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是必须的吗?
当你拿着录用通知书到公司报到,是否以为接下来就是顺利地入职,自己将被直接安排到工作岗位呢?
其实不一定,很多单位从健康安全角度考虑,要求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体检。当然,这个要求无可厚非。
你的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健康还好,但如果在体检过程中查出了一些不宜参与该工作的疾病,或者某些传染性疾病,公司有权拒绝新人入职,这是法律允许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是,有些疾病不可以专门对劳动者检测,就是所谓的不得涉嫌歧视性体检。只听概念会觉得太过空洞,我可以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不允许入职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
乙肝不具有传染性,公司不能在体检时检测该项目,就算检测出入职人员患有乙肝,公司也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以这个为由不让入职,我们完全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给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举报。最终结果只有一个:允许入职,外加行政处罚!
案例
2020年12月21日,李某参加某公司面试,于一周后得知面试通过,公司告知他入职体检合格后,可以办理入职手续。在进行入职体检时,体检中心称该公司要求必须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并让李某签下“自愿”材料。李某考虑到很喜欢这份工作,虽然自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签字检查。检查结果就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而在原定入职的日子,李某接到人事部的解聘通知,称因乙肝问题,拒绝录用。对此,李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将公司告上法庭。
李某遇到的问题属于较为典型的就业歧视。其他劳动者如果遇到此类情况,除了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外,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就业体检医疗机构。
另外,必须提醒大家,不要随意签署“自愿”材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