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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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德日公司利益相关者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产生的背景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崇尚“利益相关者至上”的理念。“利益相关者至上”的德国、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也称为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是一种内部控制型治理模式,为德国、日本等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在该模式下,法人、商业银行是公司的大股东,具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不活跃,资本流通率较弱。其产生背景如下:

第一,经济环境脆弱。德日等国家在历史上属于二战战败国,在经济发展方面都面临着相似的困境,战争结束后,经济受到重创,资金短缺。如何快速恢复其经济发展水平,成为这些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许多公司基本上都是在这个背景下成立或恢复生产的。

第二,股权集中。德日模式与英美模式最大区别就是其公司的股权集中,控制权基本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德日等国公司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获取资金,是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方式。二是,在日本,二战后出现了财阀大银行,且自然人少有投资的闲置资金,使得法人持股的比重上升,并且日本为了防止资本市场上外国公司对本土公司的吞并,开展股东稳定活动,促进了持股的法人化,法人股份制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德国,法律没有限制银行可以持有的股份数量,只要求其金额不要超过银行资本的15%,并且二战后,公司融资主要依靠银行,由此确立了银行的核心地位。

第三,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二战后,德日等国的经济环境紊乱,证券市场不发达、自然人缺少闲置资金投资,公司为获取融资,只能向商业银行求助。并且德日等国对于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方面的管制十分宽松,给予商业银行很大的自由度。在德国,根据全能银行原则,银行可以提供从商业银行业务到投资银行业务的广泛服务(包括信贷、信托、证券投资等),可以无限量地持有任何一家非金融公司的股份,但有金额的限制。

第四,严格管理证券市场。德日等国严格限制公司进行直接融资,对公司对外公开筹资设置了严苛的条件,这导致德日等国的证券市场落后于英美等国的证券市场,并且经理人市场也不健全。

第五,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德日等国公司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不够严格,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公司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不真实,会影响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影响其投资积极性,从而对公司的直接融资渠道产生影响。

德日等国公司在追求“集体利益”的独特文化价值下,公司法人持股的目的比起获得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来说,会更重视公司的集体利益和持续发展,股权流通性差。并且相对于英美模式下股东“用脚投票”的决策方式,德日模式下,公司股东更倾向于通过“用手投票”来使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目标一致。

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

1.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拥有核心地位

德日等国崇尚集中管理、共同利益的文化特点,在该模式下,股权较为集中。二战战败后,商业银行不仅在公司融资中具有主导作用,还能够进入公司的内部体系、参与公司治理。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即公司接受贷款中的第一顺位的银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基本面:一是公司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管理等方面结成很深的、几乎一体的关系;二是银行之间基于公司的联系形成的“主办银行群”关系;三是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在德国,银行最初只是为公司提供贷款,当公司拖欠贷款不还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票授权给信任的银行代为保管。通过这种方式,银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可以使用投票权;被代理的股东则可以通过银行对公司进行监控。

2.资本流通性相对较弱

二战后,德日等国的公司主要从商业银行获取所需资本,政府对于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投资的管制十分严格,资本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受限,因此德国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不发达,资本的流通性较差。

3.双层治理结构

德日等国的公司采用二元化,即双层治理结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内部机构,完成权力的分配、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

(1)股东大会

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因素,在德日公司中,商业银行是主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居于主要地位。德日等国的公司在表决权方面高度集中,与英美模式存在很大差别。

(2)董事会和监事会

作为股东大会下设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具有公司业务执行的权力和监督的权力。但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在德国和日本的公司中有所差异。

① 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见图2-2)。

图2-2 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德国,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和工会之下、董事会之上的一个内部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日常决策的执行,监事会成员则独立于董事会成员,行使监督职能,对董事会成员进行任命或解聘。除此之外,监事会对于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企业的贷款问题等,也具有决策权力。

② 日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见图2-3)。

图2-3 日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承担不同方面的监督职能。一方面,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问题并对经理层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监督,且有权在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甚至国家法律时终止其行为。

4.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律没有限制相互持股,因此在德日等国,尤其是日本,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十分普遍。在日本,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但是,这种多元化主要是向法人集中,形成了股权法人化的现象。而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母子公司关系的垂直持股方式;另一种是建立资产和经营的“生产链”关系环状持股方式。公司通过相互持股形成具有稳定利益关系的“生命共同体”,互相支持、互相制衡。

5.股东监控制度

(1)德国的股东监控制度

一方面是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履行业务执行职能与监督评价职能。监事会代表公司股东与职工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另一方面是职工参与制度,即选派职工代表,授予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这是德国监控机制与其他国家的最大差异。德国历史上就有职工经济民主的思想,1951年的《关于职工在矿山和钢铁制造企业监事会和董事会中的共同决策法》要求在采矿和钢铁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要设有劳方代表。1976年的《参与决定法》规定,在公司员工超过2000人以上的情况下,劳方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应为1/2。职工代表的参与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更加公开、透明,增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控力度;降低了公司被兼并的风险,保护了经营者对公司付出努力的积极性。

(2)日本银行治理机制

日本主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银行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并“不出风头”;一旦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由于银行的特殊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的信贷资料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并且可以在问题十分糟糕的情况下,申请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来决议公司经营者的去留。

三、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评价

1.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优点

(1)股权结构稳定

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银行注重长期投资,法人股东或者法人相互持股的现象也代表一种长期持股行为,这种股权结构稳定使得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股东会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避免经营者“利己”行为

德日公司中银行或者法人股东作为主要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具有“用手投票”的积极性,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监控经营者的管理行为。经营者为了自身发展,必然会努力满足股东的需求,把眼光放长远,为公司谋求持续发展,为股东追求长期利益。

(3)职工忠诚度高

无论是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度,还是日本的职工终身制,都将职工融入公司发展,提高了职工的凝聚力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

2.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缺点

(1)证券市场不发达、控制权市场不成熟

股权的高度集中、股权的稳定以及政府的限制使得德日等国的证券市场不发达,股票的流动性差,一方面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不及时使得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够,不利于小股东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进行反抗;另一方面,许多公司难以通过尚未健全的控制权市场获取有效信息,无法通过兼并等方式重新配置资源并解决公司内部的经营问题。

(2)资产负债率过高

德日等国的公司主要融资方式是间接融资,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使得公司的资本成本较高,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3)公司的创新能力下降

一方面银行和法人持股制度使得公司的股权高度稳定,公司安于现状,造成产业创新能力下降;另一方面“论资排辈”的董事会现象,终身雇佣制虽然提高了职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但是董事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也不利于独立决策的作出,抑制了职工的创新能力。

四、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1)降低资产成本,削弱银行的监控作用

政府放松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获取资金,降低资本成本。另外,泡沫经济的出现使得银行为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无力顾及对公司的有效管控,对所持公司的股票进行抛售,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又削弱了银行对公司的控制。

(2)证券市场活跃

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证券市场逐渐活跃,小股东甚至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获取更多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并进行股票买卖,并且可以在公司业绩下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抛售,及时止损。

(3)弱化法人相互持股,并引入外国资本

泡沫经济的爆发,法人相互持股被稀释,控制权市场和证券市场逐渐发展,除了国内投资者的大量参股,外国资本也大量进入,收购被稀释的股权,拓展了海外市场。

(4)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日本对其《商法》进行改革,首次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地位,并引入了执行官制度。虽然此次修改并没有强制要求日本的公司必须调整治理结构,但是商法的修改完善了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

(5)对经营者进行激励

终身制和递延报酬造成了经营者创新能力的低下以及对工作的懈怠,可以通过给予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发经营者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