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宪法是什么?
一、通过科学的制度管理国家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方法
宪法这个词古代就有,主要指一般的法律、禁令等,偶尔也会有体现“最高的法律”那么一点点端倪的文字表述,但与现代意义的宪法,基本上可以说是两码事。因为古代宪法基本没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意思。“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来源于欧美,就像苹果、土豆、电脑不是中国产的或发明的,但我们吃起来、用起来也一点问题都没有一样。只要是好的,人类向好的本性决定了相互借鉴是必然的,就像我们中国的四大发明西方也都用上了。即便是欧洲早期的宪法,我们也能看到,他们只是决定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基本安排,没打算保障公民的权利。最早的宪法其实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利益分割的协议,开始时,是约束君主的权力,比如《大宪章》,再后来是作为君主与国民的契约。
宪法和有限政府、平等、自由等都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似乎宪法只能感觉却很难定义。宪法实际上是人类理想的展现,具有很强的理想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宪法绝不仅仅是特定阶级的工具。
通常我们说,宪法就是防范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并能够得以实施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确立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总契约;第二,宪法内容涉及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设计,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第三,宪法体现了人类的最高理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第四,宪法是实现人皆幸福的一整套科学的制度安排,是各种规则的“元规则”。
二、宪法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总契约
我们知道,从古至今,任何一个政权都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为什么?因为它要解决凭什么老百姓要接受它的管理的问题。在古代社会,中外概莫能外,都把这个合法性的源头交给了天神!古代中国的皇帝又称为“天子”,太监念圣旨的时候都先说“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他咋不直接说皇帝说什么呢?因为它要显得“合法”。皇帝是上天派来的,这是古代政权合法性的来源。一个草根出身的人当上了皇帝,都必须跟“天”找到某种联系,比如找个异象。刘邦为了证明自己是真命天子、他的统治具有合法性,就说自己是母亲和龙生的孩子。《汉书·高帝纪》记载:其母有一次在水塘堤坝上闭目小憩,梦与天神不期而遇。逢上雷电交加,天色阴暗,其父太公到塘坝接应其母,只见一条蛟龙蟠于母身。随后其母就怀孕了,生下了汉高祖。这可能吗?当然不可能,这只是在那个社会状态下,说服百姓信服统治权的手段。再比如,朱元璋也是如此宣扬自己的出身,说朱元璋出生时红光满天,街坊邻居都以为老朱家着火了呢,结果朱元璋降生了,由此证明他注定要当皇帝。这些当上皇帝的人咋不说谁的武力强谁就该坐天下呢?他们可没那么傻,那样说不是鼓励别人攒武力,拼实力,推翻他的统治吗?
朱元璋,幼名重八,参加农民起义军后改名元璋,字国瑞,元末农民起义军首领,明朝开国皇帝,史称明太祖,卓越的军事家、战略家、统帅。
通过这些方式,古代的帝王完成了他们从人到神的转换。他们想说明的是你们是一般人,而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的后代,你们哪能干得过神啊!百姓相信服从,统治就相对稳定了。不仅是古代中国,外国也都一样。他们最初也是通过神赋予权力这种方式来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有人可能会提出,人家有汉谟拉比法典啊,他们是靠法律来进行统治的。可是大家别忘了,汉谟拉比在搞法典时说太阳神把权力交给了他,让他用法典来统治世人。他们叫君权神授,神把权力授给了世俗的国王。也正因为如此,在古代欧洲,宗教和世俗的国王为了争夺权力经常干仗。
但是依靠这种办法建立起的合法性总归不太靠谱。当人民利益普遍受损的时候,历史上总有聪明人或者野心家跳出来说自己也是上天的娃,要替代现在的统治者,以神反神。“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这是东汉末期黄巾起义军所用的口号,意思是你那个天太坏了,已经死了或者早该死了,轮到我了,黄天当立了。元末,人们在河道里埋设独眼石人,石人背刻“莫道石人一只眼,此物一出天下反”,然后四处散布童谣。治河民工在河道上挖到石人,看到石人背上的石刻,以为造反时机到了。连梁山好汉那帮“粗人”都鼓捣了一块天降陨石,刻上蝌蚪文,谁都不认识,然后找个老道解释成“替天行道,忠义两全”,连108将的座次上天都排好了,免得谁前谁后有争议。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一而足,都是统治者在给自己改朝换代或者管理提供证据。所以即使是古代,用上天授权也不能保证社会不动乱,也不能保证政权不被颠覆,更何况在今天,能被这种胡说八道忽悠的人更是屈指可数了。
“窑洞对”是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率的一段对话。“窑洞对”,又称“延安对”,被后人引用为关于政权建设的经典之谈。
我们看历史,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在有宪法之前几乎都有过引以为傲的辉煌过去,但都没能摆脱毛泽东与黄炎培在窑洞里讨论过的历史周期率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左传》和《新唐书》也都说过类似的话。后人把历史周期率总结起来,至少还可以分为以下十个子定律:
一、“兴勃亡忽”律
“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
二、“统死放乱”律
不管则权乱,严管则不作为。
三、“二三瓶颈”律
历代王朝当它传位到第二代、第三代时,就到了瓶颈时期。如秦、隋、三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
四、“包围而昏”律
“无论是何等样人,一成为猛人,则不问其‘猛’之大小,我觉得他的身边便总有几个包围的人们,围得水泄不通。那结果,在内,是使该猛人逐渐变成昏庸,有近乎傀儡的趋势;在外,是使别人所看见的并非该猛人的本相,而是经过了包围者的曲折而显现的幻形。”“中国之所以永是走老路,原因即在包围。”(鲁迅《扣丝杂感》)
五、“政怠宦成”律
“官怠于宦成,病加于少愈,祸生于懈惰,孝衰于妻子。”(《说苑·敬慎》)会“玩”的皇帝与“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疲疲沓沓混日子”的官员相伴而生,相得益彰。
六、“人亡政息”律
“其人亡,则其政息。”
七、“兔死狗烹”律
“狡兔得而猎犬烹,高鸟尽而强弩藏。”(《淮南子·说林训》)。
“蜚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八、“求荣取辱”律
古代实现人生价值途径有限,求荣得荣享终生并不容易。清官、能官难功成,贪官、庸官难善终。
九、“积累莫返”律
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层层剥削;不管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
十、“富不过三”律
难有富过三代之家族,除了自身原因外,国家、社会的原因也很多。
各个朝代兴亡转替,这到底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制度的漏洞?是人性的泯灭还是道德的沦丧?
当一个国家、一个皇帝想要称王图霸时,他会把利益让渡给老百姓,减少老百姓负担,给钱、给粮、给地,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国家的发展与百姓的利益勾连在一起,老百姓愿意为之而奋斗,这个朝代就兴起了。但一旦坐稳了江山,老百姓的利益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开始增加徭役赋税,钱要回去了,地要回去了,女人都给抢走了。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在第二代、第三代皇帝中。当然,这种危机挺过去了会相对平稳地发展一段时间,一段时间之后,对上的体制造就了“聪明人”把眼睛只往上看,排除对己不利的信息,只讲好话,不能实事求是,皇帝的眼界受阻。久而久之,官员就失去了为民服务的动力。当然也会有些有远大抱负的执政者愿意去奉献自己的全部精力,着手改革,去除沉疴。但这又会得罪一大批人,毕竟没有哪个程序可以帮助统治者了解老百姓到底想要啥,这些改革都是顶层的思考。改革者没了或者失去了皇帝的支持,再好的改革都会变成昙花一现。眼睛往下看,看老百姓,我们称之为“接地气”,而有些官员眼睛只往上瞅,所以难免没有那么务实。有时候为了彰显自己,还把力气使大了。力气一使大了,社会活力就不足,经济又衰落下去了。其中,有的官员溜须拍马的本事一流,干事业能力则一般,而拍马者失手的也比比皆是。并非没有能忍的,但在野心家的“摇篮”中,功臣良将得善终不容易。其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就是税收不断增加,即便有人发了财也不会感到安全。一方面,得来的财富本就不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另一方面,政治斗争的风云诡谲往往使经济没有那么强的稳定性。这种不安全感不仅仅在官员中,也在普通老百姓中,法治未建立,人人不安全。权力的不确定性带来利益的不确定性。你或许说,权力是确定的啊,代代相传!因为血缘而传承的权力,显然在逻辑上很难代表能力和群众利益。因此这种情形,即便是皇权的拥有者也难以真正自信。
整体而言,出现此种历史周期率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是老百姓参与不到立法决策中去,自己的利益没有代言人。在那个时候,法律不会经常性、永久性地保护百姓的利益,百姓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具体的办事官员,也就是过去说的县官、巡抚等官员,期待他们能凭借个人良知,秉公执法。也就是说百姓的利益更多的是依靠个别人的力量来维护,而不是代表理性的法的力量来保障。
如果一个社会无法实现公平,得利的人总是那些不考虑他人利益和不按照规则办事的人,那么这个社会里的好人就会越来越少,坏人就会越来越多。社会将会变得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规则、没有底线,每一个人,主要是普通老百姓都是失意者,当然也可能是玩弄权术的人。那样人们活得多累啊!
宪法的诞生正是为了避免这些悲剧。日本有个著名的宪法学者杉原泰雄说得好,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为什么宪法能够避免这些悲剧呢?因为宪法首先是一个社会的总契约,在这个契约里,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幸福;公民有义务接受治理,遵守规则。这个逻辑不能乱,国家为人民服务,人民接受治理。所以你看各国宪法的前几条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有义务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幸福,等等。公民不可能推翻一个自己掌权又保护自己利益的政权。宪法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总契约,这也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来源,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大多数宪法的宗旨都是建立一种机制,依靠这种机制,人民的愿望可以决定政府的性质。
宪法是现代国家确立的基础,它不但解决了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还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权利,改变了几千年来的传统思维。
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为什么宪法能治国安邦?著名哲学家波普有一句话说得好——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总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一种即使出现坏的统治者也不会给社会和百姓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必要的。而宪法正是通过平衡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通过科学的制度使人们不会受到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力的侵害。它通常规定了国家最顶层的制度设计,规定了人之为人的那些不该受到侵犯的权利,包括民主、自由、平等、人的尊严等那些人类最美好的向往。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来自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侵犯,人们就能够活得简单幸福,一个国家就会长治久安,一个社会就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和创造力。
没有宪法之前什么样?那时的社会基本上就是“狭路相逢勇者胜”“赢者通吃”“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换个皇帝,换组人马,继续重复昨天的故事,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活得都很不幸。所以会有宗教告诉人们,人世皆苦,忍受吧,这就是生活。好好听话,下辈人就可以做人上人了。人们忍受着压迫,疲于奔命,哪有多少创造性呢?如果没有国际竞争,这样的状态比较稳定也就罢了,一旦有来自先进国家的竞争,劣势就显现出来了。
回想一下,人类社会在什么时候发展得最快?人们不用再坐着马车花费数周时间进京?人们坐在家里就可遍览天下之事了?人体的器官通过3D技术可以打出来,甚至连看电影都可以用虚拟技术了?这一切正是发生在工业革命以后的近300年。这300来年,我们看到一个又一个新奇的技术被发明创造,而过去人类至少有5000多年文明史都没有这么多创造发明。到底人类这三四百年发生了什么变化?有什么内在的规律呢?同样是人,为什么突然之间人类的创造性就增强了?
我认为是因为宪法诞生了。宪法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形式保障了人们的人身安全,人不会随意被奴役或者强制;宪法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产权制度,人们不需要担心依靠勤奋努力以及聪明才智所获得的财产被更有权力的人随时掠夺走;宪法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形式肯定了人之为人的自由与权利,使人的天性得到解放,不再像没有宪法以前,大部分人处于被管理甚至被奴役的状态,不能充分进行发明创造。有能力的人把精力放在博取功名上,攫取权力、到达权力的巅峰是大部分人特别是读书人人生价值的主要取向。之前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在直接或者变相地鼓励人们当官。之所以称其为直接鼓励,是因为社会资源的拥有者都是官员,因此人们相信“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所谓变相鼓励,则是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当官就没地位、没尊严,无法享受公平权力,自然就会选择去当官。明代的李时珍就是三次科举不中、用功过度差点丧命也考不上,没办法才去当大夫的;宋应星五次科举不中,没办法,去写《天工开物》了;徐霞客也是多次科举不中,没办法,去游山玩水去了,玩着玩着就写了游记。试想该有多少李时珍、宋应星、徐霞客因为中了科举而丧失了创造能力。再加上明朝实行八股取士,八股取士什么特点?就是不能有自己的思想,必须没创新,否则一定录不上。考试只限四书五经,答卷的文体必须按照死板的形式,分成八个部分,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了应考者,结果使许多读书人只管埋头攻读经书,学到的东西根本用不上,说的话全篇一律,要么是假话,要么是空话,要么是废话,要么是故作高深谁都听不懂的话。他们做了官,顺理成章地成为顺应皇帝统治的奴仆。明代实行八股取士与秦始皇焚书坑儒殊途同归,但隐藏得更深了。明朝时期的专制制度已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并呈现颓势;而统治者没有这个眼界顺应世事变化,还采取了更为强化的控制手段,以继续其专制统治。因此,八股之祸,对国人而言,尤烈于焚书坑儒。毕竟焚书坑儒是在秦王朝,那时中国与世界的竞争不明显;而到了明朝,航海成为可能,人口可以大规模的流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已经初见端倪。而这个时候我们社会发展慢了,原来积累下来的竞争优势渐渐消失殆尽。正如托克维尔在比较大革命前的法国和美国时说,专制社会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尊重人之为人的权利,欧美国家这时开始认真思考人性到底如何,并不断改进制度,制定并完善宪法,以明确的制度形式保护人之为人的权利,使人们可以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来干事情,当官不再是人们唯一的价值取向。各行各业有天赋的人很容易脱颖而出,社会的创造性自然会增强。我们知道,大部分人都是有潜能的,但大部分奴隶却没有。人不再是工具之后,他们的聪明才智被史无前例地激发出来,生产力也跨越式大发展了。而宪法国家出现之后,人们不再需要登到权力的巅峰,因为他可以在自己的领域成为高峰。宪法规定的内容至关重要,宪法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所以我们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凝结了人类的经验、教训和理性,是对导向人类文明的自然规则的确认。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因此而被称为根本大法。较普通法律而言,它的效力更高,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严。
它不仅仅需要考虑制定宪法的这一代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后世几代人的利益。比如对于当代人来讲,如果把全部资源用尽,不顾环境恶化,所有的利益都归于我们这代人,这样我们这代人享受了,利益最大化了,但把问题留给了后代人,这对于后代人是不公平的。宪法要管这种做法,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还要考虑不能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不能只顾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少数人的利益,不能像古希腊雅典城邦陪审团多数人投票杀了苏格拉底那样,多数人想杀谁就杀谁。宪法凝聚人类的理性,它确认了人类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它不是为了一时或一群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一个国家和公民的、永久的、共同的利益而制定的,因此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为都归于无效。为了确保这一规则,各国都设计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机构或者宪法监督机构。
我们说宪法是根本法还在于它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不能说改就改。有的国家把宪法当成儿戏,法律条文朝令夕改,名义上有宪法,但不是一个真正的立宪国家。现代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都会很困难。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的修正案;有的国家规定,公民联署才可以提出议案。在审议程序的设定上,通常设定高额的法定出席人数,或设定高额的赞成人数。如比利时宪法规定,修宪程序中,两院任何一院的出席人数如未达全体议员的2/3,不得进行表决;未获2/3多数票赞成不得通过任何修正案,甚至还成立了特别制宪会议来做出议决。还有国家规定需要经过公民复决。当然,公投并非所有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做法,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使用。我国宪法的修改也很不容易,我国按照规定拥有修宪提案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通过还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同意才行。这里大家也要注意,宪法不是不可修改,宪法从来不是社会进步的阻力;恰恰相反,宪法一直都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或者对社会的进步予以认可和关照。
宪法修改程序
五、宪法是一套科学的制度设计
讲完了前面的内容,有人或许会问,宪法是总契约,宪法是总章程,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到底是什么?其实宪法就是为了确保国家治理科学化、人权得到保障而设计的一整套科学的顶层制度设计。一部科学的宪法,可以设计出一套有效的制度来消解不满,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创新和长治久安。
宪法是一个很周详的总体考虑,比如,为了保障代表人民的代表执行职务,代表人民利益讲话不被恶意打击,各国宪法都有保护代表的措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宪法不仅仅指宪法文本,还包括将之具体化的一系列宪法性的法律,如选举法及有关言论、游行、示威自由等的法律。此外,一些宪法的惯例和判例也发挥着宪法的作用,比如在我国,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提出,“八二宪法”后我国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要与民主党派协商,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等。
反观历史,人类从原始社会发展到有国家社会,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当然也有中国,曾经最强大。一般来看,古埃及更早,古巴比伦更强。可是我们知道,古巴比伦在两河流域,也就是现在的伊朗、伊拉克等国,也是最乱的地方。过去强大的国家,不见得现在依然强大,更与未来是否强大没有关系。就像我们小学、初中学习好,不代表大学就能学习好,也不必然带来事业的成功;而事业的成功取决于能否掌握该行业的规律,并能够按照规律办事情。开篇提到,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促进了人类生产力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古代思想家韩非子的一句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即便是在古代社会也是如此。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发现,用法典来管理国家,更能够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让人们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正是从那时候开始,用法律管理国家比想咋干就咋干更能推动社会快速发展,由此缔造了古巴比伦的辉煌。战国时哪个国家依赖法律来管理,哪个国家就能发展起来。秦国从最弱的国家变为最强的国家,很大程度上是采用了法制而不是原来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人治方式。当然今天我们讲的“法”与韩非子的那句话里的“法”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个时候的法是为老百姓定的法,而现代的法律是给全体社会公民定的法律,无论你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领导人,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情,没有人有突破法律的权力。这也是典型的宪法思维,只有如此,人们才会相信法律。法律不会自然而然变成人们的信仰,只有当它有用,能够一视同仁,解决我们身边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时,法律才会逐渐变成人们的信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就是要建立起一种用科学的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治理方式。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人类经验教训的总结,是顺应历史潮流、符合人类社会规律的伟大发现,是人类用制度来解决权力滥用问题,激发人的天性,促成社会秩序的伟大发明。宪法这项元规则至少含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活动在宪法法律的权限内;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的权利;宪法是可以实施或者实现的。
人类大致经历了崇拜与“神”接触的人,与“权”接触的人,与“钱”接触的人,随着宪法和民主法治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完善,“文明”的人才会赢得更多尊重,在此条件下我们才会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