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概况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要求其化学工业委员会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195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SOC)下设立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UN CETDG),该委员会建立了首个国际性危险货物运输分类和标签系统,即1956年联合国颁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其内容已被联合国多数成员国纳入本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并被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和其他国际机构采用。
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体系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风险的类型来分类的,其侧重于危险货物的物理危险性和急性毒性,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危险物品的进出口运输管理,避免运输事故和管理上的不一致。该分类制度中对有毒物质的分类仅考虑其急性毒性,未考虑对人体健康的慢性毒性,特别是对致癌、生殖毒性和致突变物质没有进行分类。而欧盟化学品分类体系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性质进行分类的。
国际机构和各国对化学品危险性做出了不同的定义解释,因而对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一种化学品可能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有毒物质,而在另一个国家却被认为是无毒的,导致同一种化学品在一个国家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而在另一个国家却不是危险化学品。
为了科学健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为尚未建立化学品分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安全管理化学品的框架,有必要统一各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制度。这一要求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与化学品安全有关国际组织的充分认同。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协调下,参照北美和欧盟相关文件以及联合国现行主要分类和标签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创建了一套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GHS的核心是让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能以统一的化学品分类标准确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并将其危险性信息以统一、易懂的形式传递给消费者、工人、运输人员和应急人员。为此,GHS建立了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分类标准,规范了利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危险性信息传递的基本要求。2002年9月4日,联合国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的《行动计划》文件第22(c)段中提出,鼓励各国尽早实施GHS,尽可能在2008年使GHS在世界各国得以全面实施。遵照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作出的承诺,各国的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了本国化学品分类与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标准。
一、欧盟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2008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批准并颁布了《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1272/2008/EC)(以下简称CLP),该法规的分类基于GHS第二修订版设定,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施行,于2012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分别对物质和混合物完全实施该法规。至今为止,该法规共进行了八次技术修订。2016年6月14日发布的欧盟指令(EC)No.2016/918,对CLP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按照GHS第五修订版进行了修改,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强制施行。
CLP是欧盟化学品分类的重要法规,它采用GHS的“积木块”原则,采纳接受了GHS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中绝大多数的类别及项别标准,同时又尽可能保持与现行欧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要求的衔接,维持已有的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水平。欧盟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详见表2⁃1,表中29个危险性类别及相应的项别依据GHS第七修订版设置,深色背景的是欧盟CLP分类范围[11]。
表2⁃1 欧盟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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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未采用GHS分类的退敏爆炸物(类别1、2、3、4),易燃气体中的发火气体,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入)类别5,皮肤腐蚀/刺激类别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B,危害水生环境(急性)类别2、3。除表2⁃1中的危险性外,欧盟CLP还保留了11个原法规所特有的物理危险和健康危害类别,用EUH×××表示:
① EUH001——干燥时有爆炸性。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用水、乙醇或者其他物质润湿以抑制其爆炸性。
② EUH014——与水剧烈反应。与水剧烈反应的物质和混合物,如乙酰氯、碱金属、四氯化钛。
③ EUH018——使用中可能形成易燃或易爆的蒸气⁃空气混合物。本身不属于易燃物质和混合物,但可能形成易燃或易爆的蒸气⁃空气混合物的物质和混合物。对物质,可能是卤代烃;对混合物,可能是挥发性易燃组分或者挥发性不易燃组分的缺失。
④ EUH019——可能形成爆炸性过氧化物。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形成爆炸性过氧化物的物质和混合物,如二乙醚、1,4⁃二吖恶烷。
⑤ EUH029——遇水放出有毒气体。遇水或潮湿空气释放出潜在危险数量的急性毒性1、2或3类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例如磷化铝、五硫化二磷。
⑥ EUH031——遇酸释放有毒气体。与酸反应放出潜在危险数量的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的毒性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例如次氯酸钠、多硫化钡。
⑦ EUH032——遇酸放出极高毒性气体。与酸反应放出潜在危险数量的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和类别2的毒性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例如氰酸盐、叠氮化钠。
⑧ EUH044——封闭情况下加热有爆炸危险。本身不属于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但如果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加热就可能显示出爆炸性。尤其是物质在钢桶中加热会爆炸分解,而在不是那么牢固的容器中加热则不会显示出这种效应。
⑨ EUH066——重复接触可能引起皮肤干燥或开裂。可能导致皮肤干燥、剥落或干裂的物质和混合物。
⑩ EUH070——眼接触毒性。眼刺激性试验证明对试验动物具有明显的全身毒性或致命性的物质或混合物。
EUH071——对呼吸道具有腐蚀性。除吸入毒性的分类以外,如果现有资料表明毒性的机理为腐蚀性;除分类为皮肤腐蚀外的物质和混合物,如果没有急性吸入性试验数据支持且可能被吸入。
欧盟CLP中细分了一般浓度限值(GCL)和特定浓度限值(SCL)、CLP附件Ⅵ第3部分危险物质统一分类和标签清单中,为某些危险化学品设定了特定浓度限值,当组分中含有具有特定浓度限值的化学品,优先采纳特定浓度限值。例如3%的苯酚溶液,苯酚在CLP附件Ⅵ的危险性分类详见图2⁃1,CLP为其设定了特定浓度限值,当其浓度≥3%时,在进行皮肤腐蚀/刺激危害分类时,应分为类别1B,而不是按照一般浓度限值分为类别2。此外,CLP还为具有水生环境危害的化学品设定了M因子(放大因子),在对混合物进行分类时,应考虑指定的M因子。
图2⁃1 苯酚在CLP附件Ⅵ的危险性分类
二、美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2010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发布了有关GHS的标准,即《工作场所有害化学品国家标准——危害评估、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制作》(ANSI Z400.1/Z129.1—2010),在标准中规定了危害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及标签的编制要求。为了与GHS一致,管理作业场所化学品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在2012年3月26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危害性传递标准》(HCS),该标准依据GHS第三修订版修订,详细规定了健康危害和物理危险具体分类标准以及混合物的分类,并在附录中对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说明。该标准从2012年5月25日生效,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强制施行。HCS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详见表2⁃2,表中29个危险性类别及相应的项别依据GHS第七修订版设置,深色背景的是HCS分类范围[12]。
表2⁃2 HCS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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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物理危险中的16类危险性外,美国的HCS标准还保留了2类GHS未涉及的附加危险性类别,分别是单纯窒息剂和可燃性粉尘。因HCS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作场所,所以未对环境危害进行相关分类。
三、日本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在日本,有关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法律或规章超过30部。为了实施GHS,日本厚生劳动省在2005年修订了《工业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1日生效,受《工业安全卫生法》管理的99种物质的标签和640种物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符合GHS规定。2005年12月,厚生劳动省建议厂家在日本《有毒与有害物质管理法》框架内自愿实施GHS标签。《有毒与有害物质管理法》主要管理有毒或有害的物质。
2012年3月,日本发布了国家标准JIS Z 7253《基于化学品全球调和制度(GHS)的化学品危害通识 安全资料表(SDS)和标签》,该标准代替原JIS Z 7250和JIS Z 7251,技术内容与GHS第四修订版一致。日本国立技术与评价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Evaluation,NITE)在官网上公开化学品的GHS分类清单(http://www.safe.nite.go.jp/english/ghs/all_fy_e_latest.html)。根据GHS的积木原则,日本在危险性分类上未采用GHS中部分危害较轻的项别。日本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详见表2⁃3,表中29个危险性类别及相应的项别依据GHS第七修订版设置,深色背景的是日本类别分类范围[13]。
表2⁃3 日本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与GHS危险性类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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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西兰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新西兰1996年制定的《危险物质与新型生物体法》(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HSNO)是其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法规。2001年,新西兰修订HSNO及相关法规,将当时尚未公告的GHS引入HSNO,管理危险性超过GHS固有临界值的危险物质。虽然与2003年正式公告的GHS范本存在差异,但新西兰应该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GHS进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
根据新西兰HSNO,化学品的危险性分为以下几类:第1类爆炸性、第2类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性、第6类毒害性、第8类腐蚀性、第9类对生态环境有害。其中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该类别未纳在HSNO管理下。
新西兰的分类法规使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编码标识危险性分类:
① 用单个数字表示物质的内在危险特性(如:第6类对应表示毒害性)。
② 根据危险的种类给予次分类号码(如:6.1对应表示急性毒性);用字母表示危险的程度(如:类别A、B等)。
新西兰的危险物质分类体系中,用数字和字母相结合的方式表示物质的危险性分类(如:6.1A,急性毒性类别1)。在很大程度上,危险分类的编号方式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第1类到第5类的编号与《规章范本》相同。急性毒性的危险性编号为6.1,与《规章范本》中的编号相同。皮肤和眼睛刺激等危险性编号分别为次类别6.3~6.9。编号6.2因其在《规章范本》中分配给了感染性物质,而HSNO并未覆盖,所以在HSNO中未使用次类别6.2,同样第7类在HSNO中也未使用。
HSNO与GHS(第七修订版)的不同之处为:
① HSNO未涵盖不稳定爆炸物。
② GHS涵盖了经口、经皮和吸入急性毒性的分类,并作为一类危险性。HSNO将急性毒性分类为6.1A~6.1E。
③ HSNO将不可逆皮肤腐蚀和眼刺激从可逆效应中分离出来,列入第8类危险品的腐蚀性物质,可逆的皮肤腐蚀和眼刺激列入6.3类和6.4类危险品。这种分类方法兼容了《规章范本》的分类体系。
④ HSNO的次类别6.9相当于GHS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类别,但并没有像GHS那样明确区分一次接触和反复接触毒性效应。GHS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危险性的类别3(暂时目标器官效应),如麻醉效应,在HSNO中没有涵盖。
⑤ GHS的3.10章吸入危险被HSNO在急性毒性危险中涵盖。
⑥ 急性和慢性水生环境危险涵盖在HSNO的9.1项危险性中,并设有4个危险类别。
⑦ 陆生环境危险,包括对土壤环境、陆地脊椎动物和陆地无脊椎动物的危险性,在HSNO中分类为次类别9.2~9.4。
HSNO与GHS关于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及类别比较详见表2⁃4。
表2⁃4 HSNO和GHS危险性类别比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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