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害监测的主要数据来源
伤害监测有许多潜在的数据来源,包括社区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以及公安、交通、劳动保障部门、保险机构等部门的记录。
(一)社区调查
社区调查是指以人群为基础的流行病学调查,通过定期开展的社区调查收集数据的伤害监测属于主动监测。我国每三年开展一次的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美国行为危险因素监测(Behavioral Risk Factor Surveillance System,BRFSS)都是典型的社区调查类型的监测。
社区调查可以通过科学的抽样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获得具有总体代表性的监测结果,便于对不同人群或地区之间的结果进行直接比较。研究者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且可以收集很详细的信息。社区调查可以收集所有的伤害病例的所有资料,不论其类型、发生地点、严重程度、结局以及是否就诊;社区调查可以收集伤害发生、死亡、致残及其他疾病负担数据,可以收集伤害危险因素的数据,还可以收集卫生保健资源及其利用方面的数据。在一些没有建立完善的死因监测系统的国家或地区,研究者会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人群调查,利用死因推断(verbal autopsy)技术估计伤害死亡率。
社区调查的弱点表现为成本较高、每次调查间隔时间较长;此外社区调查更易受到各种偏倚的影响,包括抽样阶段的抽样误差、选择偏倚和调查阶段的回忆偏倚、无应答偏倚。由于每个社区调查的定义和方法很难完全统一,因此在与其他研究结果进行横向比较时会也受到限制。
(二)医疗卫生系统数据
除了开展专题性的社区调查收集伤害数据,还有许多已有的记录和报告系统中含有可利用的伤害数据,是开展被动伤害监测很好的数据来源。医疗卫生系统开展的死亡登记是伤害死亡数据的理想来源,同时由于大部分中度以上伤害病例会选择就医,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开展伤害监测时会选择医疗机构作为伤害监测的数据来源。
1.死亡登记系统
生命登记是对个体生命事件(如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的过程,死亡登记数据是很重要的生病统计数据,完善的死亡登记系统是理想的能够计算致死性伤害死亡率的数据来源。几乎所有国家都把开展生命登记工作写入了法律,联合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制定了《生命登记系统构建原则与推荐规范》作为指导。但目前只有高收入国家和一部分中等收入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死亡登记系统,可以提供比较完整和准确的死亡登记数据,包括伤害死亡(表4-1)。
表4-1 WHO区域死亡登记数据质量(2009年)
注:高质量的死亡登记数据是指90%及以上的数据有ICD9或ICD10(国际疾病编码,ICD,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编码,被编码为疾病症状的数据不到10%;中等质量的死亡登记数据是指70%~90%的数据有ICD9或ICD10编码,被编码为疾病症状的数据只占10%~20%;低质量的死亡登记数据是指有ICD9或ICD10编码的数据占比不到70%,被编码为疾病症状的数据超过20%。
死亡登记作为致死性伤害监测数据来源的最大的缺陷在于目前的死亡登记数据能够提供的关于伤害发生的环境的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对于伤害干预的指导性也比较局限。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死因监测系统,已经建立了覆盖20%总人口的全国死因监测系统,这个系统已经兼具全国代表性和省级代表性。
2.太平间数据
完善的死亡登记系统无疑是最理想的致死性伤害的数据来源,但许多国家或许尚未建立死因登记系统或者死因登记系统人口覆盖率低、数据质量差,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可以考虑用其他数据作为死亡登记数据的替代或者补充,太平间就是一个很常见的伤害死亡数据的来源。
在许多国家,非自然死亡者(即因外部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因伤害致死)的尸体都会先保存在太平间并需经法医鉴定确定死亡原因。鉴定报告通常会记录死亡发生的过程及死亡原因,可以为伤害预防提供很多有用的信息。目前,在非洲的很多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加纳、莫桑比克、南非都建立了以太平间为基础的伤害监测系统。这些监测系统设计了特殊的表格,收集的信息包括致死性伤害案例的人口学信息、伤害原因、死亡地点以及其他的解剖学细节。有些已经建立了很好的死亡登记系统的国家,也把太平间数据作为死亡登记数据的补充。
3.医疗机构病历记录
中度以上的伤害病例通常会选择到医疗机构就诊,因此很多国家会选择医院作为伤害监测的数据来源。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伤害发生的数据,就诊过程可以收集的信息包括:伤者的社会人口学信息,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的性质、严重程度、诊断,医疗机构中的救治过程、花费以及结局。利用这些数据可以计算伤害发生率以及伤害的直接和间接经济负担等疾病负担指标、探索影响伤害发生、转归和结局的因素、分析伤害患者的就诊需求,为预防伤害发生、改善伤害结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依据。
可以提供伤害病例信息的医疗机构记录包括门(急)诊就诊记录、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急救记录等。门(急)诊是医疗机构的第一道入口,可以捕捉到医疗机构的全部伤害就诊病例,收集的病例数量多;而住院病例和急救病例只是门(急)诊就诊病例的一个“子集”,通常是门(急)诊就诊伤害病例中伤情较重、病情较急的病例。相对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收集信息的时间比较宽裕,可以收集到的信息更详细、数据质量也较易得到保证。此外,住院病历记载的伤害病例的结局比门(急)诊记录更接近病例的最终结局。
除了伤害严重程度外,伤害就诊情况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伤者的性别、年龄、文化背景、经济地位、健康保险状况、受伤时间、地理位置(医院和伤者)以及基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因此在医疗机构并不能够收集到所有中度及以上伤害病例。因此有研究者提出提高伤害监测病例的纳入标准,如将监测对象定义为简易伤害评分达到2分以上的伤害病例,以减少其他因素对伤害就诊情况的影响、同时也可以降低伤害监测工作的成本。
一些规模比较小的诊所,也会有严重程度比较轻的伤害病例就诊,可以作为轻度伤害病例信息的来源。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门(急)诊为基础的全国伤害监测系统(National Injury Surveillance System,NISS),在252家监测医院收集因伤害就诊的首诊患者信息。部分省市开展了以住院病例为基础的住院伤害监测。
(三)其他数据来源
除了医疗卫生机构,公安、交通、保险、安监部门也存在一些可以提供伤害相关信息的数据来源。
公安部门通常会有故意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案例以及道路交通伤害案例的详细记录,因此警方报告在一些国家被作为暴力监测、致死性伤害监测和道路交通伤害监测的数据来源。但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数据的可及性不高,因此限制了公安部门数据在伤害监测中的应用。
对于发生了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有关于事故的记录,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伤害的潜在数据来源。但保险公司的记录质量良莠不齐,且可及性比较差,因此在很多国家并未得到利用。
在劳动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工作场所伤害事件会有比较详细的记录,可以作为职业伤害监测的数据来源。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具备这个条件。
前面提及的每一种伤害监测数据来源,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缺陷。随着伤害监测的发展,有些国家开始尝试着同时收集几个不同来源的伤害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使不同来源的数据互为补充和验证,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伤害监测数据。英国的全威尔士伤害监测系统(AllWales Injury Surveillance System,AWISS)在2009年从以急诊室记录为单一数据来源的监测系统转换为多数据来源的监测系统,同时从门诊、急诊、住院、烧烫伤中心收集伤害就诊病例信息、从国家统计办公室收集伤害死亡信息,并用关键变量对多个数据库进行链接分析。多个数据来源的综合利用,弥补了单个数据来源的漏报和信息丢失,而且非常有助于对伤害综合干预的效果评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部门的数据并不一定使用了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编码方法,因此在对多个来源的数据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对比时,需要注意其一致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