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哲学年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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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体系与社会制序的生成、演化与变迁[1]

韦森

一 引言: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

在有文字记载的人类社会历史中,不同国家、文明和社会总是有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制度也不断发生演化和变迁。即使在现代和当代社会,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和社会制度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也有巨大的差异。用比较经济学的一个术语来讲,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资源配置方式实际上差异很大。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与社会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不同的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与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资源配置体制?人类社会的种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维系、演化和变迁的?人类社会历史上不同文明和国家社会变迁的最终动因是什么?这些都应该是社会科学的一些元问题。

20世纪40年代,在《通往奴役之路》这本书一开始,哈耶克就曾指出:“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2]。哈耶克所说的今天世界,就是指当时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所构成的各国的不同社会制度安排。在20世纪70年代所撰写的《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也曾说过,“每一种social order都建立在一种ideology之上”(这句话的英文原文是:“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3])。在哈耶克之前,另一位奥地利学派的最重要的思想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其巨著《人的行为》一书中对此讲得更明白:“任何社会事务的具体秩序都是一些ideology的结果”;“任何已有的社会秩序,都是在它实现以前被想出和设计出来的。ideological factors在时序上和逻辑上的领先,并不意味着人们像一些空想家(utopians)所做的那样完全设计一个社会体制的完整计划预先想出来的,而必须预先想出来的,不是协调各个人的行动并将其纳入一个社会组织的整体系统之中,而是在考虑到其他人的行动——尤其是已经形成一些个人集团的行动——而协调诸多个人的行动”。最后,米塞斯认为,“任何存在的社会事务的状态,都是先前想出的一些ideology的产物”;“任何持存的统治制度(a durable system of government)必定建立在大多数人所接受的ideology之上”[4]。对此,米塞斯还进一步解释道:“如果我们把ideology这个概念实体化或拟人化(hypostatize or anthropomorphize),我们可以说,ideology对人们有支配性的威能(might)”[5];“构成政府基础而赋予统治者用暴力压迫少数反对者集团之权力(power)的‘实在的’因素和‘实在的力量’,本质上是观念(体系)的、道德的和精神的”。[6]

除哈耶克和米塞斯之外,另一位研究人类社会大范围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在晚年也几乎达至了同样的认识。诺思最后认为,种种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s)变迁的最终源泉和动力,取决于人们信念和观念。为了说明这一点,诺思晚年曾发现并创造了许多新的术语,来解释这一道理。譬如,在1990年出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思就提出:制度变迁的动力(亦可能是阻力和张力——这一点是诺思可能没有意识到的)和最终源泉,乃在于人们的“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从而诺思最终强调的是人们的信念(beliefs)、认知(cognition)、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在人类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在2005年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的“前言”中,诺思也明确指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在于参与者的意向性(the intentionality of the players)。……人类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perceptions)所支配的;选择和决策是根据一些人们旨在追求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目标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感知中做出的。因而,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为行为人对自身行动结果的感知所型塑的一个刻意过程(a deliberate process)。”在其后的分析中,诺思又一再指出:“理解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动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人们所持的信念决定了他们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反过来又构造(structure)了人类处境(human landscape)的变化”[7]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济学家林毅夫教授在英国剑桥大学马歇尔讲座讲演稿《经济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与自生能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一书中,也提出了他对在人类社会种种制度产生和制度变迁的源泉和动因的理解,提出制度变迁的最终源泉取决于人们的思想和认识这一洞见。张维迎教授这些年也一直指出,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理念的支配;社会的变革和人类的进步基本上都是在新的理念推动下出现的,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和政策的改变;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所取得的成就是理念变化的结果,中国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走出一些错误的理念陷阱。[8]

二 什么是“ideology”和“socialorders”,二者应该如何准确翻译?

如果说许多思想家都认为每一种“socialorders”都是建立在一定的“ideology”之上,那么,到底什么是ideology?什么是哈耶克、米塞斯和晚年诺思、瓦利斯和温加斯特均专门使用的“social orders”?尽管这两个词都有现有的中文翻译,但我们必须从根本上对此做一些词源上的考证,才能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这些思想家有这样一种判断,也才能理解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经济、政治、法律和宗教的制度,才会慢慢梳理出人类社会变迁的原因和动力在哪里。

首先,让我们讨论一下“ideology”这个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中国大陆,几乎大多数学者均不加思考地把它翻译为或认作为“意识形态”。但是,自民国时期以来,在中国大陆、港台和海外华人的知识界,对这个法文、德文和英文中共有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译法。由于这个词很难精确地用一个汉语来对译它的含义,民国时期的许多学者(如李达)一开始把它音译,如把它翻译为“意德沃罗基”。[9]哈耶克的关门弟子林毓生先生则主张用“意蒂牢结”来对译这个概念。而米塞斯《人的行为》的翻译者、台湾著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夏道平先生在这部著作中把它翻译为“意理”。

要弄清“ideology”这个西方文字中的概念到底如何翻译到中文中才更合宜,关键还在于要从词源上弄清这个概念是怎么产生和演变的,以及在西方语言文字中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据考证,“ideology”是由法国哲学家、政治家安托万·德斯蒂·德·特拉西(Antoine Destutt de Tracy,1754-1836)在1817-1818年所出版的五卷本的Eléments didéologie一书中最早创生出来的。这个词的法文形式是“idéologie”。在德语世界中,应该是马克思根据特拉西所使用的这个法语词而最早在德语中使用了“ideologie”这一概念的。马克思与恩格斯一起,在1845-1846年写作了一部大部头的著作Die Deutsche Ideologie(中文本现在被翻译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这个词在德语中开始流行起来。从词源上来看,法文的“idéologie”(英文为ideology,德文为ideologie)是由“idéo”加上“logie”构成的,而法文的“idéo”和英文的“idea”均来自希腊语的“”,即“观念”或“理念”,这个希腊词也有中文“信念”(beliefs)的含义。《维基百科》对“ideology”这个词的解释是:“An ideology is a collection of ideas or beliefs shared by a group of people. It may be a connected set of ideas,or a style of thought,or a world-view”,维基百科还进一步解释道:“There are two main types of ideologies:political ideologies,and epistemological ideologies. Political ideologies are sets of ethical ideas about how a country should be run. Epistemological ideologies are sets of ideas about the philosophy,the Universe,and how people should make decisions.”根据维基百科的这种解释和定义,再根据西方人实际使用这个词的意指,我觉得应该把这个词翻译为“观念体系”,因为这个词本身并不含有“形态”的意思,而是一套“观念”。因为,一套观念也不是个人的(尽管可以是个人创造的)而是被一群人所接受和信奉的,因此这个西方语言中所共有的词也可以翻译为“社会观念(体系)”。

从这个法文、德文和英文词的原初含义来看,它既没有“意识”(英文为“consciousness”或“awareness”,法文为“conscience”,德文为“Bewusstsein”)的意思,本身也并不具有“形态”(英文为“form”、“shape”和“morphology”)的含义,但为什么现在中国学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为“意识形态”的译法?据一些研究者(董学文、凌玉建[10];刘霞[11])考证,“ideology”被翻译为中文的“意识形态”,是从日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河上肇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文中的日文译法借用来的。在中国当代社会历史上,是一位民国时期的学者陈溥贤发表于1919年5月5日《晨报副刊》上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一文中最先使用的。接着,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在发表于1919年的著名论文“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文章中,也随陈溥贤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一段话在中文翻译中使用了“意识形态”这个词。但是,今天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1845-1846年写作Die Deutsche Ideologie一书中开始使用Ideologie一词的,但在1857年写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书中,马克思并没使用“Ideologie”,而主要使用了“Gesellschaftliche Bewuβtseinsformen”,而这个德文词组在英译中被翻译为“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很显然这个德文词组恰好应该翻译为“社会意识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确实使用了“Ideologischen Formen”(英译为“ideological forms”)一词。但是,由于“ideology”本身源自“idea”,并没“意识”的含义,现在看来也不宜把它翻译为“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而应该把它翻译为“观念诸形式”或“观念诸形态”。后来,民国时期中国国民党早期主要领导人之一胡汉民[12]于1919-1920年在《建设》杂志上发表“唯物史观批评之批评”一文中,将马克思唯物史观公式中那段话中的Gesellschaftliche Bewuβtseinsformen翻译为“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将Ideologischen Formen翻译为“观念上的形态”。胡汉民的这一理解和翻译今天看来是比较精确的。

另据刘霞博士[13]等学者的考证,对于Ideologie,在民国时期中国学界也曾有“社会思想”“观念”等多种译法。譬如,瞿秋白就曾把ideologie翻译为“社会思想”。同样,他在翻译俄国郭列夫的著作《唯物史观的哲学》(初版于1927年,原名《无产阶级之哲学——唯物论》)一书时,就把“Ideologie”翻译为“社会思想”,并把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称之为“各种‘思想’的形式”。民国时期另一位学者许楚生翻译的布哈林《唯物史观与社会学》(1929)一书,曾把Ideologie译为“观念”。1941年上海珠林书店出版了周建人(克士)翻译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Die Deutsche Ideologie的部分章节,也把这本书翻译为《德意志观念体系》。今天看来,周建人以及民国时期的一些其他学者把“ideology”翻译为“观念体系”是比较准确和合适的。另据刘霞博士考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Ideologie曾一度被翻译为“思想体系”,“Ideologischen Formen”被翻译为“思想形式”。1954年莫斯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中译本,就将《序言》里的“Gesellschaftliche Bewuβtseinsformen”译成“社会意识形态”,而“Ideologischen Formen”则译成“思想形式”。在《列宁全集》中文版里,“Ideologie”多半被翻译为“思想体系”。从1955年出版的苏联罗森塔尔和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译本和其他一些出版物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该书的中文翻译者一度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Die Deutsche Ideologie一书的书名译为中文的《德意志思想体系》[14]。正是因为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著作和文章中从未出现过“意识形态”字眼,但却多次出现德文Ideologie意义上的“观念形态”和“思想体系”等词语[15]

在中国最早把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概念Ideologie翻译为“意识形态”的,是我国文艺理论家、作家邵荃麟[16]。但真正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Die Deutsche Ideologie一书确定翻译为中文书名《德意志意识形态》始作俑者却是郭沫若。1935年至1937年艾思奇在上海参加编辑《读书生活》杂志时,曾写过《非常时的观念形态》一文,文中谈道:“观念形态,也有人写作‘意识形态’,两个名词意思全然没有分别,是大家知道的。它所包括的东西,就是文学、哲学、科学、宗教、道德、法律之类,总之,是和社会的物质组织(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军事组织之类)相对待的东西”;“能够代表某一集团的共同意识的形式,就是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17]但到这时,“意识形态”“观念体系”或“观念形态”“思想体系”的中译法还不统一。但是,郭沫若于1938年11月在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Die Deutsche Ideologie这部著作的中译本,出版时最后把书名定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这影响了中国大陆学界和官方的后来的翻译和认识[18]。按照《中国翻译通史》(现当代部分第一卷)[19]的考证,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中共中央编译局翻译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时,曾“指派长期从事马列著作翻译的谢唯真承担《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全文翻译,并给他配了几个年轻助手。今天我们知道,这部著作的全译本,最初是他们根据俄译并参照德文译出的。在翻译过程中,遇到难处理的地方,他们就拿郭沫若的译本作为参考。书名的翻译,首先是一难。如何译出原意,谢唯真及其几个助手绞尽脑汁,也想不出更好的译法,只好沿用郭沫若译的书名(即1938年由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韦森注)”[20]。之后法文、德文和英文中的“ideology”才在中国大陆官方文件和社会科学的术语中被统一翻译为“意识形态”,并随后在中国出现了不断将“ideology”扩大化和泛化的趋势,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之后这个中文词也写进了《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

尽管西方文字中尤其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ideology”(法文为“idéologie”,德文为Ideologie)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在中国大陆汉语世界里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为“意识形态”,但是从上边对这个词的含义和词源的考证中,我们已经知道,将它翻译为“意识形态”实际上并不合适。从西方文字这个词本身的“a set of ideas”基本含义来看,按照近代和民国时期的一些学者的主张把它翻译为“观念体系”,至少还是比较靠谱的。由于这个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人的ideas,而是由社会众多人所接受和信奉的ideas,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观念(体系)”,即“socialideology”。

在对“Ideologie”的含义及其中译法做了上述探究后,我们再来看英语中的“socialorders”这个概念。在米塞斯、哈耶克英文著作中,以及在道格拉斯·诺思,约翰·瓦利斯和他的合作者晚年的著作中,这些大思想家在晚年均大量使用了“social orders”这个概念;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著作中,他一直大量使用一个德语词“Gesellschaftordnung”,其对应英语词组也恰恰是“socialorders”。在林荣远先生所翻译的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德文词Gesellschaftordnung一律被翻译为“社会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德文“Ordnung”本身就有中文中的“制度”和“秩序”双重涵义。实际上,即使在英文中,“order”一词本身也具有中文中“制度”的含义。譬如,按照《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辞典》对“order”的解释,这个单词在英语中本身就有“a particular social,political or economic system”的含义。在这个词这种含义的例释中,该词典就有“the social order of Britain”,并接着用中文具体解释为“英国的社会制度”。德语的“Ordnung”和英语的“order”的这种含义,尤其是德语的“Gesellschaftordnung”和英语的“socialorders”这两个词组的这重含义,常常被中国的学者所忽视。结果,在哈耶克晚期著作——如The Constitutions of Liberty[21]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22]等著作中,以及在诺思、瓦利斯和温加斯特的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及其后来的几本著作中大量使用的“social orders”概念,均被翻译为“社会秩序”,今天看来,这种直译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哈耶克、米塞斯、诺思、瓦利斯、温加斯特这些思想家在使用“social orders”这一概念,绝不是在中文的“社会秩序”(反义词是“social disorder”)概念上使用的,而是指一种“a particular social,political or economic system”。从现有的汉语词汇中,我反复琢磨,即使把哈耶克、诺思等学者中的“social orders”翻译为中文的“社会制度”,实际上也比翻译为“社会秩序”(反义词是“社会无序”和“社会动乱”)更接近作者的原意。

正是因为考虑到东西方语言中的这一差异,在2001年回国执教后,我在汉语中新创了一个“社会制序”的概念[23]。我最早创出这个词,首先感觉到英语和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的概念,是远比中文的“制度”概念的含义丰富得多的一个概念。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一词有多种含义。除了“组织”、“机构”和中文中的“制度”[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John R. Searle和著名经济学家诺思(Douglass North)以及哈耶克(F. A. von Hayek)基本上是在中文“制度”含义上使用institutions一词的]外,这个词还涵有“习惯”(usage)、“习俗”(custom)、“惯例”(practice,convention)、“规则”(rule)、中文的“建制”和“制度”(英文中含义较对应的词为“constitution”)、法律(law)、法规(regulation)等义。近些年来,笔者一再指出,把西方语言中的“institution”翻译为“制度”是不合适的,会造成并已经造成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些理论话语(discourse)问题和混乱。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最能切近或精确界定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还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翻译成中文是:“(由规则)调节着建立起来的秩序”,即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由制度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洞识不谋而合。现在看来,若把德文词Gesellschaftordnung翻译为中文的“社会制序”,正好也对应“social institution”这一主要含义。因为,中文组合词“社会制序”恰恰综合涵盖了德文“Gesellschaftordnung”以及英文中“social orders”一词中的“制度”与“秩序”两个层面的涵义。因为,人类社会中“制度”和“秩序”,不像自然界和其他生物和动物界中的“秩序”(orders)一样,是有着人类的意志建构和规则约束的意思在其中,是由制度规则所调规着的秩序,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和体系,因而,使用“社会制序”这个概念,以区别自然界和生物和动物界的“自然秩序”,又区别中文中不发生社会动乱和社会混乱无序的“社会秩序”一词的含义,看来是再恰当不过了。

三 观念体系与不同社会制序的生成、演化与变迁

弄清了“ideology”和“social orders”概念及其中文的确当翻译,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历史上乃至不同文明和国家的社会制序的生成和演变的内在机理和机制了。

人类采取一种什么样方式来组织社会,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政府管理形式、国家如何管理和治理社会,乃至人们到底如何组织生产、交易并进行收入分配和消费,以及人们选择、接受、顺从和按照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进行实际生活,完全取决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相信什么,取决于人们的认知、理念和文化信念。这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观念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序的式样。

为什么是如此?这是因为人是有理性、有自由意志并能进行个人和集体选择的一种动物,人类要生活、生存、交往和延存下去,就要组织成一定的社群、部落、社会和国家[24],会通过结合成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并制定和遵从一定社会规则来进行生产、交易、交往和生活。生活在不同疆域上的人类群体要组织成国家,以及某一时期的一个国家要采取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那就要取决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相信什么、认为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和生存。于是,在人类社会漫长历史演变中,在不同的疆域上就形成了不同的族群和国家,也在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中慢慢形成了这些观念,也同时演化生成了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与社会制度。在世界各国进入近代社会之后,西方思想界开始讨论一些人类当如何生活和生存的问题,一些思想家也创生出了人类当如何生活、如何生活会更幸福的理论观念,这些思想观念慢慢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于是就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迁,在西方各国慢慢建立起了现代的政治、法律和市场经济制度。

当然,作为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副产品,在西方思想界也曾出现一些思想家设想了如何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非同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等启蒙思想家的一套社会理念或言观念体系,并在19世纪中期的法国和世界其他各国进行过各种全新的社会实验。这包括1871年在法国短暂出现的巴黎公社,以及自20世纪初开始到80年代从俄罗斯到苏联,以及到东欧各国和中国所进行的世界范围的计划经济国家模式的实验。在经过几十年的中央计划经济这种社会经济体制的实验后,人们发现这种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是不可行的、低效率的和失败的,于是就导致了苏联的改革、转制和解体,东欧国家的转制,以及中国的市场化改革。

通过大范围地回顾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生活在不同疆域上的人们的共同认识和信念,尤其是夺取和掌握了国家权力的人(们)和集团所提出的一套观念体系,决定了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当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观念和信念发生了变化,那个社会的变革也就会到来了。

正是在一个疆域上的人群在其社会大范围的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国家如何管理、经济如何运行、人们如何生活和生存,乃至发生社会冲突后,该用什么样的社会规则和约束机制来保证该社会运行的一套“理念”、“观念”和“信念”即“观念体系”。有了一定的社会观念体系,人们才按照其来构建由一定的经济、政治、法律、宗教和社会制度所构成的特定的社会制序。尤其是自中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逐渐形成了人类社会当如何生活和生存一套现代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信念或言“观念体系”,才发生了西方各国的现代社会转型。这也就是今天人们所说的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这正符合哈耶克所说的“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这句话的意思。尤其是美国这个现代最发达的国家,最初也是由一些有着共同信念和信仰的清教徒在一块人口稀少的印第安人居住地上依照他们的共同理念而建构出来一个现代国家,建立起由民选总统、“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和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以及依据英国普通法为主体并吸收欧洲大陆制定法的成分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并采取了保护个人权利、私有产权、自由企业和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制度。甚至连20世纪初在俄罗斯十月革命后所建立起一个苏维埃国家政权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几十亿人口的中央计划经济的实验,无疑也是按一整套观念体系而构建出来一种社会制序。今天回过头来看,苏联时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或斯大林模式、南斯拉夫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匈牙利模式以及东欧其他国家和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与社会体制,无疑也是按照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铁托、毛泽东等革命领袖人物所创生和演绎出来的一套理论观念和信念体系而构建出来的一整套的政治、经济、法律的形态有同也有异的社会制序。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人类社会和世界各国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存在的社会制序,主要是根据一定的社会观念体系而建构出来。[25]

当然,在人类近代社会历史的演变史上,按一些观念体系创造型的思想家和统治者个人的理念所人为构建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在社会的实际建构时可能会走样,在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些错误的理念所导致的制度建构并不能完全在社会现实层面上实行,从而不断地为现实所修正,因而会发生一定的变异。即使能按照一定的社会理想模式将其付诸实施并建构出来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因为这些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度并不符合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而导致经济衰退、政府官员腐败、社会衰朽而直至最后整个社会的解体。人类历史上的一些开始非常强大的帝国或国家也随之灭亡或解体了。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奥斯曼帝国、元帝国的最后分裂和解体,都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些例子。即使在当代,苏联的解体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转制,也都是些鲜活的例子。

从不同文明和国家的历史演变来看,各种文明和社会都会自发地衍生出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也都会产生出各种各样的货币来作为市场交易的媒介和支付手段。由此可以说各种文明和社会的经济制度有大致相同的地方。但是,就不同的文明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政府管制机构和方法的设置来看,又有很大的不同。就连货币制度和货币形式在世界各国历史上实际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同时不同文明和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商品交换和市场贸易的观念也有很大不同。因此,用今天的话语来说,不同文明和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也有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不但在整个社会制序安排上人们的信念——尤其是夺取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和观念体系的创造者的信念——会影响乃至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整体式样,甚至在一个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一些社会的、宗教组织的乃至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的信念,也会直接影响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演变,最后也会影响乃至决定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路径。反过来看,一个文明社会和国家所形成关于人类如何生活和生存的社会观念越长久,以致依此社会观念体系所构建的由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和社会制度所构成的社会制序整体存在和维系得越久远,即使一些不同文明社会和国家中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方式是低效率的,甚至是非公正的和扭曲的,但却越来越难以改变,且改革的张力会越来越大,结果这社会和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表现就越差。于是,在整个人类文明社会的数千年的演变历史上,就有了不同文明和国家的兴起和衰落。

如果说任何文明和国家的社会制序都是建立在一种观念体系之上,那么,又怎么看待哈耶克在《自由的构成》[26]、《法、立法与自由》[27]中所提出的“spontaneous social orders”——任何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序都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人为设计和建构出来”?实际上,今天看来,哈耶克所讲的,实际上是在人类历史上各文明和社会中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货币制度和劳动分工组织都会自发产生出来的。或者按今天的话来说,任何文明和社会中的市场经济都是一种“spontaneoussocialorder”。但尽管如此,通观大范围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就会发现,在任何文明和国家中,尽管商品交换、市场交易乃至国际贸易都会自发产生和成长,但是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乃至“政策”(“政府”和“政策”这都是些现代社会科学的术语)的影响,以及受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乃至宗教信仰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市场交易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受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完善的影响,导致了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商品贸易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成长和经济繁荣(乃至衰退)。而今天我们所说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恰恰是各国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逐渐确立和完善过程,也是市场经济成长的过程。因而,可以认为,正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才导致了西方各国具有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合作的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市场经济的成长,才有西方世界的兴起。因此,哈耶克的整个自由主义社会理念,正是主张在一个法治化的政治制度安排中个人自由选择、自由企业自发成长、自由市场交易自发扩展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序。这正是哈耶克的《自由的构成》、《法、立法与自由》三卷[28]以及《致命的自负》[29]等几部晚期著作中所讲述的基本理念。

大范围地研究人类社会历史,我们会发现,任何国家、文明和朝代的社会制序都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观念体系构建起来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社会观念和思想认识是如何产生的?诺思本人也思考过这个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所撰写的《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曾指出,在古代和传统社会中乃在近代和当代的世界各国社会中,一些原创性的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老子、孔子、马克思等,以及像耶稣基督、穆罕默德、释迦牟尼这样世界三大宗教的创建者,乃至像列宁、斯大林、霍梅尼等这样的国家领袖和思想家,会原创性地提出某些思想和学说。这些思想和学说通过国家的政府科层、宗教组织、政党、信仰和社会团体中官员、神职人员、信徒在社会中进行传播,并在历史过程不断被他人进行新的解说,就在这种传播和解释中形成了某种社会上流行的观念和信念体系。这些信念体系又通过一定人类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文化濡化、文化播化机制把某种信念理解为当然正确的,而这种被信以为当然正确的社会观念,又反过来支持并构建了某种国家制度和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另外,任何一种文明社会中,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观念体系,当一种观念体系依据政权的统治力量占据了社会的支配地位后,社会的统治者就会按照这种观念来组织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以及社会各种力量的“相互社会博弈”和“调适”中形成了不同文明和国家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制序[30]。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按照我们的理解应翻译为《德意志的观念体系》)中也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此外,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正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31]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里所使用的“思想”和“观念”,显然是通用的。

除了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这些如诺思所说的观念体系的创造者提出某些观念外,许多关于人类社会如何组织成国家,如何建立政府,如何进行生产、交易和生活的观念实际上也是在不同文明和文化中慢慢演化出来的。譬如,私有财产观念,在西方社会中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私有财产从何时产生的?按照法国学者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在《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一书中曾发现,西方社会的“私产的观念出自宗教本身”,土地是以宗教的名义而成为家庭的私产的,进而“大多数远古社会所有权的建立,都是由于宗教的原因”。[32]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美国著名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曾指出:“无论怎样高估财产对人类文明社会的影响,都不为过甚。它是使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力量。人类头脑中的财产观念的发展,开始十分微弱,最终却成为其最主要的欲望。政府与法律的建立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使用财产。”[33]摩尔根还发现,早在三千多年前古希腊、古希伯来和古罗马就有了土地财产的继承法。他甚至发现,古希伯来部落早在进入文明社会前便有了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34]

尽管在西方社会私有财产制度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但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两三千年来就一直没有真正形成稳定和刚性的私有财产制度。尤其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农业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的最主要的部门(手工制造业和商业一直并不发达),而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拥有、使用乃至交易和转让,就成了整个经济社会运作的基础了。但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这是一个现代的术语,古代最近接的词为“田制”)一直就是不稳定的,很难用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公有”和“私有”来界定之。中国哲学家侯外庐先生在1954年就提出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王有制”的观点,认为“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35]我国著名历史学家王毓铨(1910-2002)也在深入研究数千年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土地制度后,明确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最终属于朝廷,而所有百姓则根本不可能在个人“私有”意义上获得真正的“所有权”,那种认为中国皇权社会中的土地是地主、自耕农拥有的、可以自由买卖之私产的说法,完全是皮相之论[36]。后来,王家范先生则认为,过去我国史学界所认识到的那种传统社会的“私产”现象,实际上只是“私人占有”,因为在皇权之下,没有任何个人——豪强地主或自耕农——能够防止权力对权利的掠夺。缺乏制度保障的“私产”不能称为“私有制”,其实质仍然是“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37]。程念祺教授在一些著作中也持相似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是土地国有制,但并不稳定,因为“中国古代的土地国有制,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及其意识形态。它在本质上,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属于国家主权,把土地制度纯粹地意识形态化。而它所忽视的,是制度制定的法理,以及必要的制度安排与组织”[38]。实际上,在1987年发表在《东岳论丛》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当时也提出:“在两三千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国就曾出现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39]的‘国有’经济及其与之相适应的财产归属观念,在西周以后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虽然屡屡出现社会的大动乱和王朝的更替,经济和政治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演变,但总的来看,王朝官僚政治机器一直对经济过程有着超强的一体化的调控力量。”以至近代工业在中国萌生出现时,其主体形式也基本上是官办或官商合办经济。民国时期的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更主要是以官僚资本占主导地位并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除了从理论上说我们今天的国有是劳动人民的公有从而与中国封建社会的皇亲国戚、官僚地主的私有有着本质区别外,仅就形式而论,‘国有’似乎在中国已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从这一点上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之所以能从国外移植来一套高度中央集权的统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国有制这种虚所有制的潜构架,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中都有它的遗传模板”。[40]

如果说数千年来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基本上就没有形成刚性的私有财产制度,那么,到今天,1986年通过和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更明确地规定中国土地的非私有制这一点。从产权理论上来说,“集体所有”是个非常不确定的规定。尽管“集体所有”在一定时点上看是排他的,即一个集体之外的人在一定时点上不能拥有这个集体的一份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随着人口的流动(人口流入和流出集体和一个集体中的人口的自然出生和死亡而对这个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和丧失),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不排他的,因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个人群整体的在短时期的“集体占有”。当一个人进入这个集体,如通过嫁入和移民进入一个集体,她(或他)就自动进入了这个集体的“所有者群体”,当一个人移民出和嫁出一个集体,她(或他)也就自动丧失在这个集体中所拥有的“所有权”而实际上又不会得到任何补偿。一个婴孩出生在这个群体中,就会自然获得这个集体的一份“所有权”。一个老人过世后,他(或她)就会失去这个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其子女——尤其是已经不在这个集体中生活的子女——又不能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所有权”,因而这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不确定、不稳定和临时的,从而实际上是虚的。今天中国的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尽管在具体经营形式上有区别,但至少中国目前还不是土地私有财产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说法,中国现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说法是一种“公有制”,而实际上只是一种一个集体中所有农户的临时的占有、使用和拥有。这与两千多年来中国历朝历代的名义上的“王有制”,而实际上的皇亲国戚、士族豪门、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占有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还不是一个完整和稳定的土地所有制(私有制)形式。只不过区别在于:在古代中国,土地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的名义产权形式下的皇亲国戚、士族豪门、地主和一些自耕农的一定时期的占有和拥有,且这种占有和拥有随着战争、王朝更替、朝廷和官府的令状以及社会力量的博弈(包括一定时期的一定形式的契约的“买卖”和强占)而不断地调整、转换和变化;在现代中国,土地拥有、占有和使用,则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和“法律的规定”改变而不断地转变、调整乃至转让。换句话说,数千年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土地所有(私有产权)制度。一直到今天还是如此。

在传统中国社会形成的这种没有刚性或言完整的私有产权结构,因而在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中一直保持了一种皇权专制的社会制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中国人的文化意识中没有个人权利的概念,并且在传统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久远的根深蒂固的“抑私”的观念。实际上,在中国文化的深层,数千年来就有天下为公,以公为善,以私为恶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在中国人的心灵中,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乃至今天还是如此。据台湾学者陈弱水[41]先生考证,“‘公’是中国集体意识中的非常根本的观念”。从中国历史上看“‘公’的这个观念是夹带着巨大的力量出现的”,到战国晚期,普遍的、全体义的公的观念,出现在儒家、墨家、法家乃至诸家的典籍之中:“‘公’脱离政府、朝廷的范畴,取得了超越的意涵,意味着普遍、全体以及其他的价值,似乎和‘天’的观念的发展有关”[42]。在《道德经》第七章,就有“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礼记·礼运》则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之说。《吕氏春秋·贵公》则说得更明显:“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扬公,必然灭私、抑私和去私。孔子就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此之谓三无私。”(《礼记·孔子闲居》)在《尚书》中,更有“以公灭私”(《尚书·周官》)的明确理念;《管子·正》中也有“废私立公”的明确表述;《慎子·威德》中则更明确地有“立公所以弃私也”的说法。在其他中国古典文献中,亦有“公而不私”(《贾谊集校注·耳痺》)、“为人臣者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汉书·贾谊传》)。到了宋代,宋明理学诸家也是传承了古代中国文化中的这种普遍的崇公抑私的文化信念。譬如,朱熹就说:“天命至公,人心便私。……而今讲学,便要去得与天地不相似处,要与天地相似。”(《语类》卷三十六)“公只是无私,才无私,这仁便流行。”(《语类》卷一一七)明代的思想家王阳明虽然宣扬心学,但在“公私观”上仍然循旧,认为人之善恶仍然取决于心的公私:“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杂,即是天理”(《传习录》卷一);“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视人犹己,视国为家”(《传习录》卷二《答聂文蔚》)。

中国传统文化中诸家的这种公为天理、存公灭私、崇公抑私的观念,使得私在中国传统文化乃至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中变成了一个有负面和贬义的词。这种立公灭私的观念,又导致了“国家至上”观念的形成。正是对国家权力至上观念的普遍认同,才会出现“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明夷待访录·报国无门的诤言》)的天下皆为皇帝私产的文化观念,才使得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演化并维持了一个政治上皇权专制、经济上刚性的私有产权制度一直没有形成,因而市场经济不发达、法律一直是私有产权不能得到保护而只是维持皇权专制统治之工具的一个独特的中国经济社会制序[43]。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得以实行了近30年,1978年后中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到目前为止都步履维艰,说到底均与传统中国社会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公为天理、大公无私、存公灭私、崇公抑私的文化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

四 西方各国现代的代议制民主政制的普遍实行也是西方人思想观念长期演进的结果

从人类社会大范围、长时段的社会历史变迁的视角来看,不但传统中国社会乃至源远流长传统中华文化观念中“天下为公”“大公无私”“崇公抑私”的观念对数千年乃至今天中国的社会制序仍产生至远至深的影响,甚至连西方各国当代的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制序乃至近代和现代西方各国所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政制,也是西方各国社会或言文化观念长期演进的一个社会结果。

西方各国今天所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政制,其起源在什么时候?是怎么产生的?研究古代西方政制史和政治思想史的学者发现,代议制民主政制的观念大致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古希腊的城邦国如雅典的民主政制还是直接选举)。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先躯卡莱尔兄弟(R.W.Carlyle和A.J.Carlyle,1903-1936)的六卷本的《西方中世纪政治学说史》一书以丰富翔实的史料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和观念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是该领域最早的成果之一。另一位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专家厄尔曼在其《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对中世纪的民主思想也有深入的阐述。按照他们的研究,代议制民主制度是在欧洲中世纪形成的,但其思想源头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并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故可以认为这一思想或言观念是在欧洲中世纪的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44]

人类社会的种种社会制序是照某种观念形成的,在1997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塞缪尔·E.芬纳的《统治史》中也曾做了概括性的描述。在这皇皇三巨卷的《统治史》的总序言中,芬纳就指出,单从人类社会的统治史来看,苏美人和埃及人均发明了神性王权的概念,但这并没有演进到犹太的神权,也与古希腊、罗马和中国的世俗政治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古代亚述人发明了帝国的概念,最早将征服的土地分为行省,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进行统治。犹太王国发明了有限君主模式,全社会相信只有上帝才是国王,世俗君主不能违反上帝启示给犹太会众的成文法。古希腊人发明了公民概念和民主制。古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发明了法治国和权力制衡的概念,并产生了影响后来全世界的法律制度。中世纪的欧洲产生了无头封建制以及教会神权与世俗政权向冲突和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但后来复兴了古希腊罗马政治的一些关键传统,并逐渐创造了代议制的政治制度。近现代早期,英国又发明了受程序性约束的君主的概念,演化生成了现在仍然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并在此过程中组建形成了代议制民主不可缺少的竞争性政党。法国在大革命后则发明了民主国家的概念。美国在1776年建国后则创生了“现代国家的四个基本特征,分别是:成文宪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证、司法审查和联邦制度”。在这部三卷集的巨著中,芬纳也注意到了中华帝国的独特的历史发展路径:“这个伟大的政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政体。……但是由于其统治传统至今依然存在,还因其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人口,它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发明者,但也不是一个死胡同。中华帝国的统治方式多种多样,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中选择六个大的创新。这里我们只说一点,即这个国家最早出现了受专业训练的领薪酬的官僚阶层,以及具有同样特征的常备军,两者都是按照理性原则组织起来的。”[45]最后芬纳指出:“我在这里要重复一遍,列举这份发明清单,我不想给人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以为统治史的发展是按照一种线性演进的模式进行的。实际上,这是这本书最不愿给人留下的印象。死胡同是如此之多,断裂和倒退到野蛮状态的情况是如此频繁和广泛。如果将整个过程看成是不断向前的演进,这完全是误入歧途。实际情况是,世界上最早的伟大政体出现在某个极其野蛮的地方。一些观念和制度开始在这里萌芽,然后有以物质或观念的形式传到后来的世世代代,直到最后时机成熟,获得充分发展,成为所谓的现代欧洲国家。此时,这个原本贫瘠的野蛮之地,变得人口繁盛、经济富庶、军事强大,足以对时间上的其他政体实行殖民和征服。而这些被征服的政体要么是出于景仰而效仿,要么是为了复仇而复制征服者的政体模式。这就是为什么欧洲现代国家会成为当今整个世界的模型。”[46]

五 观念与社会制序:社会改革的前提在于转变观念

人类社会的种种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和各种各样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以及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是依照某些观念和观念体系而产生、演化和变迁的,自近代以来在许多世界上社会思想家的著作都做了一些论述,尽管他们并不是专门来论述这个问题。如哈耶克、诺思、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以及桑巴特(Werner Sombart,1863-1941)等等经济和社会思想家在他们的一些著作中,就在某些方面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些这样的工作。这其中包括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自由的构成》(1960)和《致命的自负》(1988);诺思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2005),诺思、瓦利斯和温加斯特的《暴力与社会秩序》(2013),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5)、《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1915)、《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1917)、《古犹太教》(1919);以及桑巴特的《19世纪的社会主义和社会运动》(1896)、《现代资本主义》(1902)、《犹太人与经济生活》(1911)、《资本主义》(1930)和《新社会哲学》(1934),等等。而美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拉塞尔·柯克(Russell Kirk)在他巨著《美国秩序的根基》[47]一书中,实际上把美国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完全建立在从《旧约》先知时代、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的宗教改革,英国的法律与市场的自由观念形成和演变之上,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美国和西方现代各国的私有财产、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社会制序(socialorders)。

反过来看,按照台湾学者陈弱水的认识,“‘公’观念的各种类型在中国长期存在,意涵相互渗透,深厚沉淀于人心的各个角落。十九世纪下半以还,中国虽然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公’观念的力量还是不可能迅速消退的。各种迹象显示,这套观念仍然顽强地栖身于(中国)社会的集体意识,时时发生或大或小的作用”。[48]今天看来,中国自1949年建立中央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体制,至1978年改革开放后逐渐要建立起以保护型构和保护私人产权为主要经济制度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困难,乃至今天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还在半路上,均与中国人“公”观念仍然顽强地栖身于社会的集体意识,时时发生或大或小的作用有关。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型态》中曾说过:“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in der ganzen Ideologie)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末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一样。”马克思还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49]熟悉马克思的经济与社会思想的我们都知道,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曾提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史观,这一唯物史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有了其理论雏形。尽管如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序言一开篇,马克思就指出:“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我们要把他们从幻想、观念、教条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不再在这些东西的枷锁下呻吟喘息。我们要起来反抗这种思想的统治。”[50]马克思的这些话是在19世纪中期(1845-1846年)说的。现在,人类诸社会都走到21世纪了,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人们与某些统治性社会观念体系之间的关系是否还是如此?正因为如此,研究社会观念体系与制度的关系,以及探究什么样的观念和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和最能增进人类福祉的,就变得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了。

韦森于2018年9月30日初识于复旦

2019年4月5日于法国巴黎布罗代尔研究所Maison Suger寓所修改

5月9日改定于复旦

原载《学术界》2019年第5期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程念祺:《试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公有、私有与国有问题》,《史林》1997年第3期。

方钦:《观念与制度:探寻社会制度运作的内在机理》,商务印书馆,2019。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商兑之一》,《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第1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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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经济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与自生能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龙登高:《中国传统地权制度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王毓铨:《明朝田地赤契与赋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b年第1期。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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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lange,Fustel de,1903,La cité antique:étude sur le culte,le droit,les institutions de la Grèceet de Rome. 18. éd.,Paris:Hachette. 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Sidgwick,Henry,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Polity,London:Macmillan,1903.

【评论一】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的林毅夫教授的评论

韦森吾兄:

大作拜读了,文中讨论的“社会观念体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观念、信念、理念、意识形态等是重要的,也是有影响的,这我是同意的,并在马歇尔讲座中做了讨论。不过,就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

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是否需要有某种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前就已经有的或现在有的某种观念、信念、理念、意识形态才可能成功,在韦伯以后,一直有不少学者和理论认为需要。按韦伯的理论,资本主义和工业革命产生的前提是基督新教的伦理,其构建的理论,逻辑自洽,也和19世纪前的经验一致,但是,二战后,东亚也实现了工业化、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东亚是在儒家伦理的基础上实现的,证伪了韦伯所主张的基督新教伦理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要前提的看法。除了韦伯的理论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在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需要的必要前提的理论,这些理论通常总结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现象,为学界和现有国际发展机构所重视,并推荐到发展中国家实践,我和Celestin Monga合著的《战胜命运》(北大出版社,2017,英文版Beating the Od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7)对这些理论进行了讨论,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按那些建议做了,经济没有发展起来,接着就会有一个新的理论提出另外的必要条件,发展中国家再按此来做还是没有发展起来,接着就会有另外一个新的理论出现,如此循环往复。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后少数发展成功的经济体一般是在不具备那些必要前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经过这些年的思考,我主张回归到亚当·斯密研究问题的方法,以常无的心态,直接观察、分析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本质”,以此作为切入点来研究其“决定因素”,而不从任何现有的理论或经验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以避免带上了有色眼镜对号入座,而未能发现更重要、更根本的决定因素。现代社会建立在现代经济增长之上,现代经济增长的本质是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其决定因素是现有产业技术不断创新、新的附加价值更高的产业不断涌现,以及随着新的技术和产业的特性和需要,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看来,现有理论在指导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努力中屡遭挫折,原因在于现有理论总结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以此作为参照系,来看发展中国家缺什么或什么做得不好,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发达国家“有什么、能做好什么”,以及发展中国家“缺什么、做不好什么”通常是具有内生性的。我发现成功的少数经济体一般是反其道而行之,从“自己有什么、根据自己有的能做好什么,把能做好的做大做强”。当然,因为观念、理念和制度安排是内生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观念、理念和制度需要在路径依赖的方式下演进,和发达国家现有的观念、理念和制度安排特征上不见得完全相似,但本质上则会趋同,否则,则可能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以上思考,请指正。《战胜命运》一书如果吾兄没有,请告知,当即寄上。

顺颂春祺!

毅夫顿首

2019年2月14日

【评论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张维迎教授的评论

韦森兄:

大作粗略看了一篇,还要再仔细读。我同意你的大部分观点,但有些观点需要讨论。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土地私有问题,你用了缺乏“刚性”这个词,我大致明白你想表达的意思。但我觉得简单地说没有确立私有权是有问题的。我认为,私有权可能有纵、横两个维度。横是指不同个人(家庭)之间产权的界定,从而有了私有和共有的区别;纵是指国家权力(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横的角度看,中国[土地产权私有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就确立了,否则不可能形成土地的买卖。但纵的方面有问题,就是统治者可以不尊重私有权。因此,我更愿意将其看作是ill-protected property。如果没有基本的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很难理解中国历史的延续。产权甚至在国家之前,没有私产,文明不可能。问题是自秦始皇之后的中国专制制度使得统治者的权力不受约束,私有产权没有办法避免公权的任意有害。如同今天的情况一样。“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我更愿意理解为是统治者的主权概念。欧洲中世纪土地是王权的私产,这与周朝早期类似。也算一种形式的私有产权吧。

关于1949年后的土地国有化,与中国文化有关,但我认为主要还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体系)。

关于观念的演化过程,或许你有兴趣看看我的《博弈与社会》第14章“制度企业家与儒家社会规范”(见附件)。是观念的变化塑造出新的统治者。观念来自创新,创新就是与现在的正统观念不符的东西,所以新观念总是从边缘引入的。思想家是制度企业家。他们提出的观念逐步扩散开来,制度就要变了。统治者或者接受新思想,或者被取代。当然,在位的统治者也会强化思想(如汉武帝“独尊儒术”),从而加强和延续统治。但引起制度变化的新思想不大可能是现任的统治塑造的。

你频繁适应“构建”一词,容易使读者觉得秩序(制序)是construct的结果。是理性设计的产物。我倾向于接受VERNON SMITH的说法:理性设计“变异”(创新),但演化选择结果。他用建构理性和生态理性区别二者。就我理解,这也是哈耶克的思想,哈耶克分析法的演化时就是这样描述的:法官(或者立法者)是用理性发现法的不完善,然后加以改进。这是社会演化与自然(如生物)演化的不同。生物演化完全是基因在复制中犯的错误,社会演化是观念的变异,而观念的变异是个体理性思考的结果。所以,理性与演化不矛盾,恰恰相反,正是理性导致了演化,尽管如SMITH所说,理性不擅长选择。但理性不能一下子改变整个秩序,否则就是灾难,如计划经济制度。

这个问题与中国改革过程有关。现在重读我1984年4月写的双轨制价格改革文章,其实就是一个演化的思路,完全符合哈耶克的理论。总体设计有问题,因为他高估了人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双轨制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中国价格改革的成功,可以说是观念的力量,但同时又是一个演化的过程。所以是从观念(理念)到秩序的一个很好例子。

附上我双轨制价格论文的原始文章扫描件,文字可以读(你也可以看上次转你的公号上发的文章)。

非常感谢你能来参加6月12号的讨论。到时候我们再抽点时间细聊。我6月11号晚上有课,根据你的时间,我们提前确定一下。

祝好!

维迎

2019年5月1日

【评论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席天扬助理教授的评论

李老师好,

这几天把手头正在修改的一篇文章完成后,拜读了您春节期间发给我的《社会观念体系与社会制序的起源与变迁》一文,读了有很多思考和启发。我有一个印象,是您和林毅夫老师、张维迎老师都很认同和强调ideas在塑造社会制度和决定各种政策中的作用。我也非常认同这一点。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比较强调经济技术、社会结构对于制度的影响,而剑桥学派、伯尔曼这些人更多地从思想史、法律和语言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制度的演化。我去年思考中想到一点,许倬云在《汉代农业》曾经提到中国进入汉代以后发生了不可逆转的从工商业社会向农业社会的转型,决定了之后两千年大而一统的总体政治格局。这个看法很有道理,但是在向汉代转型的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思想上从百家争鸣走向以儒学为中心的统一的意识形态,而这个意识形态对于维护农业社会的社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锚定作用。近来许多考古学和历史学的著作也表明,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城市化率、工商业占的比例要高于后世,而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也是多元竞争的。我猜想这个判断可能和您在文章中基于中西方路径对比的分析有契合的地方,未来也许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题目。

我赞同您的文章的绝大部分观点,只有几处地方我觉得可以有延伸讨论之处。

(1)您在文章第二页引用哈耶克的话说“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我觉得这个表述是比较严谨的。我认为这里说every social order而不是every society是正确的,因为任何社会不是只有一种social order,而是有好多种互相竞争的social orders,相应的也有多种相互竞争的ideologies。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必须能够容纳许多竞争的、多元的social order和意识形态话语共存,相互交锋博弈,凝聚一定程度的共识、把社会推向进步。比如,您在后文中提到美国的宪政基础是‘建立起由民选总统、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和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以及依据英国普通法为主体并吸收欧洲大陆制定法的成分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constitution理解成一种决定了polity如何运行的规则和规律的制度总和,那么今天美国的制度和constitution显然比这个建国的基础走得更远、更多元,反映了更多的social orders和ideologies。比如,founding fathers所构想的那个秩序里面没有处理族群(ethnic groups)的问题,不太有基于个体的政治平等和反对歧视的概念,而这些在今天的美国政治和公共政策领域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William Eskridge和John Ferejohn(他也是我在NYU的committee成员,宪政经济学的元老级人物)前几年有一本引起争议的书叫A Republic of Statutes:The New American Constitution,他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美国虽然建国200多年来宪法的基本内容没有大的变动,但是国家的治理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通过行政法里面的法条、法规和政府监管来实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有一定的见地。

(2)关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对于私有产权的刚性保护,我觉得可能需要对什么是私有产权和刚性保护做更清晰的定义。从诺思到近来Acemoglu等人的论述其实缺乏一个清楚的定义,主流经济学对于产权保护的理解,从经验的角度理解为法律或者constitution对于行政部门权力的约束。但是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历史也有很多暴君,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也受到各种约束。著名的如北宋的改革,并非君王可以凭一己之力改变制度,宋神宗问文彦博:“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回答:“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可见士大夫和精英阶层对于君主是存有相当的制衡。

此外,您文中提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我读到的解说是这一段话未必彰显大一统的王权。其《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的一段原文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四牡彭彭,王事傍傍;嘉我未老,鲜我方将;旅力方刚,经营四方。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在《孟子·卷九·万章上》中专门论述了这一段话,谈到“咸丘蒙曰:……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馀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这段话的意思,是从一个政府官员的角度来陈述自己的工作,因为普天之下,都是国王的子民,一个也不能剩下,都要照顾到,所以“尽瘁事国”“靡有孑遗”,连自己的父母也没有时间照顾。当然《诗经》的语言比较凝练,可能不同角度的解读都是有其道理的。

以上是一点零星的想法,请李老师哂正。

祝春节愉快!

天扬

2019年2月12日

【评论四】中国著名历史学者吴思先生的评论

韦森兄,

你好。大作拜读了。总体感觉挺好,强调了一个我们严重忽略的问题,论证细密,说服力强。同意之处我就不多说了,我说两点阅读随想。

一、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你谈到的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各种看法,在我看来都有道理,问题不在论述者,而在论述所用的概念。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都是来自西方的概念。这套概念的使命并不是描述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如果把土地权利看作合法暴力或政治权力认可并支持的一套制度安排,把暴力最强者看作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即元权力、决定权力的权力,那么,土地权利体系的面貌,描述这个体系的概念系统,也要随之变形。

中国的元权力掌握者就是一个人,合法暴力的垄断者,于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仅土地,人身亦然。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无论元权力如何宣布,如刘邦的约法三章,事实上,皇帝总是有能力和权力侵犯各种层级的土地权利的。没有权利可以修订权利,立法权和修法权在元权力手里。在这个意义上,不受侵犯的所有权,最高档次的土地权利,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用所有权描述中国的土地权利,从根本上就不对劲。这不是土地制度问题,不是生产关系问题,而是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的关系问题,暴力要素与生产要素的关系问题,超出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范围。经济概念的宽度和深度不够。

欧洲的元权力不在一个人手里,从罗马共和,到中世纪欧洲,权力或暴力实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没有独大的元权力。各个暴力-权力主体就在博弈中演化出稳定策略,ESS,形成稳定的问题解决方案。那就是一套多元权力共同认可的规矩,半法治的状态由此浮现。在半法治体制下,在元权力是一套打出来的稳定合约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才有可能是真的,其地位才有可能是最高的。

总之,中国和欧洲的元权力的结构不同,于是权力及权利体系也不同,概念随之不同。我把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称为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而所有权被西方人想象为最高位格的规则,这在西方的元权力结构下可以理解,在中国的一元化大一统格局下不可理解。最高位格的东西只能有一个,限制皇帝权力的土地所有权,在形式逻辑上就属于自相矛盾的概念。

对土地权利体系的描述,要符合中国的史实,恐怕必须引入元规则和元权力的概念,在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的关系的角度重新定义土地权利体系,据此形成不同层次的概念,描述不同的关系。

田面权和田骨权等等,那是描述生产集团内部的权利安排。权利分享者为地主或农民、佃户或二级佃户等等,都对,都有价值,但这些概念不描述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的关系。

皇庄,王庄,官庄,各级衙门的官田,这些土地权利,属于暴力集团内部的权利关系,也有一套规则和概念,也是有价值的,准确的,但依然不是所有权的概念所能准确描述的。

二、观念体系与社会实践

你对观念体系的翻译和作用的论述,我都同意。我的联想是:那些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在实践中必须使用某种观念体系,识别并表述各种实践对象,想象这些对象之间的关系,推测其中的相互作用。这就是实践者装备的概念、规律和观念体系。这个观念体系还伴随着各种主张,批评,掩饰或扭曲,夸大或忽略。

一旦实践受挫,就会出现调整修正观念、规律乃至整个体系的动机,严重的挫折,可能导致整个观念体系被抛弃,例如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观念体系。

观念体系,确实要服从一个规律,就是观念跟着利益走,受到利益的调解或扭曲。同时,观念也跟着认识过程走,还有路径依赖。

于是,我们眼前展现出一幅观念与使用这套观念的实践者之间的互动。观念大错,实践受挫。观念大对,实践受益。如此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观念以社会实践为演化环境。在这幅图景里,强调观念是社会发展的动因,当然不错。强调实践或经济或政治或生产力是动因,也不错。但在中国此时占据主导地位的观念体系中,老兄所强调的,正是对长期偏差的纠正。

外行人多嘴,老兄一哂。

吴思

2019年6月4日


[1] 这篇文章最初成长自笔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方钦博士的新书《观念与制度:探寻社会制度运作的内在机理》的序言,主要观点曾于2018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INET-INSE Joint Conference on New Structural Economics国际会议上用英文宣讲过。笔者感谢英国Adair Turner勋爵,Robert Johnson,沈联涛(Andrew Sheng)以及雷鼎鸣等诸位教授现场做的评论,笔者也在巴黎由张伦教授所组织的一个中国留学生的小型研讨会上宣讲过这篇文章的一些内容,并于2019年4月26日在天津松间书院的讲座中用中文做过这篇文章主要内容的讲座,得到李炜光教授和书友们的许多有益的评论。也感谢林毅夫、张伦、田国强、郭苏建教授的评论。张维迎教授阅读了这篇长文的最后定稿,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纠正了我的一些打字错误和认识上的盲点,促使我对这篇文章做了诸多修改,这里特致谢忱!方钦博士在这篇文章的初稿形成时提供了一些信息和修改意见。我的学生、现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执教的席天扬教授也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陶丽君女士曾多次阅读了此文的几个文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修改建议,促使这篇文章的观点不断展开和理论讨论不断深入。李秀辉和杨荷博士也阅读了此文,不仅做了评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议。这里一并致谢。但是,文中的所有观点均由作者自己负责。

[2] Hayek,F. A.,The Road to Serfdom,(The Collected Works of F. A. Hayek,Vol.Ⅱ),ed. By Bruce Caldwell,Chicago:The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44/2007,p.66.

[3] 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Ⅱ),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54.

[4] 现在看来,哈耶克在20世纪70年代之所以提出“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显然是受了他的老师米塞斯的观点的启发,尤其是米塞斯在《人的行为》这里的一些论述的影响。见Mises,Ludwig von,Human Action:A Treatise on Economics,3rd ed.,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p.187-189。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

[5] Mises,Ludwig von,Human Action:A Treatise on Economics,3rd ed.,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188。

[6] Mises,Ludwig von,Human Action:A Treatise on Economics,3rd ed.,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189。与米塞斯的认识相类似,英国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塞缪尔·E.芬纳(Samuel E. Finer)在《统治史》中也指出:“统治者如果不能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就无法维持自己的权威,而这种合法化是通过信仰系统来实现的……如果今天的英国君主以君权神授为理由想拥有绝对权力,这是毫无用处的。但是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这被当成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统治者对权威的要求和社会上盛行的信仰系统不一致,他要么做出改变,让自己可以为信仰系统所接受,要么变得不合法而下台。信仰系统比当权者更强大,因为统治者之所以能够实施统治,正是借助于信仰系统”(见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第一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第29页)。

[7] North,Douglass C.,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Prn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p.3,23.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 张维迎:《理念的力量》,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

[9] 李达:《社会学大纲》,上海笔耕堂书店,1937。

[10] 董学文、凌玉建:《汉语语境中意识形态概念论泛化源头略说——以李大钊1919年后一些文本为考察对象》,《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11] 刘霞:《意识形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生成与流变——兼与董学文先生商榷》,《理论导刊》2013年第8期,第38-42页。

[12] 胡汉民(1879-1936)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中国国民党的早期主要领导人之一,曾任过国民党党主席。1919年之后,胡汉民专心在上海创办《建设》杂志。1919年9月至1920年7月,他在《建设》杂志上发表了10篇文章,致力于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研究和宣传。

[13] 刘霞:《意识形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生成与流变——兼与董学文先生商榷》,《理论导刊》2013年第8期。

[14] 刘霞:《意识形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生成与流变——兼与董学文先生商榷》,《理论导刊》2013年第8期。

[15] 刘霞:《意识形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生成与流变——兼与董学文先生商榷》,《理论导刊》2013年第8期。

[16] 邵荃麟于1937年2月在南京《时事类编》第5卷第3期刊载的《社会意识形态概说》,即《德意志意识形态》第1卷摘译。

[17] 中国哲学家贺麟先生在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所写的“译者导言”中指出,“德文‘Ideologie’一字一般译作‘意识形态’,也常译作‘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这个字不见于黑格尔的著作中。但是精神现象学中所最常见的一个术语,就是‘意识形态’(Die Gestalten des Bewusstseins,形态二字常以复数出现,直译应作‘意识诸形态’)这一名词。每一个精神的现象就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意识形态’可说是‘精神现象’的同义语”(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译者导言第20-21页)。

[18] 据刘霞博士考证,郭沫若于1938年11月在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其实初译于1931年,原名仍为《德意志观念体系论》在书中的用词仍然是“观念体系”。但在上海言行出版社,1938年出版郭沫若翻译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这部著作的中译本时,书名却被改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这到底是郭沫若的本意还是出版社的意思?现在就不得而知了。

[19] 马祖毅:《中国翻译通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第73页。

[20] 刘霞:《意识形态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生成与流变——兼与董学文先生商榷》,《理论导刊》2013年第8期,第40页。

[21] Hayek,F. A.,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22] 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Rules and Order(Ⅰ),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23] 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韦森《文化与制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韦森《语言与制序》,商务印书馆,2014。

[24] 说到“国家”,在中文中只有一个词,但在英文和西方文字中则有三个词:叫state、nation、和country。我自己揣摩,state严格来说应该翻译为“政国”,nation应该翻译为“族国”,而country应该翻译为“域国”。但在当代政治学和社会学中,主要是用state用来指一个国家(在英语中常常有人用它来指称政府)。人们一般相信,19世纪到20世纪,“nation-state”在欧洲历史上的形成,正是人类诸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学中,这个组合词一般被翻译为“民族国家”(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塞缪尔·E.芬纳认为,是法国人最早发明了“现代ideology”这个概念,同时也发明了“民族国家”的概念。他还具体界定说:“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属于一个民族,而不是一个王朝和外来势力的国家”。见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第一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第95页)。在1903年出版的《欧洲政体的发展》一书中,剑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亨利·西季维克(HenrySidgwick,1903)也曾使用过“country-state”的说法,这个词看来只能被译为“疆域国家”。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自1299年到1922年存在600多年的奥斯曼帝国,显然就是一个“疆域国家”。在欧洲历史上,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过许多city-states,如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斯巴达等,以及在意大利统一前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而city-states只能被翻译为“城市国家”或“城邦国家”。在中文中,从词源上考究考查“國”的词义,可知“國”最早作都城、城邑讲。甲骨文的“或”即“國”。“或”从“戈”从“口”,戈是武器,亦是军队;口为四方疆土,亦象城。“國”本身近于城墙之形,孙海波释“或”谓“國象城形,以戈守之,國之义也,古國皆训城”(见袁建平:《中国早期国家时期的邦国与方国》,《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袁建平还认为,邦国是初始的早期国家,之后的方国是典型的早期国家,方国晚期则为过渡形态的早期国家——准王国阶段。袁建平认为,中国古代国家的演进历程更准确的表述应为“邦国-方国-王国-帝国”四个阶段,而不是“古国-方国-帝国”或“邦国-王国-帝国”三部曲。他认为,邦国是以古城为中心的小国寡民式的地方性国家,是中国早期国家第一阶段——初始的早期国家阶段,大体相当于前3500年至前2500年;地处长江中游的澧阳平原经历约2000多年的社会复杂化历程,距今约5500年步入邦国阶段。方国是邦国的联盟体,即由一个较大的核心邦国联合周边的邦国或武力征服使一些邦国处于从属或半从属地位的地区性国家,是早期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时间为前2500-前2000年邦国,方国为早期国家的中国模式(同上)。至于现代汉语中的“国家”一词,从词源上看,目前我们所知道的是最早在《周易·系辞下》出现的:“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礼,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在古汉语中,诸侯之封地为“国”,大夫之封地为“家”,合用表示皇帝统治的天下,略等于现在说的“全国”。

[25] 塞缪尔·E.芬纳在《统治史》第一卷的概念性序言曾还指出,“法治政府”的观念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来的,但直到罗马帝国才得到实现:“罗马帝国最新颖、最持久的发明是‘法治国’的概念。个人受法律制约,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罗马帝国接受罗马共和国的问责制概念,发明了一些制度,使统治者可以挑战帝国代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无论这些代理是行省总督,还是像国库这样的机构。是法律至上,还是个人至上,亚里士多德所勾画的‘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在罗马帝国得到了实现。”(见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第一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第93页)

[26] Hayek,F. A.,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27] 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Ⅲ),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

[28] 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Rules and Order(Ⅰ),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Ⅱ),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p.54;Hayek,F. A.,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Ⅲ),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

[29] Hayek,F. A.,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 Sociali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30] 席天扬博士在读到这篇文章的初稿时曾指出:“哈耶克说,‘Every social order rests on an ideology’,我觉得这个表述是比较严谨的。我认为这里说every social order而不是every society是正确的,因为任何社会不是只有一种social order,而是有好多种互相竞争的social orders,相应的也有多种相互竞争的ideologies。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必需能够容纳许多竞争的、多元的social order和意识形态话语共存,相互交锋博弈,凝聚一定程度的共识、把社会推向进步。比如,您在后文中提到美国的宪政基础是‘建立起由民选总统、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和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以及依据英国普通法为主体并吸收欧洲大陆制定法的成分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constitution理解成一种决定了polity如何运行的规则和规律的制度总和,那么今天美国的制度和constitution显然比这个建国的基础走得更远、更多元,反映了更多的social orders和ideologies。比如,founding fathers所构想的那个秩序里面没有处理族群(ethnic groups)的问题,不太有基于个体的政治平等和反对歧视的概念,而这些在今天的美国政治和公共政策领域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William Eskridge和John Ferejohn(他也是我在NYU的committee成员,宪政经济学的元老级人物)前几年有一本引起争议的书叫A Republic of Statutes:The New American Constitution,他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美国虽然建国200多年来宪法的基本内容没有大的变动,但是国家的治理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通过行政法里面的法条、法规和政府监管来实施的。”席天扬博士的这一段评论非常有见地。

[3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2页。

[32] 笔者是从我们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方钦博士最近将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本新书《观念与制度:探寻社会制度运作的内在机理》的书稿中知道库朗热的这一见解的。根据库朗热的这一认识,方钦在这部多年研究的专著的第3章就专门探讨了远古社会中的礼物交换与产权的关系,发现“产权观念就是伴随着原始宗教的思维模式而起源的。正是由于物品上携带着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这是比任何世俗力量都更为强大的超自然力量,产生了对于所有权观念的朴素理解”。

[33] Morgan,Lewis Henry,Ancient Society or Research in the Line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Chigago:Charles H. Kerr & Company.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冬存、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81,第510页。

[34] 摩尔根还指出,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古希腊、古希伯来和古罗马社会中均早就形成了,并且这源自前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在文明社会开始之后,希腊、罗马和希伯来的最早的法律,只不过是把它们前代体现在风俗习惯中的经验变成法律条文而已”(同上,第547页)。摩尔根还特别举了圣经中记载的摩西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法和遗产归宗法的例子:“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兄弟,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实际上,在《旧约·民数记》第27章,摩西还接着明确指出,以上这些均是以色列的一项法律要求(同上,第552页)。

[35] 但是美籍华人学者赵冈、陈锺毅则持完全不同的判断。他们认为:“中国历史与欧洲历史发展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就是私有财产制在中国发展极早。重要的经济财货分别由为数众多的个人和家庭所占有,他们对于这些经济资源有充分的使用权和与处分权,于是形成了众多的小生产单位。”(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第2页)对于中国的土地制度,这两人的判断更离谱:“公地私有化在战国时期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但是还不能算是法定的土地制度。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获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从此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各朝各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数量上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他们还进一步解释道:“土地私有制的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出租或自营)、自由买卖及遗赠之权。不过有的朝代的法律对于上述产权之行使曾多少设有一些限制。土地买卖,自秦汉开始已经是公开而合法的,但是有些学者竟然不承认这个时期有土地私有制。”(同上,第15、16页)现在看来,二位美籍华人经济史学者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的产权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的判断误识很多,很多是王毓铨先生所说的是那种“皮相之论”。中国学界也有人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私有制”,还有学者则认为,除了存在地主所有制外,我国小农经济中长期存在大量的自耕农,因此“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清华大学的龙登高教授在其《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就认为,“唐代以前,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实田制、占田制到均田制的曲折历程。井田制瓦解后,土地私有产权逐渐确立,成为战国秦汉时期的基本制度。”(龙登高:《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第3页)在之后的历史分析中,龙登高教授还认为,秦代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废井田,民得买卖”土地之后,中国的土地交易市场一直存在和活跃,成为中国传统市场不同于欧洲传统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他认为:“土地私有产权在农业中国源远流长,明清近世更趋发展。”(同上,第193页)但是,按照侯外庐等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观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耕作者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9,第23、27页)。南开大学的刘泽华教授也认为:“编户小民虽然占有一小块土地,甚至可以进行买卖,但在观念上最高所有权一直属于皇帝,诚如唐代陆贽所说:‘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陆宣公集》卷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当编户小农人身还是被占有的时候,他们的土地占有权的意义是不会超过他们的人身的意义的。”(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84页)

[36] 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以16世纪前后中国制度形态及其法理为焦点》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23页。王毓全先生的原话是:“今之人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者,多力称编户民(各类役户的总称)占有的土地是他们私有的,各具有所有权,得‘自由’(‘自由’!)买卖,若果如此,若果得自由买卖,何以买卖中又附加以苛刻的超经济强制条件——必须过割粮差(王毅注:‘过割粮差’是指在民间的土地交易中,必须将该土地被官府强制附着的缴纳赋役的法律责任一并转给买田人)?若果是私有的,私有者具有所有权,又何以能被禁止典卖?须知封建社会的土地不是市场上的私有商品,它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以使佃种者(占有者)供办超经济强制性的劳役。因为佃种者对它没有所有权,所以能以被所有者朝廷禁止典卖。”(见王毓铨《户役田述略》,《明史研究》1991a年第1辑,黄山书社,第13页)

[37] 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21-29页。

[38] 程念祺:《论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基础的不稳定性》,《史林》1998年第2期,第21-29页。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不是私有制,是学界争论多年而永远争论不清的问题。辽宁大学的耿元郦(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第9-11页)教授的研究曾发现,到2010年前后,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的专著就超过了30部,论文就超过了1200多篇。另外还有大量日本和海外学者的研究。现在史学界较为占主流的观点是,自秦“废井田、开阡陌”“令黔首自实田”之后,皇帝允许土地进行私人交易和买卖,中国历朝历代的“土地私有”全面实行,出现土地国有(皇帝和政府所有)、官僚地主和自耕农私有,以及均田制公田多种土地制度,而在大多数朝代土地主要集中在官僚大地主手中。但是,从现代社会的意义上,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没有稳定的土地“私有财产”制度,经历了井田→授田→屯田→土地由皇帝(“国有”)、官僚、豪强、地主、农民乃至寺院占有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允许转让和交易的一种独特的土地制度。且在中国历史上,限田、均田、井田的主张史不绝书,也屡有变“私田”为“公田”的尝试。尤其是一个朝代更替后,整个社会的土地的拥有和占有格局几乎会全部打破,土地田产的拥有和占有又被几乎打乱和重新开始。赵俪生(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先生的研究发现,在中唐之后,“贵者有力可以占田”始终超过“富者有赀可以买田”的力量而在“土地兼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第12页)。这也说明,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私有权”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和刚性的保护,尽管在秦之后,在诸朝代土地都可以交易和买卖,甚至在《梁书·太宗王皇后传》有记载皇帝与世家之间土地买卖的事(见龙登高:《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第15页)。另外,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屡屡发生过均田和限田的事。这也说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土地占有和拥有一直是不稳定的。另外,研究中国土地国有制史的著名经济史学家李埏先生等甚至发现,均田制也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分口田和永业田也都具有两重性(李埏、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第12页)。因此可以认为,自秦代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一直是一种不稳定和不具完整形态的“私产制度”。正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占有、拥有和使用的这种不稳定性,甚至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史家孔经纬(1955)教授也发现“秦汉以来的中国是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第12页)。也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连马克思也曾认为“亚细亚社会的核心特点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和产权制度”(见Melotti,Umberto,Marx and the Third World,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1977。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高铦、徐壮飞、涂光南等译,商务印书馆,第124页)。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也曾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91页)今天看来,马克思在19世纪的这些判断也是符合事实的。

[39] 我的学生席天扬博士和陶丽君几乎同时提醒我,在《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后面还有一句“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陶丽君指出,这里的原文是表达作者的当时的一种抱怨,倾诉了心中的不平和牢骚:同为王臣,却劳逸不均,自己差事特别繁重,“都是君王的事,我却特别累”。《毛诗序》说:“《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己劳于从事,而不得养其父母焉。”注曰:“笺云:‘此言王之土地广矣,王之臣又众矣,何求而不得?何使而不行?……王不均,大夫之使而专以我有贤才之故,独使我从事于役,自苦之辞。”由此来看,此诗是针砭周幽王政治弊端的,这就告诫执政者,要注意做事公正。治国不能没有差役,但是,国土广袤,官员众多,不能偏劳几个人,鞭打快马,却使有些人只顾享受清闲。从诗中的主人公来说是幽怨之情,但对执政者来说则是借鉴。在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而现在大家都理解为在奴隶、封建社会,天下是君王的“家天下”,“国家为君王的私有财产”等等。天扬和丽君的以上这些提醒非常重要。但是,自商周社会到晚清中国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社会中,国家的土地皆在法律上最终为皇帝所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确实是事实。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王有制的观念,不仅仅是诗经中的这段话。例如,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东巡,在《琅琊刻石》中专门刻下“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秦始皇当年东巡时刻下这话,绝不仅仅是单纯显示他的皇威,而是他是这么认为的。正如王毅教授在《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一书中所言,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皇帝作为天下一切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普天之下一切财富,在根本上都是由圣德齐天的帝王们所创造和统辖的,而卑微子民们所能够享用或多或少的财富,全是出于这些仁德帝王之恩庇与福赐;因此普天之下的一切财富,在法理上最终都是绝对和天然地属于皇帝所有”(见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以16世纪前后中国制度形态及其法理为焦点》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820页)。实际上,不但中国传统社会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英国,在1066年诺曼人入主英格兰之后800多年的历史中,英国也实行“英伦之域,莫非王土”的土地保有制,即英王为法律上为全英的唯一土地所有者,国王将土地授予封建贵族或其他人,这些人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但必须向英王尽这样或那样的义务。这样,从1066年到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The Law of property Act)等一系列与土地产权和管理使用有关的法律(包括The Settled Law ActThe Trustee Act,The Land Registration Act,The Land Changes Act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等)的颁布实施之前,英国各地和各层次的土地保有者、租用者,都没最终的土地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自己的身份获得这样和那样的自由土地保有权(英文为freehold,保有人永久占有,世代相传,并能自由处置和出卖)和用益权(见由嵘:《1925年改革与现代英国的财产法》,《中外法学》第1期,1993;孙一明、严金明:《英伦之域,莫非王土——以使用权为核心的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启示》,《中国土地》2008年第4期;盛洪:《制度应该怎样变迁——中英土地制度变迁比较》,《学术界》2014年第12期)。这与传统中国数千年的土地制度有相似之处?这又牵涉到私有产权制度一个核心问题:产权实质是自由处置权(出卖、转让)和用益权。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恰恰说明了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观念的结果这一点。

[40] 李维森:《“硬化”企业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完备的市场机制的先决条件》,《东岳论丛》1987年第1期。

[41] 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知识分子论丛——公共性与公民观》第五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26页。

[42] 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知识分子论丛——公共性与公民观》第五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9页。

[43] 陈弱水先生还非常深刻地指出:“本土‘公’观念在现代中国的最重要作用,发生于一个关键性的历史发展,这就是革命政党与政治集体主义的兴起。至迟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开始,中国经历接连不断的政治大变动,建立新政治秩序的尝试不断失败,国家的整体力量始终无法凝聚——君主立宪、士绅政治、民族革命、共和政体、地方自治、政党政治、军阀统治,都归于无效或化为烟尘。”同上,第36页。

[44] Ullman,Walter,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The Middle Ages,Harmondsworth:Penguin,1970.沃尔特·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夏洞奇译,译林出版社,2011。

[45] 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第一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第91-95页。

[46] 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第一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王震、马百亮译,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第96页。

[47] Kirk,Russell,The Roots of American Order,3rd ed.,Washington,DC:Regnery Gateway,1991.中译本:拉塞尔·柯克:《美国秩序的根基》,张大军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8。

[48] 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知识分子论丛——公共性与公民观》第五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30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29-30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