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奉天“运通米豆”的管理
在清代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章程和例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奉天米豆运通是长期存在的政府行为,章程和例更是不可或缺。提到奉天运通章程,最早的当数盛京将军阿兰泰于乾隆十七年(1752)奏准的《奉天海运通仓豆石章程》。这份章程共有四款,对募船装运、押运官兵盘费、铺舱席片秫秸、稽查作弊等事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4]但并没有解决运通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所以后来又出现了很多案例来补充。总结这些章程和案例,大体涉及两个方面内容,即有关运通过程和费用的管理。
首先,有关运通过程的管理。乾隆十七年(1752)盛京将军阿兰泰奏准的章程中明确规定:锦州府所属运通州县,要在开印后10日内,将应行起运的粮食数目、囤积海口等情况,造册移咨直隶总督;直隶总督要在接到咨文后一个月内募船出口,而奉天所属州县在船到后一个月内装兑出口;迟延日期,照漕运例处分。奉天“运通米豆”顺利进行,需要奉天和直隶双方的密切配合,同时也需要户部的居间协调。奉天方面要详细统计上年征收的米石数量,从而确定当年运通的数量和囤积的海口,并把如上情况编辑成册,于正月内咨送直隶总督(按照惯例,清朝各级政府于每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某天封印,即停止办公,于次年正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某天开印,也就是恢复办公。阿兰泰章程中所说的10日之内,也就是正月内)。直隶总督接到奉天方面咨文后,立即把其转给天津道,天津道再把其转给天津县和宁河县,由天津县和宁河县雇募船只,编立字号,限期一个月内到达指定的奉天海口。奉天方面在直隶船只抵达后一个月内,把米豆交兑装船完毕,同时派出旗民地方官和兵役携带制斛(锦属运通押运官员,每运旗民官各1员,牛庄则由盛京户部派出旗官1员),押船出口。船只到达天津以后,进入海河,仍由奉天押运官员到通州仓交卸。船到天津时,天津道委派官员前来协助,“由津抵通一路,雇船、起剥、挖浅之事由天津道委员协同料理,倘有迟误耽延,责归天津”。[25]在这个流程中,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时间,特别是一年分为两次运通更是如此。因为二次运通如果时间太晚,就会赶上海口和内河封冻,一旦如此,粮食不能按时卸载,只有“守冻河干”,导致粮食潮湿,没法交兑上仓。二是海船到达天津,要换成小船才能到达通州,从而导致奉天和直隶之间矛盾重重,争执不休。为此,乾隆三十一年(1766)底,盛京将军奏准:奉天豆石运通,天津道员“本有稽查经理之责,嗣后豆石到津,该道员即眼同奉天委员验明豆色”,如有潮湿,或应该晒晾,或应该赔补,即报通州仓场衙门核办,同时雇觅坚好船只起剥,全发官价,毋令奉天委员经手,致有短扣,仍照旧多派弁役,协同奉天委员,小心管押,迅速抵通,“如此,海运则责之奉天委员,河运则归之天津道县”。乾隆三十八年(1773)十月,直隶总督咨称:“嗣后河运奉天黑豆,如有偷窃潮湿短少,遵照奏案,由直省赔补。以窃失短少之数,作为十分,令天津道分赔三分,天津县分赔五分,直隶押运委员分赔二分,委员赔不足数,即令天津道代赔。统限到通后,各照应赔之数,买足交仓。其兑交短少,自系盘量折耗,仍归奉天委员补足。”但通州仓场侍郎则认为:通州仓场已经把校准制斛发给天津县,天津县在接收奉天豆石时就已逐石盘量,验明成色,如有潮湿短少,应立即查明确数,责令奉天委员照数赔补,至于在天津交兑以后,再有短少,与奉天委员已经没有关系,自应责令天津道县照数赔补,这样才算公允。[26]
虽然此后奉天、直隶双方责任比较清楚了,但任何规范都会日久弊生,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船户的“赔累”问题。为维持运通的正常进行,清朝政府对运通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米豆装船时,奉天押运人员要和船户共同验收,然后船户开具并无潮湿短少的“甘结”,“到天津后会同奉省委员仍按照原斛兑交,如果有短少霉变,责成船户赔补”。在天津换驳船后,到通仓交兑,如果发现问题,同样由船户赔补。正因为害怕“赔累”,“故该船户在奉装兑之时,挑拣米豆成色,任意刁难,争论斛口,百般需索,比致耗外加耗,满其欲壑,方肯兑收,设遇米豆价值昂贵,则又沟通粮栈,暗中偷卖换货,回津另行买补交官,从中渔利,及至亏缺不齐,又复从灌水掺沙,百弊丛生,不可枚举,奉省州县久已受其挟制,无可如何”。这样导致天津船只到奉以后,“往往稽延四五月之久,始行反棹,借口奉省州县兑交迟延,致有守候赔累之苦”。[27]长期以来,运通米豆的惯例就是甲年经征,乙年起运,每年三月前,奉天方面将当年应运数目,告知直隶方面,直隶方面雇用海船前来领运。船只“四月内到齐,七月内抵津,倘有米无船,将直省承雇各员参处;如有船无米,将奉省承运之员参处”。同治十年(1871)直隶总督商定章程:“以津船到齐,委员较斛开兑日起,限两个月装竣,如果逾限延至封河,使船空回,来春补运,即将承办州县查明参处,重运水脚,按数招赔。”[28]但这并不能去除百余年运通所形成的种种弊端。光绪十三年(1887),改用轮船运输奉天米豆以后,不但时间大大缩短,而且可以除去诸多弊端,但也存在现实问题,如:宁远州钓鱼台海口距离岸边3里内水深仅丈余,6~7里,水深2丈,10里外,水深3丈,轮船方可停泊;锦县东海口马蹄沟和西海口天桥厂,轮船停泊处距离岸边达50里。牛庄米豆原来在耿隆屯海口装载,后因河道淤积,改为在下游亮子沟海口上船,轮船运通以后,需要把米豆从牛庄仓陆运至小姐庙港口上船,河运至营口,再行运通。[29]所以,朝廷才采取先把米豆水运至营口,在营口装船后再运往天津的办法。
其次,有关运通费用的管理。总的来看,奉天“运通米豆”的费用大体包括如下几项:(一)车脚银、(二)扎囤银、(三)铺舱银、(四)盘费银,以上四项在奉天地丁银内报销;(五)海程水脚银、(六)内河水脚银、(七)从天津至通州及返程盘费银,以上三项在直隶地丁银内报销。
(一)车脚银 车脚银就是把粮食从各州县旗民仓库运到海口所需的费用。乾隆时期锦县、广宁县、义州的运通海口都在蚂蚁屯,其中锦县至蚂蚁屯海口35里,广宁县至蚂蚁屯海口70里,义州至蚂蚁屯海口125里;宁远州的运通海口在钓鱼台,宁远州至钓鱼台海口12里。当时规定每里给车脚市平银1厘2毫,折合库平银1厘1毫,这个价格直到光绪年间,没有变动。一般来说,同样的石数,距离海口越远,车脚银越多,运输成本越大。关于车脚银,有个例外,即牛庄运通的米豆来自盛京户部庄头和盛京内务府庄头的旗地,每年秋季由庄头直接运到海口,或半边台,或耿隆屯,或亮子沟,故没有车脚费用。
(二)扎囤银 扎囤银就是在海口扎囤贮存米豆的费用。为保障运通,必须在海船到来之前把米豆先行陆运到海口囤积,这就有个扎囤的问题。按照清朝政府的规定:每600石米豆可以扎囤一个,每个囤用大席80领,每领价银1钱2分;小席20领,每领价银1钱1分;秫秸100束,每束价银6厘;麻绳15斤,每斤价银2分。进入咸丰年间,档案中已经不见了扎囤银的记载,这可能与当时征收折色有关。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宁远州距离海口钓鱼台较近,并不需要先行在海口扎囤,另外也不见有牛庄给付扎囤银的记载。
(三)铺舱银 为防止米豆潮湿,必须对海船舱室进行铺垫,为此,清朝政府规定:每100石米豆,给铺舱席6领,每领价银1钱1分;秫秸20束,每束价银6厘。这个规定从乾隆初年开始,直到光绪末年都在执行,没有大的变化。
(四)盘费银 乾隆四年(1739)运通时,就已明确规定每运设监兑旗、民官各1员,每员名下各带跟随兵役4名、书吏1名,每船派拨兵役各1名。官员每名给盘费市平银10两,领催每名给银2两3钱5分,兵役每名给银1两,书吏每名给银1两6钱7分等。
以上各款在奉天地丁银内报销(表4-2)。
表4-2 乾隆至道光年间锦县、宁远、广宁、义州四州县运通米豆运量及部分运费
表4-2 乾隆至道光年间锦县、宁远、广宁、义州四州县运通米豆运量及部分运费-续表1
表4-2 乾隆至道光年间锦县、宁远、广宁、义州四州县运通米豆运量及部分运费-续表2
从咸丰年间开始,在计算奉天运通米豆各种费用的时候,取消了扎囤的费用,同时出现了“扣存减平银”和“核减银”。其原因就是鸦片战争前后,白银大量外流,导致银贵钱贱,白银和制钱兑换比例发生了变化,而清朝政府征收赋税、发放俸饷、购买米豆,都是按照白银来计算的,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比例,政府财政压力无疑会增大。同样,奉天运通米豆的各种费用,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发放,运通的成本也会增加,所以,在咸丰年间出现了“扣存减平银”和“核减银”。具体来说,就是先把各种费用从沈平银折合成库平银,然后除去“扣存减平银”,也就是“扣除六分减平银”,占支付库平银的6%,再根据白银和制钱的比例进行核减,车脚按照二成核减,即1两白银实给8钱;铺舱、盘费则按照四成核减,即1两白银实给6钱。这个比例从咸丰年间一直持续到光绪十二年(1886),没有大的变更(表4-3、表4-4)。
表4-3 咸丰年间锦县、宁远、广宁、义州、海城五州县运通米豆运量及部分运费
表4-4 锦县、宁远、广宁、义州四州县咸丰三年(1853)至光绪十二年(1886)运通米豆运量及部分运费
(五)海程水脚银 从奉天海口到天津海口,粮船在海上行驶所付给的费用称海程水脚银。海程水脚银的计算以石为单位,每石1钱4分,这项规定始于乾隆四年(1739),终于光绪末年,无论从较远的牛庄海口出发,还是从相对近些的钓鱼台海口出发,都是如此。
(六)内河水脚银 从天津到通州,粮船进入海河,所付给的费用称内河水脚,这段路程全长320里,每石每百里1分5厘。这项规定始于乾隆四年(1739),终于光绪末年。
(七)从天津至通州及返程盘费银 这个押运官役盘费银与奉天地丁银内报销的押运官役盘费银是有所区别的,从锦属四州县运通来看,从奉天报销的押运官役盘费银是指从奉天海口到天津海口所付给的盘费银,此处的盘费银是从天津到通州,以及官役返回奉天的盘费银,而牛庄运通给付的盘费银则包括从牛庄海口起运直到通州,以及返回奉天的盘费银。以乾隆十七年(1752)为例:此年牛庄海口装载黑豆7189石,到达通州,海程、内河水脚银共1351两,实给库平银1302两;押运官员六品官德忠,跟役两名,豆船10只,押运衙役10名,到天津以后给饭食,官员每日1钱,其他人每日5分;押运官自通州返回奉天,每程给车价银1两,饭食银1钱;跟役每日给饭食银5分,总共52两。[30]很明显,海程水脚银和内河水脚银都是直隶方面支付,而押运官兵的盘费银从天津到通州,以及从通州返回奉天这两段由直隶支付。按照惯例,押运官役盘费银支付标准按照乾隆十二年(1747)运东时所形成的案例。关于这个问题,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盛京将军曾有个咨文可供参考。查得乾隆十二年(1747)运东案内,奉准山东巡抚咨据平度州册报:奉省锦县押运官锦州府经历赵尔铭由陆路回奉,自莱州府起程,回至锦州府,共计程2050里,每日步行80里,行走25日,每日给车脚银1两,应领车脚银25两;在莱州府雇车1辆,“照数给发,并无盈缩,跟役两名,押运兵役十一名,拥挤难载,更换坐车,请领车价,并无分给兵役”;另外每日应支饭食银1钱,共应支领饭食银2两5钱;随役2名,押船兵役11名,行走25日,每日支领饭食银5分,共应支领饭食银16两2钱5分。这次形成的案例原则是:官弁每人每日给饭食银1钱,兵役每人每日给饭食银5分,陆路回奉每日给车辆银1两,运东时车脚、饭食、盘费银在东省支给,那么奉天运通就应该在直省支给,在直隶每年征收的地丁银内报销。[31]
乾隆嘉庆年间锦属州县、牛庄海口部分年份的运通海程水脚银、内河水脚银、从天津至通州及返程盘费银给付情况见表4-5、表4-6。
表4-5 乾隆嘉庆年间锦属州县部分年份运通海程、内河水脚及盘费银给付
表4-6 乾隆嘉庆年间牛庄海口部分年份运通海程、内河水脚及盘费银给付
有个问题必须在这里加以说明,那就是从光绪十三年(1887)开始,拉运到各属海口的“运通米豆”要先行集中到营口。运通方式变了,相关的费用随之调整,其中车脚、铺舱、盘费等项仍然按照惯例给付,而从各海口到营口的运输费用,则要另行计算(表4-7)。光绪十三年(1887)十一月,盛京将军庆裕奏准:奉天“运通米豆”由各属海口海运营口,“不计里数”,每石给银1钱4分,同时取消车脚核减二成,铺舱、盘费等项核减四成的传统做法,只“照章核扣六分减平”。也就是说,在其所有给付的费用中,只扣除六分减平银,也就是6%,其余的全部实发。
表4-7 光绪年间部分年份锦属各州县运通车脚、铺舱、运往营口水脚及盘费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