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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与执笔人、签发人
实际写作中,还会出现“执笔人”。例如,调研小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封面经常列明小组成员和执笔人。还有一些其他重要文稿,撰写工作由写作小组集思广益,由某一人或多人执笔或统稿完成。在这些情况下,执笔人和代言人发挥的功能非常相似。
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少数文稿在必要时标明执笔人,例如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他公文,尤其是党政公文,并不签署撰稿人或审核者的个人姓名(上行文正式文本注明签发人)。这些工作人员信息一般体现在办理流程记录而不是正式文本中。
实际写作时,代言人和执笔人合并为同一人,执笔和代言两种行为由同一人实施完成。
公文文稿经审核无误,不需修改,即可定稿。在定稿文稿正式印刷装订前,必须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这个环节即为签发。
文稿只有经过签发环节,方可进入印刷、装订、用印、分发等后续工作流程。签发人类似于发令员,对已经准备好的文稿发出“起跑信号”。签发标志着文稿内容完全确定,甚至已经生效,不能随意更改。
公文处理有专门签发用纸,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往往设计有签发按钮和电子签名,由签发人亲自签署意见和姓名。印制的公文正式版式中,如果是上行文则应当在“红头”中注明签发人,其他文件不标注。
签发人是负责人,拟稿人往往是普通工作人员,签发人和拟稿人重合的情况不普遍。
可以这样理解上述三个概念:“代言人”角色定位是实际撰写者,“执笔人”是多人分工合作情况下的实际撰写者,“签发人”是公文处理流程中签发这一特定环节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