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标准)根据GHS第四修订版将28类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体系引入我国,目前GHS已修订至第八修订版,增加了退敏爆炸物的危险性类别,本节主要依据GHS第七修订版[7]内容对29类危险性进行介绍。
一、物理危险
1. 爆炸物
(1)术语定义 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是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之大,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烟火物质也属爆炸性物质,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
烟火物质(或烟火混合物),是通过非爆炸、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等效应或这些效应的组合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
爆炸性物品,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含有一种或多种烟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的种类包括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爆炸性物品以及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爆炸性物品不包括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外产生任何效应。
(2)分类标准 不稳定爆炸物,具有热不稳定性和/或太过敏感,因而不能进行正常装卸、运输和使用的爆炸物。
未被划入不稳定爆炸物的本类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根据它们所表现的危险性类型划入下列六项: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整体爆炸是指几乎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和轻微爆炸危险或轻微迸射危险,或同时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这些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燃烧产生相当大的辐射热,或它们相继燃烧,产生轻微爆炸或迸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在点燃或引爆时仅产生小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其影响范围主要限于包件,射出的碎片预计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几乎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和混合物有整体爆炸危险,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情况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非常小。
1.6项: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其不敏感的物品。这些物品主要含极其不敏感的物质或混合物,而且意外引爆或传播的概率微乎其微。
2.易燃气体
(1)术语定义 易燃气体,是在20℃和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发火气体,是在≤54℃时在空气中可能自燃的易燃气体。
化学不稳定性气体,是在即使没有空气或氧气的条件下也能发生爆炸反应的易燃气体。
(2)分类标准 易燃气体可根据表2⁃5分为类别1A、1B或2。发火和/或化学不稳定性易燃气体一律划为1A类。
表2⁃5 易燃气体分类标准
在没有数据支持划为1B类时,符合1A类判定标准的易燃气体默认分类为1A类。没有易燃气体混合物发火数据的情况下,如果所含发火性成分体积分数超过1%,则应将其分类为发火气体。发火气体自燃不一定立即发生,有可能延时发生。
3.气溶胶
(1)术语定义 气溶胶,即气雾剂,是任何不可再充装的用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的储器,内装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内装物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2)分类标准 气溶胶根据其成分、化学燃烧热,以及点火距离试验、封闭空间点火试验和气溶胶泡沫易燃性试验的结果,分为3个类别。不满足列入类别1或类别2的气溶胶,应列入类别3(不易燃气溶胶)。气溶胶分类标准如表2⁃6所示。
表2⁃6 气溶胶分类标准
续表
气溶胶含1%(按质量计)以上易燃成分(即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或易燃固体),或者其燃烧热至少为20kJ/g时,应考虑将其分类为类别1或类别2。气溶胶的易燃成分不包括发火、自热或遇水反应的物质和混合物,因为这类成分不作为气溶胶内装物。
4. 氧化性气体
(1)术语定义 氧化性气体,指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易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比空气更易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0156:2010规定的方法,确定氧化能力>23.5%的纯净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2)分类标准 氧化性气体分类标准如表2⁃7所示。
表2⁃7 氧化性气体分类标准
5. 加压气体
(1)术语定义 加压气体,是指在20℃条件下,以200kPa(表压)或更高压力装入储器的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临界温度,是在高于该温度时,无论压缩程度如何,纯气体都不能被液化的温度。
(2)分类标准 加压气体分类标准如表2⁃8所示。
表2⁃8 加压气体分类标准
续表
对于加压气体的分类,需要了解该气体50℃时的蒸气压、在20℃和标准环境压强下的物理状态以及临界温度。这些数据可以在文献中找到、计算得出或通过试验确定。
6. 易燃液体
(1)术语定义 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不超过300kPa、在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不完全是气体,而且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熔点或初始熔点为20℃或更低的物质或混合物。对于不能确定熔点的黏性物质或混合物,应进行ASTM D4359试验或进行《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陆运危险货物协定》)附件A第2.3.4节规定的确定流度的试验(透度计试验)。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闪点,是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施加点火源,会造成液体蒸气着火的最低温度(校正到标准压强101.3kPa)。
初沸点:是指在液体的蒸气压力等于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液体的温度,即第一个气泡出现时的温度。
(2)分类标准 根据液体的闪点和初沸点,易燃液体分为4个类别,见表2⁃9。
表2⁃9 易燃液体分类标准
7. 易燃固体
(1)术语定义 易燃固体,是指易于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起燃烧或助燃的固体。
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末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与点火源(如燃烧的火柴)短暂接触即可燃烧,如果火势迅速蔓延,可造成危险。
(2)分类标准 粉末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在固体燃烧速率试验中,一次或一次以上的燃烧时间<45s或燃烧速率>2.2mm/s,应分类为易燃固体。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能点燃,并且反应可在10min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100mm),应分类为易燃固体。在明确的标准制定之前,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如火柴)应根据现有条目以类推法划为本类。
易燃固体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10。
表2⁃10 易燃固体分类标准
对于固态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试验,试验应使用所提供形状的物质或混合物。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1)术语定义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是指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混合物,即使在没有氧(空气)参与的条件下也能进行强烈的放热分解。本定义不包括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性物质分类的物质和混合物。
(2)分类标准 所有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均应考虑划入本类,除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它们是爆炸品;
b.它们是氧化性液体或固体,但氧化性物质的混合物如含有5.0%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必须按照下文注中规定的程序划为自反应物质;
c. 它们是有机过氧化物;
d. 其分解热小于300J/g;
e.其50kg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self⁃accelerating decomposition temperature,SADT)>75℃。
注:符合划为氧化性物质标准的氧化性物质混合物,如含有5.0%或更多的可燃有机物质并且不符合上文a、c、d或e所述的标准,必须经过自反应物质分类程序;这种混合物如显示B型~F型自反应物质特性,必须划为自反应物质。
自反应物质如果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55℃,需要进行温度控制。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分为7个类别,详见表2⁃11。
表2⁃11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
9.自燃液体
(1)术语定义 自燃液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5min之内引燃的液体。
(2)分类标准 自燃液体分为1个类别,详见表2⁃12。
表2⁃12 自燃液体分类标准
10. 自燃固体
(1)术语定义 自燃固体,是即使数量小也可能在与空气接触5min内引燃的固体。
(2)分类标准 自燃固体分为1个类别,详见表2⁃13。
表2⁃13 自燃固体分类标准
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术语定义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是自燃液体或自燃固体以外通过与空气发生反应,无需外来能源即可自行发热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和混合物;这类物质和混合物不同于自燃液体或自燃固体,只能在数量较大(以千克计)并经过较长时间(几小时或几天)后才会燃烧。
(2)分类标准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14。
表2⁃14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
这项标准基于木炭的自燃温度,即27m3的试样立方体,自燃温度50℃。体积27m3、自燃温度高于50℃的物质和混合物,不应划入本危险类别。体积450L、自燃温度高于50℃的物质和混合物,不应划入本危险类别的类别1。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术语定义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是指与水相互作用后可能自燃或释放易燃气体且数量危险的固态或液态物质和混合物。
(2)分类标准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分为3个类别,详见表2⁃15。
表2⁃15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
如果自燃发生在试验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物质和混合物即划为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 氧化性液体
(1)术语定义 氧化性液体,是本身未必可燃,但通常会产生氧气,引起或有助于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
(2)分类标准 有机物质或混合物,不含氧、氟或氯,或者含有氧、氟或氯但这些元素只是化学键连在碳或氢上;无机物质或混合物,如果不含氧或卤素原子,则不适用本类的分类程序。
氧化性液体分为3个类别,详见表2⁃16。
表2⁃16 氧化性液体分类标准
有时物质或混合物可能由于化学反应而造成压力升高(太高或太低),但并不代表该物质或混合物具有氧化性。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用硅藻土之类的惰性物质代替纤维素,重复进行液体氧化性试验。
14. 氧化性固体
(1)术语定义 氧化性固体,是本身未必可燃,但通常会释放氧气,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
(2)分类标准 有机物质或混合物,不含氧、氟或氯,或者含有氧、氟或氯但这些元素只是化学键连在碳或氢上;无机物质或混合物,如果不含氧或卤素原子,则不适用本类的分类程序。
氧化性固体分为3个类别,详见表2⁃17。
表2⁃17 氧化性固体分类标准
续表
15. 有机过氧化物
(1)术语定义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2价—O—O—结构的液态或固态有机物质,可以看作是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团替代的过氧化氢衍生物。本术语也包括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混合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或混合物,容易放热自加速分解,可能具有易爆炸分解、燃烧迅速、对撞击或摩擦敏感、与其他物质发生危险反应等性质。
有机过氧化物在试验中容易爆炸、迅速燃爆,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剧烈效应时,认为其具有爆炸性。
(2)分类标准 所有有机过氧化物都应考虑划入本类,除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氧含量不超过1.0%,而且过氧化氢含量不超过1.0%;
② 有机过氧化物的有效氧含量不超过0.5%,而且过氧化氢含量超过1.0%但不超过7.0%。
有机过氧化物分为7个类别,详见表2⁃18。
表2⁃18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标准
续表
下列有机过氧化物需要进行温度控制:
a.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50℃的B型和C型有机过氧化物;
b. D型有机过氧化物,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呈现中等效应,SADT≤50℃;或者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呈现微弱效应或无效应,SADT≤45℃;
c.SADT≤45℃的E型和F型有机过氧化物。
16. 金属腐蚀物
(1)术语定义 金属腐蚀性物,是通过化学反应严重损坏甚至彻底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
(2)分类标准 金属腐蚀物分为1个类别,详见表2⁃19。
表2⁃19 金属腐蚀物分类标准
如果对钢或铝的初步试验表明,进行试验的物质或混合物具有腐蚀性,则无需对另一种金属继续试验。
17. 退敏爆炸物
(1)术语定义 退敏爆炸物,指固态或液态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经过退敏处理以抑制其爆炸性,使之不会整体爆炸,也不会迅速燃烧,因此可不划入“爆炸物”危险类别。
退敏爆炸物分为固态退敏爆炸物和液态退敏爆炸物。固态退敏爆炸物是指经水或乙醇润湿或用其他物质稀释,形成匀质固态混合物,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包括使有关物质形成水合物实现的退敏处理)。液态退敏爆炸物是指溶解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中,形成匀质液态混合物,使爆炸性得到抑制的爆炸性物质。
(2)分类标准 退敏爆炸物分为4个类别,详见表2⁃20。
表2⁃20 退敏爆炸物分类标准
根据爆炸物的分类标准,不含爆炸物或分解热<300J/g时,不适用退敏爆炸物的分类。
二、健康危害
1. 急性毒性
(1)术语定义 急性毒性,指一次或短时间口服、皮肤接触或吸入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出现严重损害健康的效应。
(2)分类标准 急性毒性分为5个类别,详见表2⁃21。
表2⁃21 急性毒性分类标准
注:类别5的标准旨在识别急性毒性危险相对较低,但在某些环境下可能对易受害人群造成危险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经口或经皮LD50的范围预计为2000~5000mg/kg体重,吸入途径为当量剂量。
类别5的具体标准为:
① 如果现有的可靠证据表明LD50(或LC50)在类别5的数值范围内,或者其他动物研究或人类毒性效应表明对人类健康有急性影响,那么将此物质划入此类别。
② 通过外推、评估或测量数据,将物质划入此类别,但前提是没有充分理由将物质划入更危险的类别,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a.现有的可靠信息表明对人类有显著的毒性效应;
b.当以经口、吸入或经皮途径进行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的值时,观察到任何致命性;
c.当试验剂量达到类别4的值时,专家判断证实有显著的毒性临床征象,腹泻、毛发竖立或未修饰外表除外;
d.专家判断证实,在其他动物研究中,有可靠信息表明可能出现显著急性效应。
为保护动物,不应在类别5范围内对动物进行试验,只有在试验结果与保护人类健康直接相关的可能性非常大时,才应考虑进行这样的试验。
粉尘,指物质或混合物的固态粒子悬浮在一种气体中(通常是空气);气雾,指物质或混合物的液滴悬浮在一种气体中(通常是空气);蒸气,指物质或混合物从其液体或固体状态释放出来的气体形态。粉尘通常是通过机械工序形成的。气雾通常是由过饱和蒸气凝结或通过液体的物理剪切作用形成的。粉尘和气雾的大小通常为1~100μm。
急性吸入毒性临界值以4h试验接触为基础。根据1h接触产生的现有吸入毒性数据的换算,对于气体和蒸气应除以因子2,对于粉尘和气雾应除以因子4。
2. 皮肤腐蚀/刺激
(1)术语定义 皮肤腐蚀,指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在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可观察到的表皮和真皮坏死。
皮肤刺激,指在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的情况。
(2)分类标准 皮肤腐蚀/刺激分为3个类别,详见表2⁃22。
表2⁃22 皮肤腐蚀/刺激分类标准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1)术语定义 严重眼损伤,指眼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眼造成非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生理视觉衰退的情况。
眼刺激,指眼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眼造成完全可逆变化的情况。
(2)分类标准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23。
表2⁃2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标准
4.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1)术语定义 呼吸道致敏,指吸入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呼吸道过敏。
皮肤致敏,指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皮肤过敏。
(2)分类标准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又分类为呼吸道致敏物和皮肤致敏物,各分为1个类别,每个类别包含2个子类别。分类标准详见表2⁃24。
表2⁃24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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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术语定义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指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遗传基因突变,包括生殖细胞的遗传结构畸变和染色体数量异常。
突变性,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数量或结构发生永久性改变。
(2)分类标准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25。
表2⁃2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分类标准
6. 致癌性
(1)术语定义 致癌性,指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病率的情况。在正确实施的动物试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和混合物,也被认为是假定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
(2)分类标准 致癌性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26。
表2⁃26 致癌性分类标准
7. 生殖毒性
(1)术语定义 生殖毒性,指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对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以及对后代的发育毒性。
生殖毒性分为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与对后代发育的有害影响。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指化学品干扰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效应,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雌性和雄性生殖系统的改变,对青春期的开始、生殖细胞产生和输送、生殖周期正常状态、性行为、生育能力、分娩、怀孕结果的有害影响,过早生殖衰老,或者对依赖生殖系统完整性的其他功能的改变。
对后代发育的有害影响指在出生前或出生后干扰后代正常发育的任何效应,这种效应的产生是由于受孕前父母一方的接触,或者正在发育之中的后代在出生前或出生后到性成熟之前这一期间的接触。发育毒性的主要表现包括发育中的生物体死亡、结构畸形、生长改变以及功能缺陷。
(2)分类标准 生殖毒性分为2个类别和附加类别,详见表2⁃27。
表2⁃27 生殖毒性分类标准
续表
8.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1)术语定义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指单次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后对目标器官产生的特定、非致死毒性效应。未分类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和吸入危害危险性中的所有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显著健康影响,均包括在内。
(2)分类标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分为3个类别,详见表2⁃28。
表2⁃28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分类标准
续表
9.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1)术语定义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指反复接触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对目标器官产生的特定毒性效应。所有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显著健康影响,均包括在内。
(2)分类标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29。
表2⁃29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类标准
10.吸入危害
(1)术语定义 吸入,指液体或固体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道系统。
吸入危险,指吸入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后发生的严重急性效应,如化学性肺炎、肺损伤,乃至死亡。
(2)分类标准 吸入危害分为2个类别,详见表2⁃30。
表2⁃30 吸入危害分类标准
续表
注:划入类别1的例子有某些烃类、松脂油和松木油。
三、环境危害
1.危害水生环境
(1)术语定义 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本身的性质,可对在水中短时间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伤害。
物质的可用度,是指物质成为可溶解或分解物种的程度。金属的可用度,是指金属(M)化合物中部分金属离子从化合物(分子)的其余部分分解出来的程度。
生物积累,是指物质经由所有接触途径(即空气、水、沉淀物/泥土和食物)被生物体吸收、转化和排出的净结果。
生物浓度,是指物质经由水传播接触,被生物体吸收、转化和排出的净结果。
慢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本身的性质,可对在水中接触该物质的生物体造成有害影响,其程度根据相对于生物体的生命周期确定。
复杂混合物,或多组分物质或复杂物质,是指由不同溶解度和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个物质复杂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混合物的特点是具有特定碳链长度/置换度数目范围的同系物。
降解,是指有机分子分解为更小的分子,并最后分解为二氧化碳、水和盐类。
ECx,产生x%反应的浓度。
长期(慢性)危害,对分类而言,是指化学品的慢毒性对在水生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该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
NOEC(无显见效果浓度),是指试验浓度刚好低于产生在统计学上有意义的有害影响的最低测得浓度。NOEC不产生在统计上有意义的应受管制的有害影响。
急性(短期)危害,对分类而言,是指化学品的急毒性对生物体在水中短时间暴露于该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
(2)分类标准 危害水生环境分为急性(短期)危害和长期(慢性)危害,其中急性(短期)水生危害分为3个类别,慢性(长期)水生危害分为4个类别,分别详见表2⁃31和表2⁃32。
表2⁃31 急性(短期)水生危害分类标准
表2⁃32 慢性(长期)水生危害分类标准
续表
2.危害臭氧层
(1)术语定义 臭氧消耗潜能值(ODP),是指一个有别于单一种类卤化碳排放源的综合总量,反映与同等质量的三氯氟甲烷(CFC⁃11)相比,卤化碳可能对平流层造成的臭氧消耗程度。正式的臭氧消耗潜能值定义,是某种化合物的差量排放相对于同等质量的三氯氟甲烷而言,对整个臭氧层的综合扰动的比值。
《蒙特利尔议定书》,指议定书缔约方修改和/或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分类标准 危害臭氧层分为1个类别,详见表2⁃33。
表2⁃33 危害臭氧层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