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护理员主要服务对象是患者。狭义的患者,是指生病的人。广义的患者,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包括生病的人和没有生病的人。护理员应知晓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合理地为患者提供服务,取得患者的配合,从而有效促进康复,提高其生活质量。
一、患者权利
患者权利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患者权利因医疗关系而形成,反映的是医患之间在医疗上的互动关系,并体现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患者的权利也是指患者参与医疗活动的权利。
患者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等民事基本法律是患者权利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患者权利体系。主要包括:
1.患者有权获得医疗服务。这来源于公民健康权利,即“病有所医”。
2.患者有权得到尊重和关怀。
3.患者有权知道有关自己的医疗情况。如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基于医学考虑,认为患者不宜知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的近亲属。
4.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
5.患者有权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方案或者医疗措施。
7.患者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拒绝治疗。
8.患者有权拒绝参加临床试验。
9.患者有权获得隐私方面的保护。
10.患者有权核实医疗收费。
11.患者有权投诉。
12.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损害争议的处理。
13.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或者补偿。
二、患者义务
通常,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但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患者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称。患者义务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医疗法中,患者权利远多于义务,对患者义务的规定往往是为了实现患者的权利,即患者义务是另一种形式的患者权利。
目前患者义务的规定,主要侧重在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医疗秩序维护等与公共卫生关系密切的方面。主要包括:
1.患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
2.患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
3.患者应当负责任地表达意见。
4.患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
5.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6.患者应当及时缴清费用。
7.患者不应当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干扰医疗活动正常进行。
(孙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