是搞错了?父亲告诉他,来的人是闵行区法院的,带来的公文上面写的就是家里的两套房子。这下李志国更加纳闷了。

李志国挂了电话,就驱车匆匆往家里赶。一进门就看见两个穿着制服的人,他们说明了来意,告诉他夏某名下的这套501和楼下的401要被查封拍卖。

什么?夏某?夏某是谁?李志国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家的房子怎么成了夏某的了?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两套房产现在显示是登记在夏某名下的,如今夏某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所以需要将他名下的房产查封拍卖。

李志国还没听完就更纳闷了,明明是自家的房子,这两套房子他们和哥哥一家已经住了十年,而这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只写着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怎么会变成夏某呢?李志国感到自家是摊上大事了,万般无奈的他找到了在房产案件方面很有经验的柴小平律师。第二天,在律师的陪同下,他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这两套房子的信息,这两套房产的登记信息上竟然的确都是夏某的名字。他们还发现,这两套房产的产权人信息有过两次变动,第一次是在2003年,这两套房子由李志国名下转到他哥哥李某名下;第二次是在2005年,这两套房子被他哥哥李某通过房屋买卖过户给了夏某。

李志国的哥哥为什么要把弟弟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呢?

原来,在2002年房价还算便宜的时候,李志国的父亲和李志国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了这栋楼里的401和501两套房子,当时父亲出资最多,余款是李志国补齐的,而哥哥因为经济条件不好,就没有出资。但是,最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父亲并没有写上自己的名字,只写了老二李志国的名字。后来,这两套房子一套是李志国自己住着,另一套房子则让给了条件困难的哥哥居住。

安顿下来后,父亲和他们兄弟俩也商量过,父亲说:“我只有你们两个儿子,以后什么都是给你们兄弟两个的。现在这两套房子以后也是你们的。因为老二买房子出了一部分钱,所以我房产证上就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不过,说实话,我出钱买这两套房子就是想让你们以后至少能有个安身的地方。老大虽然条件比较困难,但是对这个家一直很照顾,付出也很多,所以老二你看是不是找个合适的时候把老大现在住的这套房子的产权转给他?”李志国原本就没有要独占两套房子的意思,现在父亲发话了,自然也是没有二话就同意了。作为一家人,当时毫无疑义地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因此并没有想到要写什么书面协议,只是想着到时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哥哥就行了。于是,在父亲的安排下,兄弟两家一家楼上一家楼下,日子过得倒也相安无事。

2003年的一天,弟弟李志国却突然发现自己本来收得好好的两本房产证不见了。究竟谁把李志国家里的两本房产证拿走了呢?

原来,自从买下的房子都登记在弟弟李志国名下,哥哥李某心里多少有些不平衡。一天,哥哥李某约了一帮朋友在自己家聚会,深夜还能听到他们的吵闹声,住在楼上的弟媳几次劝说他们不要深夜吵闹,但他们依旧我行我素,实在忍无可忍的弟媳就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处理了此事,并把组织者哥哥李某拘留了7天。这之后,李某对这件事情一直耿耿于怀,两家的关系也大不如前。再加上想到楼上楼下的房产一直都登记在弟弟李志国名下,更让哥哥李某心里恼火,一气之下,他竟然起了要把两套房产都过户到自己名下的邪念!

因为父亲之前就说要把一套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可后来也没见有什么实际行动,李某就寻思着自己去把房子的产权转过来。以前住在一起时,李某也知道弟弟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放在哪里,于是他决定趁弟弟不在家时去把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拿出来。找到房产证时,他看到了楼上楼下两套房的两个房产证是放在一起的,心想干脆两张都拿出来,正好可以报复一下弟媳,让她一张房产证也找不到只能干着急。拿到房产证后他又思前想后考虑了一段时间,一不做二不休,决定索性去房产交易中心把两套房子都转到自己名下。

李志国夫妇不久就发现了房产证遗失,不过能进自己家的总共也就那么几个人,很快得知问题就出在哥哥李某身上。而父亲以为老大拿走房产证是因为两套房子都写在老二名下,心里感到不平衡、意气用事的行为。所以,一天,父亲把两个儿子叫到一起,让老大交出房产证,然后重提了房子过户的事,让老大和老二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尽快把老大住的那套房子过户到他名下。

这下,能名正言顺地得到一套房子,对于哥哥李某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啊,可让李志国奇怪的是,哥哥竟然对这件事情一点都不积极,甚至有点支支吾吾,且顾左右而言他。其实,这个时候,只有哥哥李某自己心里清楚:不仅是他现在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就连弟弟李志国住的房子也都已经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可是房产证上明明写的是李志国的名字,在弟弟李志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哥哥李某怎么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呢?

原来,因为当时房产证没有加设密码,李某拿到房产证和弟弟的身份证后,竟找了个和弟弟长得相像的人一起去了房产交易中心,直接假冒了弟弟的签名,蒙混过关顺利办了过户手续。之后,他就索性自己保管着这两个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从2003年至2011年的8年间,李志国和父亲都向哥哥李某讨要过房产证,可哥哥都找借口不愿归还,而且对转户一事更是讳莫如深,以至于李志国对此始终毫不知情。

但是,当时由于李志国公司和家里的事情都比较多,孩子身体也不是太好,经常要带他到医院看病,也就没有顾得上仔细追究这件事,此时还蒙在鼓里的李志国心想:只要知道房产证在哪儿,是在哥哥那里放着还是在自己这里放着问题都不大,况且上面还写着自己的名字,没有自己的签字,其他人是不可能把房子弄走的。

那么,房产交易中心查到的2005年的第二次产权人信息变动又是怎么回事呢?哥哥李某为什么后来又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卖给了夏某呢?这个夏某到底是谁呢?

在哥哥李某的描述中,夏某是他在2005年就已经认识了两三年的朋友,他是一位成功人士,有公司又有存款,还有好几套房子,李某对他比较信任,也很崇拜他。

后来由于哥哥李某夫妻感情不和,打算和妻子离婚。考虑到离婚后会牵扯到财产分割问题,为了不至于在财产分割时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割掉,哥哥李某决定把房产暂时转到自己这位比较信任的朋友夏某手中。但夏某毕竟不是自家人,为了保险起见,在转移这两套房产时,他还特意和夏某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房子尽管过户到夏某的名下,可是这两套房子实际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还属于自己。夏某很爽快地签下了这份协议。签好协议后,李某认为只要自己办完离婚手续,这两套房子就可以再次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是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完成过户后不久,夏某就突然离开了上海,而这一去就是四五年。在此期间,李某多次拨打夏某的电话,而夏某每次都承诺一定会把房子还给他,但是却迟迟不见夏某的行动。后来,李某开始怀疑夏某想霸占这两套房子,就开始不断地联系他,并把每次的通话都录了音。到现在,李某家里保存着几百段和夏某通话的录音,他把这些音频文件刻录成光盘,还把它们翻写成一大摞的文字稿件。而刻下满是夏某虚假承诺的两张光盘几乎成了李某的救命稻草。

不过,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夏某早在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后不久就把这两套房子作为抵押进行了民间借贷,最终欠下的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进行拍卖,这些财产当然也包括了那两套本不属于他的房产。

哥哥转走了弟弟的房产,到头来却又落到他人名下,而这一家人却一直到法院来家里执行查封时才恍然大悟。居住了十年的两套房子马上要被法院拍卖了,一家人就要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

李志国的房子能要回来吗?柴律师了解后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哥哥和别人恶意串通签订的过户合同,在法律上可以认为他们是无权处分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而对于他和夏某之间所谓的协议,实际上并不算真实的房产买卖交易,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李志国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把哥哥李某和夏某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两次房产过户均无效,两套房产均归还李志国所有。

尽管房子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可是面对做了错事的哥哥,弟弟和父亲能谅解他吗?在节目现场,弟弟坦言,虽然哥哥犯的错误很令人气愤,但他和哥哥毕竟有手足之情,他还是可以原谅哥哥的。

现场再现:

1.弟弟和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两套房产都登记在弟弟名下,但其中的一套分给了哥哥居住,买房子时父亲出资最多。为什么没将一套房子落在哥哥名下呢?

主持人:当时为什么是你和父亲去买这两套房子,你的父亲是和你们兄弟俩共同商量的呢,还是只是你和你父亲商量的呢?

弟弟:我和我父亲。

主持人:没有哥哥?

弟弟:因为当时他的工资非常低,他可能出不起这个钱。

主持人:哥哥认可当时买房的行为是由父亲发起的,是这样吗?

哥哥:对。

顾骏:买房子的时候,谁掏的钱多?

弟弟:我父亲掏的钱多。

顾骏:你父亲掏的钱最多,你也掏钱了,哥哥没掏钱,这是第一。第二,父亲掏钱以后,父亲对他自己的财产有支配权。尽管我们中国人历来讲究父母要一碗水端平,在几个子女之间保持平衡,但是这是一个道德上的要求,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概念。所以父亲在这种情况下他愿意把这个房子给谁,就可以给谁。

主持人:那么你们当时在买房子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将来?哥哥在里面有没有份儿?

弟弟:考虑过,有,当时考虑过以后肯定要给他一份。

主持人:有没有向他明确当中有他一份?

弟弟:可能当时没有明确,事后是有明确的。

主持人:哥哥,你的父亲和你的弟弟买完房子以后,曾经对你明确说过这房子将来有你一份?是这样的吗?

哥哥:说过以后会把一套转给我。

主持人:你弟弟有没有说?

哥哥:他同意的。

2.可是,一天哥哥却又偷偷拿走了弟弟的房产证,并将产权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哥哥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两人的感情又是如何呢?弟弟知道哥哥对他们买房的态度吗?

主持人:你为什么要拿走弟弟的房产证呢?

哥哥:当时就是心理有点不平衡。因为当时我们都是住在一起的,我弟弟身份证、房产证放在哪里我都很清楚,我就趁弟弟外出的时候,把他的身份证、房产证拿走了。

弟弟:我和他之前也闹过一点不愉快,因为当时我自己家里事情比较多,就没顾得上这个事情,就想放在他那里问题也不大,反正写的是我的名字,没有我的签字,他也不可能把房产转走。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你们兄弟俩之间感情怎么样?

哥哥:感情很好的。

主持人:那这是你说的,我们来问问弟弟。

弟弟:还行。

主持人:还行?还是有点勉强?

弟弟:反正就思想观点不一样,在很多问题上观点是不一致的。

主持人:刚才你哥哥提到说他心理不平衡这件事情,你了解吗?

弟弟:知道一点。

主持人:有表示吗?

弟弟:有表示。就是说,他希望我把房产证拿过来给他过户一套。

主持人:他跟你说过吗?

哥哥:说过。

3.拿到那两本房产证之后,哥哥就直奔房产交易中心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可是房产证上明明是弟弟的名字,在弟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哥哥是怎么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呢?现场观察员又如何评价哥哥这一行为呢?

主持人:你是怎么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呢?

哥哥:就是到房产交易中心后,先把那些合同都写好,名字都签好,然后再找一个和我弟弟长得很相像的人,站在旁边就行了。

主持人:意思就是长得差不多?

哥哥:对,长得差不多。

主持人:在身份证照片上看不太清楚。

哥哥:然后就把两个身份证往那个房产交易中心一放,反正合同该签的都签好了,就这样顺利地过去了。

主持人:那个字是谁签的?

哥哥:字都是我一个人签的。

主持人:这儿还有一个房产证密码的问题。

柴律师:因为他是2002年买的房,当时还没有密码。

主持人:我们两位观察员,有没有什么问题?

顾骏:如果说弟弟、父亲付了钱,买了两套房子,你心里有点不平衡,可是你拿一套也够了呀,你怎么一下子两套都拿过来了?一个家里的好处都让你一个人占了。

宓鲁:我想问一下,这件事是你自己的决定,还是说跟你老婆或者孩子商量之后的决定?

哥哥:这是我一个人的决定。当时因为和我弟媳妇吵架,心里很恼火,就有点报复他们的意思。

宓鲁:这个情况你跟你弟弟说过吗?

哥哥:他一点都不知道,也肯定不会让他们知道。

顾骏:你生气只不过是个借口,要想拿两套房子才是真的。生气只是一种自我开脱,已经把别人的东西拿来了,然后又于心不安,就开始给自己编个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我很愤怒,这让我采取了行动;第二个理由就是我得拿它谋点其他的利益,等利益谋好了以后,我再还回去。所以,这两个理由就解决了,一个偷偷地拿过来,一个拿着以后就不还。

3.为了保险起见,在转移房产的时候,哥哥还和夏某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房子尽管过户到了夏某的名下,可是实际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还在自己这里。可是哥哥为什么敢把房子过户给这个和他只是朋友关系的夏某呢?而之后夏某又是如何答复他的呢?现场律师对这份协议以及哥哥为逃避财产分割而把这两套房产转移到夏某名下的做法怎么看呢?

主持人:你为什么敢把房子过户给这个和你只是朋友关系的夏某?

哥哥:因为他自己有公司,银行又有存款,还有好几套房子,平常也比较信任,男人嘛,都有点崇拜的心理,然后容易失去理性,就把这个房子放在了他的名下。但是这中间没有任何买卖的意图,也没有任何资金的交易。

主持人:我们其实注意到,这个哥哥,他宁可相信他所谓的朋友,好像都不愿意相信他的亲兄弟?

顾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他要离婚的时候,不是把房子还给弟弟,而是交给了所谓的朋友。我发现他糊涂得厉害。

主持人:怎么讲?

顾骏:第一件事情,偷偷地把弟弟的东西转移掉,这是违法的。第二件事情,临到离婚的时候,他又把他名下的东西偷偷地转移掉,这又是违法的。怎么老干违法的事情?为了一点利益,老干违法的事情,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结果。他老想在法律之外谋取利益。这是他的最大的一个毛病。

宓鲁:实际上这可能和哥哥一些性格方面的特点有关。

主持人:宓鲁,你给分析一下。

宓鲁:我不知道弟弟怎么来评价哥哥这个性格,可能哥哥是不是平常不愿意跟别人商量、自己很愿意拿主意的人,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心理?

哥哥:我这个人是不大喜欢和人商量,喜欢自己拿主意,思考得就有点简单。

宓鲁:他有这样一种性格在里面。

顾骏:而且拿的竟是歪主意,你看他想来想去没有一个好主意。

柴律师: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他也是一个受害者,其实他也是被骗了。

哥哥:对,如果说我不把这个房子放在我这个朋友名下,离婚时我老婆一定会把一套分割走的。

宓鲁:这就是我刚才就要往下说的。

主持人:这几个顾虑实际上可能就在当事人这个权衡的过程中,他是选择题做的不是太好。每一个难题放在那儿的时候,判断下来对他都会造成很多的影响,但是他在选择的时候,恰恰选择了一个像顾教授讲的糊涂的选择,最不该选的让他给选了。

宓鲁:刚开始他也说了,这两套房子他没有掏钱,但是是在他名下,一旦离婚,他这个财产不管你掏没掏钱,在你名下的话,就要分走一半。所以他可能只考虑得单纯了一些,并不就是说一定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

顾骏:不对,这个绝对不是考虑得单纯不单纯,一个人一错再错的时候,你去看他背后的逻辑,就是不择手段地获得自己的利益。从弟弟手里拿过来的时候是不择手段,弟弟和父亲都不告诉,并且欺骗了房产中心,对吧?!全部都是作假。然后第二个,要离婚的时候,按照法律要求你名下就是你的,该分的就要分。实际情况中,你觉得如果是自己不应该得到的,可以说要还给弟弟,这也是一个解决方法。结果他又不还给弟弟,而且那个时候已经知道弟弟愿意给他一套房子,但他继续不还,还去交易给朋友。还和朋友又搞了一个傻乎乎的协议,既有交易,又说交易是假的。一路的作假,三回都作假,而在这个三回作假里面你能够看到他都是得利的一方。所以我认为他的想法不单纯。

主持人:哥哥,你是什么时候知道房子被抵押了?

哥哥:一直到法院要查封我房子的时候,我才恍然大悟。那个时候我就跟他通电话,他还在说没问题,他一定把房子还给我。

主持人:他还在那儿搞缓兵之计,继续忽悠你。

哥哥:对,缓兵之计,他让我不要找律师,五天之内保证把这个问题解决,可过了五天后,电话不接,人也失踪了。

主持人:刚才他提到他们之间有一个书面协议,那我们请教一下柴律师,这份书面协议在法律上能不能站得住脚?

柴律师:我认为这样,因为双方的买卖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法律上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主持人:无效协议?

柴律师:对。

4.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两次房产过户无效,两套房产均归弟弟所有。尽管房子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可是面对做了错事的哥哥,弟弟和父亲能谅解他吗?

主持人:那么我们现在来听听弟弟的意见,如果这件事过去的话,你能谅解他吗?

弟弟:应该可以谅解,其实我也一直理解他。

主持人:为什么?

弟弟:虽然在这件事情上,我也很恨他,但是我也觉得他比较可怜,自己也被人骗了。

顾骏:其实整个事情,都是你哥哥主动送上门给人骗的,要比较起来的话,你哥哥比那个姓夏的还不如,姓夏的毕竟只是骗个朋友,而他把父亲、弟弟一起骗了。

柴律师:所以在诉讼当中,弟弟也知道他哥哥也是受害者,没有对他过于追究。

顾骏:我们能够理解,弟弟认为毕竟还有一份亲情在。

主持人:毕竟手足情深,打断了骨头还连着筋呢!今天我们除了说亲情之外,当然也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我们的房产交易过程中,我们要尽到更多的材料保管责任。

柴小平律师点评:

长期工作在外地的父亲,辛苦了一辈子,退休回到上海,将多年积蓄拿出来在上海闵行区买了两套房子,想着全家人和和睦睦,他好享受天伦之乐。可谁知道就因为自己将两套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小儿子李志国名下,导致大儿子李某心理失衡,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导演了一出戏,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后悔莫及。

起初趁弟弟不在之际,偷出弟弟李志国的房产证、身份证,花钱雇人假冒弟弟本人,伪造其签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因担心老婆离婚分割该两套房产,在非法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机下,将产权再次转让给心怀不轨的夏某……若非夏某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而法院欲查封这两套房产,恐怕弟弟李志国至今还被蒙在鼓里呢!

本案的法律点在于:假冒弟弟李志国的签字过户其产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哥哥李某将房产过户登记给夏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上父亲并未登记,写的都是弟弟李志国的名字,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这两套房子的产权人均属于弟弟李志国,如果未经过产权人也就是弟弟李志国的同意,擅自处分他的财产,其行为是无效的,故这两套房子的产权变更是无效的,包括哥哥李某将房子登记在恶意串通的夏某名下,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也因此法院才判决两次房产过户均无效,两套房产仍归李志国所有。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哥哥李某的假冒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弟弟李志国,有权要求哥哥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父亲和弟弟均答应将一套房子赠与哥哥,这一赠与行为有效,但哥哥却没有选择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自己本应得的权益;弟弟李志国明知自己的房产权证就在哥哥手里,但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未曾向他索要,以至于事情发展至今。从本案我们至少可以知道两点:一是在诸如房产交易或过户等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管好自己的各项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二是法律赋予我们正当的权益或正当权益受损失,我们应该及时、有效地选择合法手段予以主张,以免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嘉宾律师简介 柴小平律师,获法学和历史学双学士学位,资深律师。现为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申诉网(上海频道)特聘专家律师。上海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柴小平律师精通刑事、民商法律,对公司法、金融法律等均有深入研究,曾多次应邀在国内著名企业讲授法律课程,并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解答法律问题,并曾数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的采访报道。柴小平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案件,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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