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样品核收、处理、准备和保存程序
1 目的
规范临床标本的验收、登记和保存程序,及时发现标本采集、处理和送收过程中的不符合,保证标本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受理的标本。
3 职责
3.1 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负责标本的接收、验收和登记。
3.2 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组标本的处理、准备和保存。
4 工作程序
4.1.1 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必须明确本科室接收标本的范围,非本科室接收范围内的标本不予受理。
4.1.2 标本接收人员将标本收集人员收集来的标本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仔细检查标本的标识、容器、抗凝剂、标本量、标本状态(如凝块、溶血等)是否符合有关检测要求,以及标本是否与检验申请相符。
4.1.3 对标本信息不详,或标记错误,或使用抗凝剂和采血管不当,严重溶血或脂血,或与检验申请单不符的标本视为不合格标本。对不合格的标本,标本接收人员应填写《不合格标本记录表》,并录入LIS中即可立即将此信息传给护士站,以便及时做出快速处理,电话通知相关采样人员。必要时发回检验申请单,标本保留检验科,标本做好醒目的不符合标记。
4.1.4 如果接收了不合格临床标本,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问题的性质,如果必要,在解释结果时也应说明。
4.1.5 标本的核收登记
送到检验科的标本交给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接收人员进入LIS标本接收模块,通过扫描送检清单上批次条码,LIS列出本批次所有标本。接收人员再扫描每一个标本的条码,LIS会自动与清单上的标本进行核对,当不一致时会给出提示。然后,点击确认,LIS自动记录接收人和接收时间。如果是来自住院患者的标本同时传送记账信息给医院信息系统(HIS)。临床护工需要将送来的急诊标本在《急诊标本核收登记表》上登记,检验科标本接收人员同时核对验收并在LIS中进行扫描条码确认。门诊体液标本和末梢血标本由患者送至检验科或在检验科采集,接收人员同样要在LIS中接收确认。
对绿色通道等原因不能及时计费的标本,需要进行登记,并跟踪。如果是在检验后收到信息系统收费信息,则需要将相应的条形码作废,并记录作废原因,以免患者可以重复检验。
4.1.6 转检标本的登记
由检验科内部各实验室相互转送或二、三、四门诊部、总院、二沙分院、芳村分院检验科相互转送的标本,由送检人员登记在《转检标本核收登记表》上并签名,接收标本人员核收后签字确认。
4.1.7 委托检验标本的登记
需要委托到其他外部实验室检验的标本,由各专业组负责登记在《委托检验标本登记表》上,收取标本的人员核收后签字确认。
对临床医师口头申请的标本,检验人员应予接收并登记,申请者必须在结果报告之前将正式的检验申请单送至检验科。
对合格标本应及时处理,包括标本的编号、离心和分发等。取自原始标本的部分样本如血清、血浆等,应可以追溯到最初的原始标本。
检验科对申请单或标本上标记有“紧急”或“急”的标本,应在核收、登记、检验和报告的各个环节进行优先处理,尽可能缩短标本检验周期,尽快发出检验报告,并及时通知临床医护人员领取报告。对抢救标本、绿色通道等特殊标本,可根据情况先检验后收费,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发出。
4.5.1 各专业组作业指导书中应规定检测前标本和检测后标本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在保存期内,其保存的环境条件应得到保障,以保证标本性能稳定、不变质。
检验科仅对在保存期内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不负责对超过保存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标本进行复检或核对。
4.5.2 对性能不稳定标本或标本部分测定参数在保存过程中有效期较短以及无法保存的标本,应在作业指导书中予以说明。
4.5.3 对标本保存的条件进行有效监控。当环境条件失控时,报告检验科质量主管,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检验后需要附加检验的样本,应由临床医生提出申请,检验科相应专业组人员在接到附加检验的申请后,应查看标本的存放时间,评估检验指标是否受到存放时间的影响,是否可以进行附加检验,若已不适合附加检验,则应通知临床医生,并要求护士重新采样;若仍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则应在检验后的检验报告中加“附加检验”的备注,以提示临床医护人员。
5 支持性文件
LAB-PF-009《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程序》
LAB-PF-017《设施和环境条件管理程序》
LAB-PF-022《样本采集与运输管理程序》
《检验标本采集手册》
《临床实验室信息系统作业指导书》
6 质量记录
LAB-PF-023-01《_____(急诊/转检)标本核收登记表》
LAB-PF-023-02《委托检验标本核收登记表》
LAB-PF-023-03《不合格标本记录表》
LAB-PF-023-04《欠费标本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