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保证金、保证人是什么?
当你通过面试、体检,成功入职后,依旧需要擦亮眼睛看一看这家公司是否靠谱!切记其中一个坑就是,只要公司让大家交什么“培训费”“保证金”,或者让你找一个在当地有工作、有户籍的“保证人”,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实,我能理解这些公司提此类要求的出发点,像一些特殊的岗位,比如财务、安保等,公司不愿意让不知底细的陌生人参与,或者说更希望找一个知根知底的人任职。如果你是公司老板,可能也会这样想,但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这么做就是违法。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是否觉得上面的规定不讲人情、不接地气?恰恰相反,法律正是为了保护我们“打工人”才这样规定的。因为有很多不良公司,借大家想要迫切入职的心情进行敛财。
实际上,这种公司可能根本没有一个固定岗位,他们把人招进来,不是为了用工,而是恶意地想算计你的保证金。
假设一个人要交一万元保证金,听起来不多,可他们要是招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人呢?这就涉嫌犯罪了,叫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是“集资诈骗罪”。
说了不允许交保证金,那找保证人是不是就可以了呢?我们团队刚好办理过一个案子,咱们以案说法吧。
案例
三年前,某公司让劳动者在入职时,找个当地的保证人。该保证人很有名望,也很有资财。但无巧不成书,这位职场新人,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七百多万的损失。公司不肯善罢甘休,于是,把劳动者、保证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公司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及现行《民法典》合同编都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和债务人(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但最后的结果出乎公司的意料——劳动者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所谓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主要理由是:公司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法律规定均不予支持!
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然,劳动者的资产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也没办法,他们的巨额损失不能找“土豪”保证人追究。
这个规定体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理念,我有必要跟大家强调一下:
一些劳动领域的特别法律,比如《劳动合同法》,是要优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及“保证合同”的一般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而《民法典》是一般法。
记住这几个字:特别优于一般。
如果你一旦陷入了纠纷,可以先看看该领域有没有特别法,如果有,优先适用特别法;如果没有,才考虑一般法的规定。这也是法律实务中律师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