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心理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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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谎言识别的过去

最早的谎言识别实践可追溯到蒙昧时代的神灵裁判,即借助神灵的力量来帮助判断是否有人在说谎。在生产力低下的蒙昧时代,人类因迷信而对周围的世界心存恐惧。当族群中出现一些难以判断真假的情况时,人们便会求诸自然界最令人信服和畏惧的法官——神灵。在争议双方真假难辨时,裁判者(一般是部落长老)往往求助于无形的神灵,将终局裁判权交给神灵这一人类共同崇拜且信服于其力量的偶像。历史上最早的谎言识别实践可谓是在恐惧中诞生,并与神灵结下了不解之缘。

神灵裁判主要有“神誓法”和“神判法”两种形式神灵裁判,又称神识法,包含神誓法和神判法,在不同专著中指代相同。(羊芙葳,2010)。

2.1.1 以“神灵”的名义起誓:神誓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会听到或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旦被质疑在说谎,当事人往往会信誓旦旦地说:“我对天发誓,如果我说了假话,就让我天打雷劈。”“谁说谎,谁就是小狗。”这种自我辩解的方式体现着神誓法的历史传承。

神誓法是在纠纷双方就案件事实提出相互冲突的陈述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以向神灵发誓或发诅咒的方式证明其陈述真实的方法(盖世梅,李明和,2007)。若在向神起誓的过程中表现出神态慌乱,或者在宣誓后出现某种报应的迹象,便可据此判断陈述人在说谎。神誓法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首先,誓言内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元9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就规定了当事人的誓词表述,如原告人需要做如下誓言:“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不是出于仇恨、嫉妒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靳学仁,2007)。

其次,形式也有很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由神职人员在专供祭祀的地方举行庄严的宗教仪式。誓言要祈祷本民族尊奉的神灵,然后再在圣物前宣誓或诅咒。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期使用不同的圣物。

早在西方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时期,神誓法就已盛行。古巴比伦王国(约前3500—前729)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神誓法的记载:“倘若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诬陷,而她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法兰克王国(481—843)的《萨利克法典》中规定“誓言”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形式,并且要求当事人以神的名义发表誓言,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没有说谎(何家弘,张卫平,2000)。

神誓法在中国的古老原始社会中也已出现,并盛行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以后才逐渐减少。《周礼·秋官·司盟》中有这样的叙述:“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如果有(因契约)发生诉讼的,就先让他们盟诅。此处盟诅指对神立誓诅咒。。“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凡举行盟诅,各使当事人所在地的民众供给所需的牲畜,并把民众召集在一起。盟诅之后,又为司盟提供祈神所需的酒脯。“盟诅”,即“对神立誓诅咒”,(誓言)都要记于册、存于官。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陆新淮,2005)。神誓残存于秦、汉等朝,明、清时期仍有出现。

历史的车轮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大多数国家不再提倡神誓法,但神誓法的形式仍留存在现代西方文化下的诉讼场景和人们的生活之中。比如,现在我们可以在很多有宗教信仰国家的法庭上看到这样的情景:证人在宣誓出庭做证之前,都会将手按在《圣经》或《古兰经》上,对上帝或先知宣誓承诺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基于事实。即便在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证人也会被要求在《宪法》面前宣誓自己所言属实(Vrij, 2005)。

神誓法反映了早期社会中人类对自然环境和自我与他人关系的认知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很多自然现象仅凭有限的经验难以解释,于是便求诸“无所不能”的神灵。但神誓法的盛行也有一定的心理学依据:在神誓法的基本流程中,说谎嫌疑人需要在其族群信仰的神灵面前宣誓,这会使当事人处于特定的心理压力氛围,因为他知道或相信,他所信仰的那位万能、公正、无所不在的神正在看着自己,这无形中产生了心理压力,当事人会感受到被他人监督。迫于这样的情境和心理压力,发誓人很有可能说出真实情况。如果发誓人依然选择说谎,则会下意识地表现出一些说谎线索(面部表情、身体姿态、语音语调等),且很可能被他人识破。

2.1.2 来自“神灵”的裁判:神判法

很显然,如果当事人和助誓人都愿意发誓,且发誓的过程中没有特殊的现象或行为出现,那么人们就无法通过神誓法来识别谁在说谎。于是人们发展出谎言识别的新方法——神判法,即在当事人宣誓以后,由其族群所信仰的神来做出判断,通常是让被怀疑说谎的一方在进行了某种仪式(如弥撒、祈祷或念咒等)后,在神的面前经受真实或潜在痛苦和危险的考验,由神来识别其是否在说谎。

神判法的进行依赖人类无法肉眼可观的神灵,因此谎言识别的主动权被转移到神灵身上。我国学者羊芙葳(2010)从形式和科学性上将神判法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肉体考验法。基于“说真话的人是不会受伤的,神只会惩罚说谎的人”这种信仰,将当事人置于水、火、毒、热油甚至猛兽之中,观察其在这些凶险情境中的表现,以及是否会受到伤害:未受伤表明没说谎,若受伤则表明该人在说谎。

肉体考验的形式五花八门,如在文艺作品或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由肉体考验改变而来的惊险情节:当事人需要将手伸进装满沸水或滚烫的油中取出某一物品,用手抓握或用舌头触碰烧红的烙铁,根据当事人是否受伤判断其是否说谎。今天看来,肉体考验的应用逻辑不在于观察当事人是否会受伤,而在于通过裁决者的察言观色和逻辑推理来判断当事人在面对肉体考验时的外部表现,因此更依赖裁决者的识谎经验。

第二,基于运气和概率的方法,包括卜卦、抽签、《圣经》考验法、独角兽、蛇神判断、圣水判断法等。这些在古代应用十分广泛的方法现今已很罕见,只偶见于现代社会的某些偏远地区。事实上,这些方法均无法从科学角度进行验证和预判,就像是在玩掷色子的游戏一样,最终说谎和说真话都有50%的概率。

在长久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依靠神灵来判断谁在说谎并进行裁决可能会带来不公正,并且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作弊或暗中操作等手段来通过这种测试,比如,在进行肉体考验之前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如在触碰烧红的烙铁之前提前在手上涂一层蜡),或以更极端的方式威胁或收买掌握评判结果的法官。

第三,有一定科学依据的新形式,包括通过决斗识谎,根据嚼完面粉或小米后的干湿程度进行的面包小米识谎、刺血后根据血流是否自行凝结判断是否说谎的刺血识谎等。虽然这些方法均源自古老的谎言识别实践,但已开始显露谎言识别与科学思想结合的萌芽。如在决斗识谎中,审判者预期说谎的一方会因自己内疚而无法以最正直的姿态决斗,容易失败。在面包小米识谎中,说谎造成的心理压力可能会导致唾液分泌减少。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传统识谎实践中经常使用的神誓法和神判法逐渐消失。虽然现代西方法庭上仍然存在一些类似神誓法的形式(如证人宣誓活动),但这种宣誓活动的形式重于内容,并且证人若说谎,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神灵的惩罚。这种宣誓的形式更多出于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以及人类对于信仰、道德、良知的敬畏。

2.1.3 来自肉体的考验:刑识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进入皇权时代,人类谎言识别的实践日益脱离神灵和宗教的帮助,开始转为刑识法,采用严酷的刑讯手段来获得供词或寻求真相(羊芙葳,2010)。

刑识法通常表现为“刑讯逼供”+“精神折磨”,即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等手段来逼迫当事人说出事实真相。肉刑在运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身体与精神的不适甚至伤害,如古代的“五刑”见下文介绍。,现代的针扎、电击以及罚冻、罚站、水封闭把嫌疑人头高脚低绑在一块木板上,脸用玻璃纸盖上,然后开始泼水。由于玻璃纸遮住了口鼻,嫌疑人很快就会感到窒息,产生一种快要憋死的恐惧感。、吵耳朵用强音干扰,刺激嫌疑人的听力系统,致使其难以安静或入眠,最后精神紊乱,难以抵抗。等。精神折磨则是通过谩骂、虚假承诺、药物逼供等手段折磨、伤害人的心理(羊芙葳,2010)。剧烈的肉体疼痛和非人的精神折磨往往使得当事人心理崩溃,只得认罪或道出真相。当然这也不排除会有许多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

刑识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如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国王朱利宪法》规定,在叛逆罪案件中可以进行刑讯;在罗马帝国初期,刑识法开始普遍适用于公民。14世纪,刑讯在欧洲成为谎言识别和刑事调查最常用的方法,同时演变出各种花样,其中一些方式极端惨无人道,如火刑、血刑、轮刑、滚油刑等。随着人权进步思想的兴起和一些思想家的抨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各国法律均开始禁止刑讯逼供,并且形成了一套遏制其使用的法律原则、制度与措施。在民主进步、人权思想深入人心的当代,已很少采用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但在一些威胁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案件中,如对待危险或恐怖的犯罪分子时,审讯时仍然可能会采用刑讯方法。

在中国,刑讯法也有几千年的历史并在今时今日仍有影响。在奴隶社会,刑识法的经典表现为“五刑”:墨(在脸上或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剕(也作腓,即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和大辟(死刑)。进入封建社会后,演变成笞、杖、徒、流和死,其中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徒刑的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流刑的里程分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死刑分绞刑和斩刑。随着统治者思想的进步,后来刑讯者只在那些反复盘问后仍没有突破、拒不认罪的人身上实行刑讯手段,律法也逐步规定了刑识的方法和步骤。

刑识法在识别谎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废止也经历了很长时间。1908年清朝末期的《大清现行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明令废止了刑讯的使用(羊芙葳,2010)。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颁行以后,中国法律全面禁止刑讯逼供,但时至今日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仍然不断见诸报端(靳学仁,2007)。

综上所述,古老的神誓法和神判法在人类迷信时期曾广泛应用于识别谎言,之后通用的刑识法则以肉体疼痛或精神折磨为手段来甄别谎言。当今社会,神誓法和神判法早被废止,刑识法也被明令禁用,人们如何识别谎言呢?

小结

本节主要介绍了早期谎言识别实践的产生背景、主要阶段以及发展历程,具体包括基于神灵审判的神誓法和神判法,以及基于肉体考验的刑识法,在每一阶段中详细列举了每种方法的具体形式。谎言识别实践的早期发展见证了人类由蒙昧时代逐渐走向皇权时代的认知发展进程,但这种发展受时代和科学发展的局限,仍在继续进步。

思考题

1.神誓法、神判法和刑识法是否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2.如何评价三种谎言识别方法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