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方法评论(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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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法寅.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分析——再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OL]//赵联飞,赵锋.社会研究方法评论:第1卷.重庆:重庆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分析

——再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徐法寅[1]

摘要社会与个人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方法论的根本问题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学的研究问题理论发展方法选择和学科地位为了确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而确立社会学的学科地位,涂尔干和韦伯分别针对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学方法准则;但是,他们也都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虽然没有系统地考察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针对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两种决定论的不足,吉登斯和布尔迪厄更加关注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但是,由于关心的问题是结构再生产,走向了结构行动一元论,不能解释结构变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释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的性质和发生机制,我们需要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的本体论立场,并重构结构行动一元论对结构和行动之间关系机制的分析,从而建立结构行动互构论,强调结构的多样性和结构变迁的绝对性,具体说明行动者的能动性及其对结构变迁和结构再生产的影响机制。

关键词社会结构社会行动二元论一元论互构论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ociety and individuals and between structure and action are fundamental questions to sociological methodology in particular and social sciences in general. Classical sociologist, including Marx, Weber, and Durkheim, hold the stance of structure-action dualism, though not elaborating the mechanisms between structure and action. However, Giddens’ and Bourdieu’s methodologies are essentially structure-action monism, though analyzing the mechanisms between structure and action. As Giddens’ and Bourdieu’s monism cannot explain structural changes, it needs to return to dualism and reconstruct the mechanisms specified by monism, which will result in a structure-action mutualism elaborating the mutual constituting mechanisms between structure and action.

Key Words: Social Structure; Social Action; Dualism; monism; mutualism

社会与个人、结构与行动的概念及其关系这个社会本体论问题是社会学方法的根本问题。一方面,从社会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本体论问题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学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理论内容。另一方面,从社会研究的社会功用来看,这个问题对开展具体的社会研究、发展具体的社会学理论、解释具体的社会现象、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具有根本影响。像布尔迪厄等人(Bourdieu et al.,1991:13)所说,任何本体论假设都会影响观察者在认识论上的客体化过程,即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提出是在本体论视角下进行的;因此他也指出任何研究者要通过客体化的客观化,保持一种“认识论警觉”。结构和行动的关系问题会直接导致理论建构中对结构条件和个体行动赋予的不同权重(Reed,1997)。

从社会学发展早期开始,围绕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就产生了不同观点和相互争论。像张静(2000:9-10)所说,这个争论“关系到近半个世纪以来,虽以不同术语出现在不同学科,但内容十分近似的一场方法论争论的继续。这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于社会现象而言,结构(或制度)与行动(或个体行动者)何者更为基本,它们中何者能够更令人深入地理解人类群体社会的基本秩序问题”。总体而言,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和韦伯因为分别强调结构和行动的重要性而没有具体说明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但是也都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虽然紧密联系,但是两种不同的存在。受不同社会学传统和哲学思潮的影响,后来的社会学者片面强调社会结构或社会行动的决定性作用,又产生了具有决定论色彩的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围绕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针对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决定论的不足,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集中分析了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却走向了“结构—行动”一元论;这种一元论虽然能够解释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却不能解释社会结构的变迁问题。更好地解释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的性质和发生机制,需要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的本体论立场,并重构“结构—行动”一元论对结构和行动之间关系机制的分析,从而建立“结构—行动”互构论,强调结构的多样性和结构变迁的绝对性,具体说明行动者的能动性及其对结构变迁和结构再生产的影响机制。

一、“旧准则”:“结构—行动”二元论

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的概念及其关系问题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和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具有根本影响,在社会学发展早期,经典社会学家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围绕“社会是什么?”“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2]。涂尔干和韦伯虽然分别强调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的重要性,并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也都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的本体论。

(一)涂尔干的“结构—行动”二元论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而社会事实这个研究对象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特征。在涂尔干(Durkheim,1982:59)看来,“一个社会事实是一种能够对个体施加外在约束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可以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不固定的;或者,一个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某个社会中的行为方式,独立存在于它在个体上的表现”。涂尔干强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事实,社会事实具有独立的、特殊的性质,因此需要一门专门的学科——社会学——进行研究。他说:“在寻求适合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之前,弄清楚哪些事实是‘社会性的’,非常重要……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一些确定的现象;这些现象因为其不同的特征而可以与其他的科学的研究对象区分开来”(Durkheim,1982:50)。在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设定为社会事实的基础上,涂尔干提出了用来研究社会事实的社会学方法准则,包括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区分正常和病态社会事实的准则、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和呈现研究证据的准则等。

涂尔干对社会学方法论的讨论是为了确定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由于他将社会事实设定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他的方法论是围绕社会结构发展起来的。但是,涂尔干对社会结构的强调主要是为了说明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要提出客观结构决定论;相反,涂尔干在本体论上仍然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首先,从本体论上,涂尔干强调社会结构具有区别于个体的独立属性,但也没有反对个体层次区别于其他层次的独立属性。在涂尔干看来,社会事实的主要特征是相对于个人意识的客观性、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涂尔干(Durkheim,1982:52)说,“由于(这些事实)由陈述和行动组成,它们不会与生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相混淆,它们离开了个人意识是无法存在的。因此它们构成了一个新的事物类型,而且必须用‘社会的’这个词语来表明其性质”。但是,涂尔干(Durkheim,1982:35)也承认不同层次上存在的不同事实:“我们将社会世界中的事实加入外在世界事实的时候,必然让人困惑和震惊。但这误解了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影响。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将较高层次的存在还原为较低层次的存在;相反,这是主张,较高层次上的现实性至少与较低层次的现实性是相同的。”

其次,从对行动的解释意义上,涂尔干(Durkheim,1982:52)说,“我们知道,所有的社会约束并不必然排除个人的个性”;因此,“社会事实是由某个群体集体拥有的信念、倾向和实践组成的。但是,这些集体状态通过个体‘折射’出来时所具有的形式,是一种不同的事物。这种二元性无可辩驳地体现在:这两种事实通常是相互分离的”(Durkheim,1982:54)。面对被精神主义者指责为唯物主义的批评,涂尔干(Durkheim,1982:32-33)说,“和精神主义者将心理领域从生理领域区分出来一样,我们也要将心理领域从社会领域中区分出来;和他们一样,我们反对用简单事物解释复杂的事物”。这不仅体现了涂尔干要为社会学划分出研究领域的目的,也表明他承认现实是复杂的,不能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或者社会因素等某一种因素进行解释;而且“反对用简单的事物解释复杂的事物”成为将研究社会因素的社会学与研究其他因素的学科相提并论的依据。涂尔干(Durkheim,1982:55-56)明确地说,“就(社会事实的)个体表现而言,这些表现的确具有社会因素,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再生产集体模式。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每一个表现都依赖于个体的心理和生理构成,也依赖于个体所处的特定环境”。

(二)韦伯的“结构—行动”二元论

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也是以他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设定为前提的。在具体论述社会学方法论之前,韦伯(Weber,1978:4)就先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界定:“社会学(就本书对这个词汇的使用而言,当然本书的使用也是非常模糊的)是对社会行动进行阐释性理解、从而对其过程和影响进行因果解释的科学。当行动的个人对他的行为赋予了主观意义时——无论是隐含的还是公开的,遗漏的还是默许的——我们就把种行为称为行动。当行动的主观意义考虑到他人的行为,从而以此为行动取向时,我们就把这种行动称为‘社会’行动。”正是由于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设定为社会行动,而行动和社会行动的本质特征又是行动者赋予的主观意义,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也是围绕阐释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而展开的。在韦伯(Weber,1978:5)看来,和其他的科学研究一样,意义阐释也力图得到明确而可靠的洞察和理解;阐释的确定性的基础“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情感上同情的或艺术上赏析的。其中,理性的理解又可以划分为逻辑的和数学的理性”。对于意义的理解,韦伯区分出了两种方法:直接观察和解释性理解。

涂尔干强调对社会事实的解释,是以他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设定为基础的;同样,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对理解社会行动主观意义的强调,也是以他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设定为基础的。涂尔干强调社会结构,但并不是主张客观结构决定论;同样,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强调,并不是要提出主观建构决定论。相反,和涂尔干一样,韦伯也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的本体论。首先,韦伯强调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的存在是以社会行动为基础的。韦伯(Weber,1978:13)说,“为了认知的目的——比如,司法的目的——或者实践的目的,将诸如国家、协会、经济组织、基金会等社会集体视为个人,是合适的,甚至是必需的……但是,从社会学对行动的主观阐释来看,这些社会集体必须仅仅视为个人行动的结果或组织模式,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中的能动者”。其次,韦伯认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社会行动的影响。就对社会行动的解释而言,韦伯也强调主观意义的理解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个过程中,可理解的因素和不可理解的因素常常是相互交织、结合在一起的”(Weber,1978:5),而且“这些不可理解的因素也是同样重要的”(Weber,1978:12),因此,“无论一个阐释在主观意义方面显得多么明晰,我们也不能说这个阐释就是因果意义上的有效阐释……因此社会学的任务也是意识到驱使行动得以发生的情境,并对它进行描述和分析,虽然这些因素并不是行动者意识到的目的”(Weber,1978:9-10)。此外,韦伯也强调社会结构和制度对行动的作用,认为社会行动的意义是在社会关系或社会组织中确定的。这种“结构—行动”二元论尤其体现在韦伯对于“正当性秩序”的论述中。一方面,韦伯(Weber,1978:31)认为“正当性秩序”存在于行动者的“信念”中:“行动,尤其是社会关系中包含的社会行动,可能受到关于正当性秩序的信念的指引。这种信念能够指引行动的可能性可以称为秩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无论在习俗秩序中,还是在法律秩序中,都存在结构性的强制力。韦伯(Weber,1978:34)说,在习俗秩序中,“秩序的有效性外在地由这种可能性得到保证: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发生的越轨行为会招致相对分散但却十分严重的不赞同”;而在法律秩序中,“秩序的有效性则外在地由这种可能性得到保证:为了保证遵从行为或避免违犯行为,特定的工作人员会实施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强制”。

言而总之,在社会学发展早期,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和韦伯明确而系统地讨论了社会学方法论问题。他们都在设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这个研究对象的方法准则。所不同的是,涂尔干将社会事实设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提出了对社会事实进行客观解释的方法准则,而韦伯将社会行动设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提出了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进行阐释的方法准则。但是,从本体论上来说,他们都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认为社会和个人、结构和行动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作用。但是,由于涂尔干和韦伯分别强调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的重要性及其分析,他们没有具体讨论结构与行动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机制。

二、“新准则”:“结构—行动”一元论

在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和韦伯以“结构—行动”二元论为基础设立了不同的社会学研究对象和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学方法准则之后,对于结构与行动的关系以及社会学方法论的讨论一直都没有中断;这些讨论大都沿着涂尔干和韦伯的传统,或者关注社会结构,或者关注社会行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认为社会结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客观结构主义和认为主观建构具有决定作用的主观建构主义。在这种背景下,吉登斯和布尔迪厄又自觉地对社会学方法论进行了再思考,批判了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两种决定论观点,强调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方法论虽然比传统的“结构—行动”二元论更加关注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但是却走向了“结构—行动”一元论。虽然吉登斯和布尔迪厄所使用的术语有很大不同,但是由于他们在本体论上强调社会结构和能动性的对应性,所以他们都被称为结构化理论者(Elder-Vass,2010:4;Parker,2000:108-113)。

首先,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都批判和解决社会结构决定论和主观建构决定论构成的“二元论”(dualism),即主观建构主义和客观结构主义之间的对立;但是,他们对结构和行动一致性和对应性的强调却走向了“结构—行动”一元论,认为结构和行动是同一的(Barley & Tolbert,1997)。虽然他们所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都对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任何一种立场都足以解释社会现实。吉登斯认为,“在社会学和哲学中,行动和结构通常以相互对立的概念出现。一般来说,那些强调行动的思想流派对结构分析或社会因果关系关注甚少,或者束手无策;它们也没有将行动理论和制度转型结合起来……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像符号互动论一样)优先考虑客体,而不是主体,或者优先考虑结构,而不是行动。功能主义者通常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突现性质’,这种性质使得它与个体成员的性质相区别,因为它可以对成员的行为施加外在影响”(Giddens,1994 [1979]:49-52)。而吉登斯则主张, “结构不是外在于个体的:因为个体记忆可以保留结构,也因为结构能够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具体化,所以结构在一定意义上是内在的,而不是像迪尔凯姆所说的那样外在于行动”(Giddens,1984:25)。因此,由于结构是由规则和资源组成的,“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对规则和资源的使用,同时又是系统再生产的过程”(Giddens,1984:19)。同样,布尔迪厄也对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进行了批判,并力图“超越这两种知识模式的对立,并保留两者的贡献”;以现象学为代表的主观建构主义“排除了主观体验所发生的条件,即客观结构和内化结构之间的一致性”;而客观结构主义“建立了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根本对立”,因而忽视了客观结构存在的具体情境(Bourdieu,1990[1980]:25-26)。为了说明客观结构是如何在主观建构和个人行动中存在并因而得以维持的,布尔迪厄使用了“惯习”(habitus)——稳定的认知和动机结构——的概念来说明结构的二重性。总体而言,惯习是一种心理结构,但是也是一种意象结构(embodied structure),即与客观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相应性和一致性(Bourdieu & Wacquant,1992:12-14)。

其次,在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看来,“结构化”过程是结构与行动相对应的基础。“结构化”过程的概念虽然说明了行动中包含结构的因素,也将结构因素置入过程中进行考察,但是却包含结构决定论的因素。这种“结构化”过程尤其体现在他们都将名词“结构”(structure)变成了动词“结构”(structuring)、形容词“结构了的”(structured)或者表示过程的名词“结构化”(structuration)。吉登斯首先重新界定了“结构”概念以打破之前定义所暗含的结构功能主义假设:“在社会分析中,结构是指结构化的性质(strucuturing properties),这种性质可以在社会系统中凝固时间和空间;而且这种性质使得相似的社会实践存在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从而呈现出系统性的特征”(Giddens,1984:17)。这种结构化是一个使得结构在实际行动中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过程。因此,结构化的过程也就是行动的过程。而且行动的过程具有明显的时间性,这尤其体现在吉登斯的“反思性监控”(reflexive monitoring)的概念上。“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行动的时间性特征;不仅包括某行动者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行动者不仅持续地监控他们自己的行为,而且也期望其他人像他自己一样行事”(Giddens,1984:5)。同样,在布尔迪厄的理论中,惯习是被结构化的(structured),即惯习是客观条件的产物;同时,结构又是结构化的力量(structuring),即惯习通过其产生的实践活动又维持结构的存在(Boudieu,1977[1972]:78-79);因此,这里就涉及惯习的形成过程和作用过程。布尔迪厄尤其强调“实践”的概念,正是在实践中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在过程当中合二为一了:首先,实践因其时间性而成为一个过程;“实践是在时间中展开的……实践与时间性是不可分离的”(Bourdieu,1990[1980]:81);其次,实践是通过“惯习”在具体情境中的实现。

最后,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都强调行动者对结构的“无意识”,从而将“结构—行动”一元论和结构决定论推向极端,即行动者在内化结构的基础上无意识地、自然而然地遵从结构。在分析行动能动性的时候,吉登斯建立了一个“行动者的分层模型”(stratification model of the agent)。前面提到的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知识这个模型中最浅的、有意识的一层。除了反思性监控,行动者还可以进行行动的理性化(the rationalization of action),即“行动者——也例行公事地和从容不迫地——对他们的行动基础进行持续的理论性理解”(Giddens,1984:5);此外,行动者的行动还包括行动动机。动机的一个关键性特征是:虽然说行动者可以话语性地说明他们的行动目的和理由,但是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说明他们的动机,因此行动动机是无意识的。基于此,吉登斯强调了行动中所包含的实践意识和无动机的作用(Giddens,1984:5-7)。相似地,布尔迪厄的“惯习”概念是一种行动者意识不到的意象结构(embodied structure)。这种结构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成为行动者的“第二自然属性”,即是行动者意识不到的、自然而然的性质。用布尔迪厄的话说,“在实践中,惯习是历史转变而成的自然,也就是(行动者)拒绝承认这一历史转变……这种无意识只不过是对历史的遗忘,而这种对历史的遗忘又是历史的产物,即历史将它所产生的客观结构内化为作为第二自然(second nature)的惯习” (Boudieu,1977[1972]:78-79)。

三、“结构—行动”互构论:重回二元论

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结构—行动”一元论在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首先,与传统的“结构—行动”二元论相比,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结构化理论更加强调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传统的二元论则更加关注其中一方的性质和作用,而没有详细说明两者的相互关系和关系机制。其次,与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的决定论相比,吉登斯和布尔迪厄虽然也走向了决定论,但对于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了更加详尽的分析。

不过,在他们提出了结构化理论之后,结构化理论的解释力和本体论也受到了后结构化理论者的质疑[3]。从现实解释力上来说,苏维尔(Sewell,1992)和阿契尔(Archer,1982;1996)等人认为结构化理论是围绕“结构再生产”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不能很好地解释结构变迁问题。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理论都隐含着“结构再生产”假设[4]。所谓“结构再生产”假设是指他们的结构化理论中所体现出来的对社会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强调,即行动者都通过有意识的行动过程“无意识地”再生产着“结构—制度”。这个过程可以从吉登斯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系统”的概念中发现。“按照结构化理论,社会科学的基本研究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历,也不是社会整体的存在,而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有序的社会实践。像自然界中自我再生产的事物一样,人类的社会活动也是重复发生的。”上面已经提到,结构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过程,这里的社会系统是“由超越实践和空间而进行再生产的人类行动者的活动组成的”(Giddens,1984:25)。同样,布尔迪厄也强调惯习对社会再生产的作用。惯习是被结构化的是因为行动者的思想结构与客观结构相应;惯习是结构化的力量,因为惯习在行动中再生产着客观结构:“惯习,是调节情境性行为的、稳定的产生规则;惯习所产生的实践倾向于再生产客观条件中固有的规律性;而这些客观条件正是这些产生规则的客观条件”(Boudieu,1977[1972]:78)。杰肯斯(Jekins,1992:56-62)就指出,虽然布尔迪厄的研究以批判结构主义为主线,但是最终并没有逃脱结构主义对结构稳定性的强调;他不过更加详细地说明了社会结构存在的微观机制。

从本体论上来说,后结构化理论批判了结构化理论的“中心合并主义”(central conflationism),并强调社会结构的突现性质(emergent property)。大卫·埃德尔-瓦斯(Dave Elder-Vass,2010)吸取了罗伊·巴斯卡(Roy Bhaskar)的批判实在主义哲学,并认为结构和能动性之间的不同性在于:社会实体具有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个体所不具备的突现性质;这些突现性质是社会个体之间关系模式和互动方式的产物;这种突现性质也就是这些关系模式和互动方式的结构性质;这些社会实体的突现性质使得它对于社会个体具有因果力量(causal power),即能够影响社会个体的行为;而且社会个体也具有其本身的突现性质,因此作为社会实体的组成部分也具有结构性力量,只是处在不同的突现层次上。

因此,吉登斯和布尔迪厄基于“结构—行动”一元论发展的结构化理论能够解释“结构再生产”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释结构变迁问题。这也需要对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性质进行深入讨论。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理论是针对“二元论”(dualism)提出的,但是他却混淆了“二元论”和“决定论”(determinism)概念,认为“二元论”就是主张其中一方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决定论”,包括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吉登斯在谈到“强结构”和“强行动”的两种二元论时,就认为“强结构”的观点“认为行动者是被动的、无能的,只不过是外在力量的玩偶而已”(Giddens,1993:4)。但是,“二元论”并不必然导致“决定论”。二元论的根本特点是强调社会和个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解释逻辑。这在涂尔干和韦伯的方法论中都有体现:他们的方法论也是“二元论”,只是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承认结构和行动具有不同性质,但集中考察其中一种现象的“二元论”所产生的不是“决定论”,而是温和的“社会结构理论”与温和的“社会行动理论”。帕克尔(Parker,2000:8-9)认为在客观结构和主观建构的关系上存在着四种立场:客观结构主义、主观建构主义、二重性或同一性(identity),以及二元论或不同性(non-identity)。在后结构化理论看来,综合客观过程和行动能动性并不一定要摒弃结构和能动性之间二元论或者两者之间的不同性;因此结构化理论强调二重性和同一性,而后结构化理论强调二元论或不同性。对后结构化理论者而言,强调结构和能动性之间的不同性不仅可以分析社会再生产过程,而且也可以研究社会整体是如何形成和变迁的,因为这些问题都假设社会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客观性和延续性(Mouzelis,1995:150)。

经典社会学家方法论和后结构化理论表明,“结构—行动”二元论并不必然导致决定论。面对“结构—行动”二元论基础上产生的两种决定论——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及其不能解释结构与行动关系的缺陷,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1)吉登斯和布尔迪厄所采取的“结构—行动”一元论;(2)以“结构—行动”二元论为基础具体分析结构与行动的关系机制。“结构—行动”一元论关心的问题是“结构的实践性再生产”,而且在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形下,这种一元论可以说明结构通过行动而得以再生产的过程。但是,这种一元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社会结构变迁问题。因此,更好地理解结构变迁和结构再生产,我们必须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

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主要有四方面的意涵:(1)以经典社会学家的“结构—行动”二元论一致,强调社会与个人、结构与行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尤其是强调社会结构的“突显性质”;(2)整合经典社会学家的“结构—行动”二元论中对结构或行动的强调,更加关注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3)与“结构—行动”一元论一样,“结构—行动”二元论反对客观结构主义决定论和主观建构主义两种决定论,强调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与“结构—行动”一元论不同,“结构—行动”二元论同时关注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从而提出更具解释力的社会学方法准则。言而总之,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是要反对客观结构主义决定论和主观建构主义决定论,提出“结构—行动”互构论,强调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互构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也是在强调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的意义上,在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基础上对“结构—行动”二元论的再思考,不同于传统的二元论,因为传统的二无论仅仅在强调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不同性质及其互动关系,并没有具体说明结构与行动之间的相互构成的关系和机制。郑杭生和杨敏(2010)虽然使用了“互构论”一词,但总体而言并没有说明结构与行动、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构机制,因此仍然属于传统的二元论。下一部分将在此背景下,具体介绍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一元论对结构和行动的关系机制的分析及其对结构和行动互构机制分析的启示。

四、“结构—行动”互构机制分析:重构一元论

吉登斯和布尔迪厄的“结构—行动”一元论,关注的问题是结构再生产问题,因此不能充分地理解结构变迁问题。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理解结构变迁及其中社会行动的能动性,我们需要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在经典社会学家的“结构—行动”二元论的基础上,详细考察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互构机制,从而建立“结构—行动”互构论。就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而言,吉登斯和布尔迪厄详细分析了结构再生产过程中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因此从“结构—行动”二元论视角出发重构“结构—行动”一元论关于结构与行动关系的分析,可以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明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

围绕结构再生产问题,吉登斯和布尔迪厄以“结构—行动”一元论为基础的社会再生产中结构对行动产生影响的四种机制为:环境形塑、认知框架、价值导向和性情沉淀。首先是环境形塑(shaping)。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都反对结构功能主义所蕴含的社会共识假设并吸纳了社会冲突因素;这尤其体现在他们对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及统治关系的分析上。吉登斯(Giddens,1984:33)认为,“统治关系依赖于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资源的动员。配置型资源指对客观事物、物品或物质现象进行支配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转换能力。权威性资源是对人或行动者进行支配的转换能力”;而且,这两种资源的分配通过限制和协助社会行动而形成了社会互动中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也具有共享性和重复性。也就是说行动者的行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是受结构性资源分配关系形塑的。相似地,布尔迪厄也认为,无论是在传统社会的社区场域中,还是在分化社会的社会空间中,各种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也导致了社会不平等和权力关系。根据研究的场域不同,布尔迪厄提出了多种对资本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包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技术资本、学术资本等等;但是在各个场域中,资本总量、资本构成和人生经历使得行动者分化开来形成了社会不平等和权力关系;而且布尔迪厄也认为占据某社会地位的行动者会形成相应的认知结构、价值观念和行动取向(Bourdieu,1986;1984;2005;2004)。从后结构化视角来看,社会结构会通过资源分配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行动背景和行动能力。

其次是认知框架(framing)。吉登斯(Giddens,1984:29)使用“解读图式”(interpretative scheme)来说明行动者在话语意识中对行动的说明、解读和沟通;这些解读图式是行动者知识库存中的分类模式。这些解读图式在社会互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中重复使用,因此它们不仅仅存在于时空背景中用来说明具体的行动内容,它们还具有超越时空背景的结构化因素——意义体系(signification)。从“分析性二元论”的观点来看,意义体系是社会结构的突现性质的一个方面;二者这种意义体系可以架构行动者的解读图式,对时间、空间和行动进行说明、解读和沟通。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这些意义体系因具有共享性和重复性而有助于社会整合和社会再生产。同样,布尔迪厄也指明惯习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认知结构;其二是动机结构。这里的认知结构就是行动者对自然、社会和自我的解释框架。布尔迪厄(Bourdieu,1979)对于阿尔及利亚农民的分析显示,人们的理性能力(rationality)是受他们的生活条件限制的;只有在生活稳定的基础上,他们才理性(rationality)地思考未来;否则,他们只能生活在传统的、合理(reasonable)的思考习惯中。

再次是价值导向(orienting)。吉登斯(Giddens,1984:30)认为,社会互动中的规范性因素(normative component)说明其合法性,从而进行社会权利义务结构的再生产过程。社会互动通过价值规范对行动者及其具体行为进行评估和奖罚;与认知框架相似,这些价值规范虽然存在于具体社会行动中,但是他们也具有超越时空的性质,即具有共享性和重复性,但是这些价值规范又组成了结构化性质的另外一个因素——合法性(legitimation)。这里就涉及布尔迪厄所说的动机结构了。布尔迪厄(1958;1979)认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动机结构是不同的;比如在传统社会中,劳动(labor)就是一种荣誉,而不仅仅是一种谋生手段;只有在现代社会中,工作(employment)才成了一种谋生手段。

最后是性情沉淀(conditioning)。如果采用“分析性二元论”的立场,我们可以说客观结构的环境形塑是一个客观机制,因为它关注的外在的资源配置状态及其对行动者生活环境的影响;而认知框架和价值导向则是主观机制,因为两者涉及行动者所具有的意象结构。但是如果意象结构,像主观建构主义所说的那样,是不稳定的、情境性的,那么动机和认知的变化会导致改变结构的行为,而不是社会再生产。事实是,结构化理论认识行动者的认知和动机是稳定的、无意识的。问题是:这种稳定的意象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呢?借用布尔迪厄的话说这是一个历史沉淀的过程,即在历史沉淀过程中人们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无意识的性情。这种性情通过上面说的三种机制而与客观结构产生一种契合关系;这种性情使得情境性的行为具有一种不变的结构性、重复性和共享性。同时吉登斯所说的行动例行化(routinization)和区域化(regionalization)作为外在的行为模式也是基于行动者的性情沉淀的。

从“结构—行动”二元论的角度来看,吉登斯和布尔迪厄关注的是结构再生产问题,虽然说明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但没有在结构与行动的互动过程中在更加一般意义上讨论结构变迁问题。另一方面,他们在结构再生产背景下对结构和行动关系的考察为更加一般意义上考察结构与行动的互构机制提供了分析框架。总体而言,“结构—行动”互构论由两个方面组成。首先,“结构—行动”互构论强调结构的多样性和结构变迁的绝对性。针对结构化理论不能充分解释结构变迁的问题,苏埃尔(Sewell,1992)特别强调结构变迁的可能性。从原因上来说,苏埃尔也认为,“很多关于社会变迁的结构分析强调变迁源于系统之外,然后再描述结构变迁过程”。但是这种分析并没有讨论结构变迁过程中社会内部的运行。因此,他又从内部视角说明了结构变迁的可能性:结构多样性(multiplicity),即结构包括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依赖不同类型和数量的资源的、多样化的结构,而且这些结构之间会出现矛盾和冲突;阐释框架的移植性(transposability),即行动者可以使用的阐释框架可以应用于广泛的情境中,因此某一种结构产生的认知方式会改变其他的结构;资源积累的不可预测性(unpredictability),由于阐释框架具有移植性,这也会导致资源积累的不可预测性;资源使用的多样性(polysemy),资源可以用不同的框架进行阐释;结构的相互交织(intersection),即前面所说的各种因素会导致各种结构相互重叠、相互交织。但是,“结构—行动”互构论,不仅强调结构变迁的“可能性”,而且强调结构变迁的“绝对性”。如果我们承认行动的“能动性”,任何一个行动都会对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行动会改变具体情境中的结构。在绝对的结构变迁中,结构再生产是一种相对状态;这种相对状态的界定也要放在具体的分析中进行界定。

第二,互构论要强调行动者的能动性及其对结构变迁和结构再生产的影响机制。在强调结构变迁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使用吉登斯和布尔迪厄对结构再生产机制的分析来说明结构变迁的机制。首先,在环境资源维度上,结构与行动的互构不仅体现在现有环境对行动的“形塑”上,也要包括行动“重塑”(re-shaping)环境资源配置结构的能动性。其次,在认知方式维度上,结构与行动的互构不仅体现在现有认知框架对行动的“框架”上,而且也体现在行动“重释”(re-interpreting)周围世界并改变认知方式的能动性上。第三,在价值规范维度上,结构与行动的互构不仅体现在现有价值规范对行动的“导向”上,而且也体现在行动“重估”(re-evaluating)周围世界并改变价值规范的能动性上。第四,在性情形成维度上,结构与行动的互构不仅体现在现有结构在行动中的“沉淀”,也体现在行动“反思”(reflecting)结构并改变结构的批判性情上。第五,由于结构的多样性、阐释框架的移植性、资源积累的不可预测性、资源使用的多样性以及结构的重叠性,环境资源、认知方式、价值导向和行动倾向之间也会出现相互冲突和矛盾,因此环境“重塑”、认知“重释”、价值“重估”和习性“反思”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其中一个方面的变化会引起另外一个方面的变化。

综上所述,为了确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而确立社会学的学科地位,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和韦伯分别强调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学方法准则。但是,涂尔干对社会结构的强调和分析,并不是要发展客观结构主义的决定论;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强调和分析,也不是要提出主观建构主义的决定论。相反,涂尔干和韦伯都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的本体论;另一方面,由于关注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确立,他们也没有系统地考察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由于客观结构主义和主观建构主义之间的争论分别显明了对方的不足,吉登斯和布尔迪厄更加关注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机制。但是由于他们关心的问题是结构再生产,因此他们走向了“结构—行动”一元论,不能解释结构变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释结构再生产和结构变迁的性质和发生机制,我们需要重回“结构—行动”二元论,并重构“结构—行动”一元论对结构和行动之间关系机制的分析,从而建立“结构—行动”互构论,强调结构的多样性和结构变迁的绝对性,具体说明行动者的能动性及其对结构变迁和结构再生产的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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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徐法寅,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主要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政治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联系邮箱: xufy@cass.org.cn。

[2]在经典社会学三大思想家——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中,涂尔干和韦伯致力于明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而确立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也对社会本体论和社会学方法论进行过学科性的系统探讨。因此,本文将集中讨论涂尔干和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对于社会本体论和方法论也在其著作中进行过讨论(尤其是他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虽然他并没有特别追求确立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总体而言,马克思也持有“结构—行动”二元论的观点,既强调社会具有关系性和历史性特征,也强调人的类本质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改变(Balibar,2007)。

[3]所谓后结构化理论,是指在对结构化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保留结构和能动性的二元论为特征的社会理论;其代表理论家主要包括玛格丽特·阿切尔(Margaret Archer)、尼科斯·莫泽利斯(Nicos Mouzelis)、约翰·帕克尔(John Parker)、大卫·埃德尔-瓦斯(Dave Elder-Vass)以及其他批判实在主义的社会理论家。

[4]需要说明的是,吉登斯和布尔迪厄都曾经关注社会变迁问题。比如吉登斯在考察现代化过程时就考察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由阶级划分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型、当前反思性现代化的转向,以及作为现代性后果的全球化等等(Giddens,1981,1985,1990)。同样,布尔迪厄也曾经考察阿尔及利亚的社会转型,勾勒了传统社会和分化社会的区别等等(Bourdieu,1979,1977[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