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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辐射防护原则和措施
一、电离辐射危害的防护原则与措施
(一)辐射防护的原则
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使之得到可以接受的水平。根据ICRP 第26号出版物及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也提出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①实践的正当化: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②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③个人剂量限值: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剂量限值
剂量限值的确定除了要考虑到受照者本人及后代的健康不受影响外,还要考虑到社会对辐射危害的可接受程度。ICRP60号报告推荐的职业性人员照射剂量限值为:连续5年内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年平均为20mSv,在任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眼晶体的年剂量限值为150mSv,皮肤为500mSv。非职业性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为1mSv,或连续5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lmSv。对于孕妇,在妊娠被确定以后,余下的妊娠期内,下腹部表面的剂量限值不应超过2mSv。
(三)防护措施
1.外照射防护措施
核医学产生外照射的射线主要有X射线、γ射线、中子。β的外照射防护主要考虑轫致辐射的影响,也要防止β射线对皮肤表面和角膜的损伤。
(1)时间防护:
放射性操作应熟练、迅速。事先应作好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工作结束避免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不必要停留。尽量缩短与放射源接触的时间。
(2)距离防护:
对于点源,某一位置的辐射剂量率与该位置与放射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再加上空气的吸收,因而人离开放射源越远,人体受到的辐射剂量率就越小。
(3)屏蔽防护:
在人体与放射源之间设置屏蔽,使射线逐步衰减和被吸收是一种安全而有效的措施。X、γ射线通过屏蔽材料时辐射剂量呈指数衰减。屏蔽X、γ射线常用铅、钨等重元素物质作屏蔽材料,墙壁可采用钢筋混凝土。β射线常用有机玻璃、铝、塑料等低原子序数物质作屏蔽材料。
2.内照射防护措施
开放性放射源可能通过口、呼吸道、皮肤伤口进入人体内。内照射防护的关键是预防。内照射防护的原则是尽一切可能防止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尽量减少污染和定期进行污染检查和监测,把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内照射防护的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的建议和我国政府颁布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4792-84),按照某一放射性核素在工作场所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呼吸道吸入造成的辐射危害,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组、高毒组、中毒组、低毒组。对放射性工作场所也根据等效年用量的大小分成三类。对不同类别的工作场所,在选址、防护管理区域的划分、排污下水管道的设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具体的划分及规定,可参考有关法规及辐射防护专著。
(2)围封:放射性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避免放射性向环境扩散。
(3)保洁和去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发生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及时清除,对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污染可采用表面封固,做好标记(时间、种类等)让其自然衰变。操作挥发性的放射性核素,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房间应保持通风,有条件者应从房间顶部排风口抽出空气并设置净化过滤装置,并且工作场所风向应从低活性工作室向高活性工作室方向流动。
(4)个人防护:环境防护和个人防护是相辅相成的,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个人。个人应佩戴剂量仪,定期体检,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5)通过严格的环境监测来建立内照射监测系统:对放射性核素实验室的操作台、地面、水槽等应定期进行表面污染检查,在员工工作的位置、排风口等应设置空气剂量仪。排水口也要定期进行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