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简诗类文献与诗经学要论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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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诗乐关系问题的历史争论

《诗经》有“风”“雅”“颂”三个部分,“风”中又包括“二南”和十三国之诗。关于诗乐关系,历代学者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除了主张诗皆入乐者以外,也有学者认为“雅”“颂”“二南”皆入乐而十三国之诗全部或部分不入乐,还有学者认为“风”“雅”中皆有不入乐之诗,等等。

一、诗有不入乐论及相关驳难

认为“雅”“颂”“二南”皆入乐,十三国之诗全部或部分不入乐的,有宋代学者程大昌和朱熹。程大昌认为十三国“诗皆可采,而声不入乐,则直以徒诗著之本土”,列出了两条理由,第一条理由是在“季札观乐”一事[2]中,乐工为季札依次歌诗,“单举国名,更无附语”。另一条理由是十三国之诗仅见于赋诗道志的场合,不见于礼仪用乐。[3]朱熹则从孔子“放郑声”出发,认为郑卫之音就是郑卫之诗,多为“淫诗”,为孔子所放绝,是里巷狭邪之所歌,与“雅乐”相对立,不能奏于宗庙之中、朝廷之上,不可用于燕享。朱熹之言对后世影响很大,故详录如下:

或者又曰:“诗三百篇皆雅乐也,祭祀朝聘之所用也。桑间濮上之音,郑卫之乐也,世俗之所尚也。雅、郑不同部,其来尚矣。且夫子答颜渊之问,于郑声亟欲放而绝之,岂其删诗,乃录淫奔者之词,而使之合奏于雅乐之中乎?”“亦不然也。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十二篇是也。桑间,《卫》之一篇,《桑中》之诗是也。二《南》《雅》《颂》,祭祀朝聘之所用也。郑、卫、桑、濮,里巷狭邪之所歌也。夫子之于郑、卫,盖深绝其声于乐以为法,而严立其词于《诗》以为戒。……今不察此,乃欲为之讳其‘郑卫’‘桑濮’之实,而文之以雅乐之名,又欲从而奏之宗庙之中,朝廷之上,则未知其将以荐之何等之鬼神?用之何等之宾客?而于圣人为邦之法,又岂不为阳守而阴叛之耶?其亦误矣。”[4]

朱熹的这种观点建立在他的“淫诗”论上,将孔子所深恶痛绝的“郑声”“郑卫之音”“桑间濮上之音”与《诗经》中郑、卫之诗视为乐曲与歌词的关系,曲是淫声,诗是淫诗,孔子绝其曲而用其诗以为戒。“淫诗”一说,就现在所能看到的材料来说,肇始于许慎《五经异义》:“郑诗二十一篇,说妇人者十九,故郑声淫也。”[5]到了朱熹那里,此论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宣扬,“淫诗”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朱子语类·诗一·纲领》:“若变风,又多是淫乱之诗,故班固言‘男女相与歌咏以言其伤’,是也。圣人存此,亦以见上失其教,则民欲动情胜,其弊至此。……某今看得郑诗自《叔于田》等诗之外,如《狡童》《子衿》等篇,皆淫乱之诗,而说《诗》者误以为刺昭公、刺学校废耳。卫诗尚可,犹是男子戏妇人。郑诗则不然,多是妇人戏男子,所以圣人尤恶郑声也。……郑声淫,所以郑诗多是淫泆之辞,《狡童》《将仲子》之类是也。”[6]朱熹解诗,一反《小序》,直观诗辞而给予诠释,在《诗集传》和《诗序辨说》中将21首风诗判定为“淫诗”,以为“淫”之声与“淫泆之辞”必严格对应,后者可以留存示警,而前者必不能入有周雅乐。

针对程、朱二人的观点,马端临作出了反驳,既然季札观乐一事,“所歌者《邶》《鄘》《卫》《郑》皆在”,“则诸诗固雅乐矣。使其为里巷狭邪所用,则周乐安得有之,而鲁之乐工亦安能歌异国淫邪之诗乎?”既然是鲁国乐工所歌,恰恰是可以入乐的证明。列举了国名,则所歌必为系于国名之下的列国之诗。又说:“至于被之弦歌,合之音乐,则《仪礼》《左传》所载古人歌诗合乐之意,盖有不可晓者。……以是观之,其歌诗之用与诗人作诗之本意盖有判然不相合者,不可强通也。则恶知郑卫诸诗不可用于燕享之际乎?”[7]先秦典籍中固然没有明确记载十三国之诗可用于礼仪演奏。但仅据此而论定十三国之诗不入乐,显然证据不足。马瑞辰也就季札观乐一事说:“若非入乐,则十四国之诗不得统之以周乐也。”[8]

针对朱熹“淫诗”论,杨慎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对“郑声淫”之“淫”的误解:“淫者,声之过也。水溢于平曰淫水,雨过于节曰淫雨,声滥于乐曰淫声,一也。”[9]声之淫与文辞之淫泆是两码事,朱朝瑛《读诗略记》说得更明确:“音律为声,篇章为诗。辞旨醇正而节奏放滥即为淫声,辞旨佚荡而节奏紧严即为正声,不得以声而累辞也。”[10]马瑞辰则从“孔子删诗正乐”的角度说:“诗三百篇未有不可入乐者。……或疑诗皆入乐,则诗即是乐,何以孔子有删诗、订乐之殊?不知诗者,载其贞淫正变之词;乐者,订其清浊高下之节。”[11]郑卫之音不能径直与《国风》中的郑卫两国之诗对应起来,《左传》所载聘享赋诗,多用风诗,且不乏被朱熹指为“淫诗”者,就是郑卫之诗可用于燕享的明证。

朱熹持“淫诗”论并进而认为国风多不入乐,确实有“以‘郑声’为‘郑风’,以淫过之淫为男女淫欲之淫”的错误。《礼记·乐记》载子夏论“古乐”“今乐”之别,曰:“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郑玄注:“滥,滥窃也。溺而不止,声淫乱无以治之。”这里“今乐”与“古乐”实际上可以视为“郑声”与“雅乐”的代名词,乐音的没有节制正是“今乐”之所以为“淫”。但是,如果说淫声与淫欲全不相干,又过于绝对了。乐曲、歌词是相互配合的,前者的格调与后者的意旨应相互协调。“奸声以滥,溺而不止”是就乐声而言的,其背后则是情欲的反复渲染,音乐风格与表现意图是相适应的,不仅在曲,也在其辞。《礼记·乐记》子夏论乐,在言新乐音乐风格后紧接着说到“溺音何从出”:“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淫于色”的“音”当然是与“淫于色”的“辞”相配合的,“辞旨醇正”的诗通常不会有“节奏放滥”的乐曲,“节奏紧严”的曲子恐怕不会用在“辞旨佚荡”的主题。

认为“风”“雅”中皆有不入乐之诗的,主要是明末清初的学者顾炎武,他在《日知录》卷三中认为:“二南”、《豳风》的《七月》、《小雅》正十六篇、《大雅》正十八篇、《颂》都是入乐的,而十三国之诗中除《七月》以外的所谓“变风”、《小雅》中《六月》以下五十八篇所谓“变小雅”、《大雅》中《民劳》以下十三篇所谓“变大雅”,则是不入乐的。[12]“变风”“变雅”的说法最早见于《诗序》,汉代经学家以“《风》《雅》正变”解诗,用来整齐诗的政治意图和功能,并不能作为判断诗是否入乐的标准,前文所引马瑞辰的话已经说得很清楚。就以所谓“变雅”之诗来说,《左传》襄公十四年,卫献公“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巧言》属“变小雅”,即是“变雅”之诗可以入乐的明证。此外例证尚多,魏源《诗古微》论之甚详:

即以变雅言之,如《崧高》毛传:“吉甫作是工师之诵。”则固为燕乐之用矣。《斯干》笺谓筑宫庙群寝,既成而衅,歌《斯干》以落之,则亦考室乐章矣。《月令》大雩祭用盛乐,郑谓“吁嗟求雨之祭”,贾公彦谓“邦之大灾则歌哭而请”,《云汉》之诗是也,则亦宣王雩祭乐章矣。诸诗盖皆承王命为之,《崧高》承王命以赠申伯,而《烝民》《韩奕》从可知;《斯干》承王命以嘏祝,而《无羊》从可知;《云汉》承王命以告神,而《六月》《采芑》《出车》《采薇》《杕杜》《常武》《江汉》之为恺乐铙歌以劳还师可知,《车攻》《吉日》之为田狩会同时燕乐亦可知;而《庭燎》《沔水》之规诲,必皆授之矇瞍弹弦讽咏以达于王矣。[13]

虽未免有臆断之处,从变雅之诗可以具有的礼仪用途论其入乐,思路是可取的。

也有认为三部分皆有不入乐之诗的,仅清代学者雷学淇,他将“琴瑟以咏之”和“播之管弦,被之金石焉”区别开来,后者算入乐,前者不算入乐,从而认为三体之中皆有入乐、不入乐者。他说:“《史记》曰:‘诗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于韶、武、雅、颂之音。’盖合者,其入乐者也。不合者,其仅可弦歌者也。”这种观点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因为其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连可以“谐于丝肉而可歌”也不算是“入乐”,那么雷氏所理解的“入乐”,其内涵未免也太狭窄了。《史记》所言孔子正乐,方法正是“弦歌”,从其原文我们看不到“仅可弦歌则不入乐”的意思。而且,《诗经》中的诗是只用琴瑟还是管弦金石并用,也无法每一首都精确辨析出来。[14]

怀疑或否定诗三百皆入乐的观点无外乎以上三类,影响较大的则是第一类,也就是将怀疑的矛头指向列国风诗,而极少有人怀疑《雅》《颂》《二南》之诗有不入乐的。程、朱二人的观点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主张三百篇皆入乐的学者也作出了反驳。但是,在以下一些问题上究未能完全释疑:列国风诗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用途?典籍中所载用法,二南以外的风诗仅见宴飨“赋诗”之例,在这种用法下,诗是不合乐的吗?

二、诗与乐的先后问题

以上所论,还涉及到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即“诗为乐而作”还是“乐为诗而作”。朱熹认为十三国之风有不入乐的“淫诗”,与他主张“乐为诗而作”是密切相关的,在《答陈体仁》这封信里,他说:

来教谓诗本为乐而作,故令学者必以声求之,则知其不苟作矣。此论善矣。然愚意有不能无疑者,盖以《虞书》考之,则诗之作,本为言志而已。方其诗也,未有歌也;及其歌也,未有乐也。以诗依永,以律和声,则乐乃为诗而作,非诗为乐而作也。三代之时,礼乐用于朝廷而下达于闾巷,学者讽诵其言,以求其志,咏其声,执其器,舞蹈其节,以涵养其心,则声乐之所助于诗者为多。然犹曰“兴于诗,成于乐”,其求之固有序矣,是以凡声者少而发其义者多。……故愚意窃以为诗出乎志者也,乐出乎诗者也。然则志者诗之本,而乐者其末也。……有舜之文德,则声为律而身为度,《箫韶》《二南》之声不患其不作。[15]

朱熹反对“诗本为乐而作”的观点,认为诗本来只是言志,依节奏韵律唱出来,就是“歌”,以乐器演奏出来,才是“乐”。他所反对的观点,文中没有详细说,我们可用陈善的一段话代替:“诗三百篇,孔子皆被之弦歌。古人赋诗见志,盖不独诵其章句,必有声韵之文,但今不传耳。琴中有《鹊巢操》《驺虞操》《伐檀》《白驹》等操,皆今《诗》文,[16]则知当时作诗皆以歌也。”[17]

“诗为乐而作”与“乐为诗而作”,其实就是“按谱填词”与“为词谱曲”,古代自乐府至唐诗宋词元曲,无不是前者。而后者的依据则是《尚书·尧典》中的一段话:“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屈万里先生《集释》:“诗谓歌辞,所以表达意志。永,长也。永言,谓其言曼长。使语言(歌辞)之声曼长乃成歌。乐声之曲折缓急,即依此曼长之歌声为之,故曰声依永。律,指律吕言。律吕,古代正乐之器,截竹为筒,筒之长短不同,其声音遂有清浊高低之异;乐器之音,即依之为准则。律和声者,言宫商角徵羽五声与律吕调协也。”[18]这实际上是着眼于意志情感表达的“音乐发生论”,认为音乐是在语言不足以表达的情况下产生的,乐曲来源于语言的韵律,与《礼记·乐记》所谓“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一言乐一言舞,可以并观。之所以用“诗”这个词,是要区别于寻常的语言而强调其音乐性。故而《尧典》中的这段话,若用以论《诗经》中的诗篇,是牵强的。

尽管如此,诗与乐的先后问题仍值得深入探讨。雅颂之诗是庙堂制作,朱熹以为乐曲是在“诗言志”后自然发生的,当然不足取,就周代而言,仪式乐歌的词、曲两方面应该都是完成于乐师、乐工之手,《周礼》中乐职人员也负责教诗。但风诗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如果列国风诗确实是采自民间的歌谣,则表现男欢女爱的民间小调又怎能用于煌煌典礼之中?

因此,尽管对诗皆可以入乐的否定意见都难以成立,传统上对这些意见的批驳大多只局限于传世文献中有限材料的辨析。如今,随着出土简帛文献的增多,我们获得了重新探讨诗乐关系问题的契机。关于诗乐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十三国风诗的入乐还是不入乐上,关涉孔门诗乐观、“采诗观风”等重要的诗经学问题。探究这些问题,楚简诗类文献都提供了新的材料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