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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
明天早上太阳一定会升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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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心灵是一个舞台,各种知觉在这个舞台上不断出现。
——休谟《人性论》
引言
+ 我们最近几年可能会经常听到一个词,叫“黑天鹅事件”。这个词语最初是在政治或经济领域中,用来指代一些未能预料到但造成了重大后果的事情。“黑天鹅事件”其实涉及一个重要的认识论问题。在地理大发现时代之前,欧洲人在欧亚非三个大陆见到的第一只、第二只……直到第N只天鹅都是白色的,于是他们得出结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有一天,一名欧洲人来到了澳洲,在那里第一次发现了黑色的天鹅,这让欧洲人对天鹅的认知彻底崩塌了。这说明归纳法是靠不住的,从特称或者单称的命题(一个或者一些天鹅是白色的)到全称命题(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二者之间的衔接不是必然的。换句话说,就算你已经看过了现存的所有天鹅,也不能保证未来出现的天鹅一定都是白色的。那么同样的,人类的祖先从有记忆开始,就看到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但这能够保证太阳以后每天都会照常升起吗?这样的问题在哲学上叫作怀疑论。
Ⅰ 为何怀疑:知识从何而来?
哲学家为什么要对常识提出怀疑呢?是为了语不惊人死不休吗?哲学家们的存在似乎有两种作用:有的人寥寥数语就能解人困惑,给人以醍醐灌顶之感;有的人却能立刻颠覆人的三观,激发了人们去思考自己知识的可靠性。大卫·休谟(David Hume)更符合后者。才26岁的他就在《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1736年)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黑天鹅式怀疑论问题,对人类的知识来源进行质疑。后来德国哲学家康德承认,正是休谟让他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
休谟在哲学传统上,无疑是属于经验主义的。他认同洛克、贝克莱的传统,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休谟把人类的知识分为两个部分,后人很形象地称之为“休谟之叉”(Hume’s Fork)。在休谟看来,人类认识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观念之间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s);另一类是“事实”(matters of fact)。换句话说,“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包括直观、数学和逻辑演绎的知识,它们具有直观性和逻辑必然性,因而是先验的(a priori),即对它们的真假判断不依赖于人的经验。但是,另一类知识就不能单靠闭着眼睛想,而需要依靠经验才能做出判断,这就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必须经过经验验证才能确定。例如,上衣的口袋里有没有一张车票,需要伸手摸一下,或者仔细看一下上衣的口袋,才能清楚口袋里到底有没有一张车票。
Ⅱ 因果是心灵的习惯
休谟对知识分类的方法,会产生一个问题:人们如此坚信的因果律(例如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属于哪一种知识呢?它属于先验的观念间的联系吗?我们说万物生长靠太阳,这绝对不是像“一加一等于二”一样可以独立于人的感觉经验推导出来的。因此休谟给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果律属于后一类知识,也就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一些场景:打台球的时候,一个球撞击另外一个球,被撞的球的位置就会发生改变;用一枚大头针去戳一个气球,气球就会破;等等。每一次做相同的事情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人们就会下意识地认为,第一个事件是原因,第二个事件是结果,它们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休谟拒绝接受这一结论。休谟认为,万事万物之间只存在着恒常的联系(constant conjuction),而没有所谓的因果联系。他将因果联系归为“关于事实的知识”这一范畴,就否定了它同先验的知识一样,具有独立于经验的必然性。这也意味着,作为“关于事实的知识”的因果联系也有可能被证伪。休谟认为,人们其实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那些一直重复发生的事情总会那样发生,只是假定“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却无法为之提供证明。这一假定后来也被称为“一律性”或者“一致性”原则。
还是用台球的例子——其实台球是休谟最爱用的例子——例如,你已经打了十年的台球,在这十年里,你无一例外地发现,当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时,前者会导致后者运动。休谟则会说,你其实并没有从中看到任何因果联系。按照休谟的定义,你熟悉的都是球在运动的印象。有没有可能,你用一个球撞击另一个球,而后者巍然不动?同样,人类一直都相信太阳每天都会升起,那仅仅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看到太阳每天都会升起。在休谟看来,这种循环往复的事件给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一种“习惯”。但这只是一种习惯,不能保证任何东西。这就是休谟的怀疑论。
Ⅲ 自我是一束感觉
休谟在《人性论》中写道:“有些哲学家认为,我们每一刹那都真切地意识到所谓我们的自我……但是当我真切地体会我所谓的我自己时,我总是碰到这样那样的特殊知觉,例如冷或热、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等。任何时候,我总不是能抓住一个没有知觉的我自己,而且我也不能观察到任何事物,只能观察到一个知觉。”这是很要命的,休谟把怀疑的方法推到极致,甚至连“我”的存在都要怀疑一下。
自笛卡尔以来,“我”从来都被认为是不容置疑的起点。“我”是一个认识主体,这是近代哲学的基石。休谟却说:“我”在反思“我”的时候,除了感觉到一系列的知觉之外,别无其他。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保留一个实体性的“我”呢?所以休谟说:“心灵是一种舞台;各种知觉在这个舞台上接续不断地相继出现。……只有接续出现的知觉构成心灵。”所谓的“我”仅仅是一系列连续出现的知觉而已。
Ⅳ 理性是激情的奴隶
休谟在《人性论》中有一句名言:“理性仅仅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之外,再也不能有其他的职务。”休谟在这里用“passion”一词来表示情感。“passion”一般会被译为“激情”,但它的意思其实非常丰富,涵盖了人的各种情绪,如欲望、情欲、喜好、厌恶、恐惧等。
“理性”虽然是整个18世纪的关键词,但是休谟对理性保持了一种谨慎的态度。他认为,在人的激情和理性之间,激情通常占据了优势。人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自己的感觉做出判断或者选择的,很少是依据推理。即便有推理,也是在感觉之后提出一些佐证而已。在当今这个资本时代,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了。每当到了“双十一”购物节,或者是看到电视里有明星代言的广告,我们都会抑制不住掏钱包的冲动,甚至挖空心思找出理由来“证明”,买这样东西是有道理的。所以,很多时候真正推动我们行动的是欲望。
虽然18世纪是一个推崇理性的时代,但是这些哲学家们是否会高估了理性的能力呢?在休谟看来,理性仅仅是一种温和的、不激烈的激情而已。他甚至说过一句更为极端的话:“我宁愿毁灭世界也不愿划伤自己的手指,这与理性并不冲突。”换句话说,阻止我毁灭世界的力量,和不让我划伤自己手指的力量,都不是理性而是我的激情,仅仅是因为世界毁灭或者划伤手指,引发了我心理上厌恶或不快的感受而已。
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还讨论了道德的问题,他反对所谓的道德理性主义。他的立场后来被称为道德的情感主义或者主观主义。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不仅仅是凭借理性形成的,更多是受到了主观情感的影响。道德属于实践科学,而不是思辨科学,因此道德不属于理性的对象。休谟说:“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inert),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或伪,但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并不完全关乎真假,或者符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例如,我看见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殴打。休谟会说,我们可以判断一个人殴打另一个人这件事情有没有发生,但是一个人是否应该殴打另一个人,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从“是”当中无法推出“应该”,因为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法则”。
所以休谟认为,所谓的善恶都是人的主观感受:“当你宣称某种行为或品质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出于你本性的构造,你对它的沉思产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者情绪。因此,恶和善可以与声音、颜色、冷热相比较,根据近代哲学,这些都不是客体中的属性,而是头脑中的感觉。”提供道德判断的是所谓的“道德感”,而不是理性,它让我们做令人愉快的事,规避引起痛苦的事。在道德问题中,会引起人内心愉悦或痛苦的就是同情心,是人“感同身受”的本性。这样的解释同样会产生问题:如果我们扶老奶奶过马路的动机,是因为我们想获得助人为乐的快感,那么做好人好事不就是一种纯粹自利的行为吗?休谟否认了这一假设。他认为,触发了我们对道德赞同的情感的,不是自私的心态,而是人身上的德性:判断力、谨慎、进取心、勤劳、节俭、机智、精明和洞察力。人们不是为了获得惬意或者满足而行道德之事,而是人们本身就有这些德性,道德的行为才能让人们愉悦。
延伸阅读
1.[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2.[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3.[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4.[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5.[英]休谟:《自然宗教对话录》,陈修斋、曹棉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6.[美]欧内斯特·C·莫斯纳:《大卫·休谟传》,周保巍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