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4.5 总则
实验室需要将工作进行委托时,应当评估与选择符合实验室和实验室服务对象要求的受委托实验室,并要求对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和保密责任。
委托实验室是指委托方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供检验样品的实验室。
受委托实验室是指接受委托样品进行检验和报告的外部实验室。
委托检验包括对所委托的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包括因各种原因需临时委托的检验活动),还包括会诊者对组织病理学、细胞形态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的检验活动。
对于会诊,实验室通常是因为在形态学等经验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里,由于本科室的技术能力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对样品的检验结果进行独立报告,需要较权威部门或专家提供二次意见。
实验室需要制定文件化程序用于选择与评估受委托实验室能力,以及评价对各个学科的复杂检验提供意见和解释的顾问能力,以满足实验室和实验室服务对象的要求。
委托检验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暂时的。这种协议要求:
a)对整个委托检验过程(包括检验前和检验后)中对双方的要求都应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且使双方都能准确理解;
b)应确保与受委托实验室的协议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受委托实验室有能力满足本科室和实验室服务对象的要求,协议应符合双方的利益;
c)委托的检验项目应选择合适的检验程序,以便能满足申请检验的部门和个人的要求;
d)定期评审并评估与受委托实验室和顾问的协议;
e)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自对检验结果的解释责任。
4.5.5.1 实验室应维护一份所有受委托实验室和征求意见的顾问清单,内容可包括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委托的检验项目等。
4.5.5.2 实验室应对委托的样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可包括样品的来源、样品类型、样品量、样品收集的时间、样品运送人员姓名、样品接收人员及时间、样品质量一般性描述等。
4.5.5.3 实验室应将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受委托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提供给实验室的服务对象,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实验室,可以是本实验室或受委托实验室,依委托协议中的规定而定。
4.5.5.4 应按协议的要求时限保留所有委托样品的申请单和检验结果。
4.5.6.1 本实验室(而不是受委托实验室),负责向实验室的服务对象发布报告。
4.5.6.2 检验报告可由委托实验室或本实验室填写。如报告由本实验室出具,则报告中应包括由委托实验室或顾问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4.5.6.3 实验室在依据委托实验室的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时,不要求原字样抄写。
4.5.6.4 实验室责任专业组的相关负责人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地区的医疗环境,选择性地对检验结果做出附加的解释性评论,但应明确标识添加评语的人员。
4.5.6.5 委托实验室和受委托实验室之间的活动应不受商业或财务的干扰,双方应协
商以最佳的方式向实验室服务对象提供检验报告。
LAB-PF-005《受委托实验室的选择与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