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九 网上销售仿制警服合法吗?
电商销售警用品的法律问题
“你最近晚上要是加班回来得晚,记得打电话跟我说,我送你回家”,叶昀刷着手机新闻,不无忧虑地对黄语谙说,“对了,就算回到家,也要记得锁好门,这几天周边不安分,抢劫、盗窃事件层出不穷,你一个女生,尤其需要多注意。”黄语谙把头点得和小鸡啄米似的,“希望不要碰上,不然我手无缚鸡之力,横竖都完蛋”,想到这里,她不禁又叹了一口气。
“瞎说什么,‘力气不够,工具来凑’,让我来帮你准备几个防狼工具”,只见叶昀顺势打开了淘宝,相应的防护工具一应俱全,不一而足,有比较基础的防狼喷雾、报警器,甚至还有电警棍、“新型警用枪袋”“警服”出售,看起来和真正的警用品一模一样。“干脆我买个全套警用装备吧,把自己伪装成英姿飒爽的女警察,这样是不是歹徒都不敢打我的主意了”,黄语谙立马脑补一出港剧《陀枪师姐》的画面,美滋滋地说。
“你想得美,所谓‘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你就算有个花架子,但是没用真功夫,一招半式就露怯了,还不如和我一起上个泰拳训练班,再练练长跑,加强体能训练,到时候就算打不过,还能躲得快”,叶昀佯装生气。黄语谙购买警服的心思算是被打消了,但问题来了:警服的设计与众不同,仿制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如果仿制一般服装又如何?在网上销售警服等警用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情景说法
这涉及仿制服装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以及制造、销售和使用警用品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山寨”服装非常常见,往往是一家店铺的爆款流行,其他店铺就开始纷纷效仿。如果仿制的是一般日常穿着的服装,需要考虑的是其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为了厘清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区分服装设计图和依据设计图所制作的成衣这两个概念。服装设计图,这是指导服装剪裁的图纸,如果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它可以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落入图形作品的范畴。而成衣,顾名思义,是指依据设计图纸制作成型的剪裁出来的终极服装产品。成衣往往包含两类设计元素:以喷绘、刺绣等附着的图案设计和其本身的剪裁、立体造型等。对于前者,可以以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为衡量标准,纳入美术作品的保护之中;而对于后者,因为服装作为一种特殊工业品,即便具有设计美感,也很难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的要求,因此更难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
因此,为了防范服装“抄袭”,需要另辟蹊径,借助专利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权益。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将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当然,以上这些措施也可能因为时间较长、手续烦琐、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加之服装属于季节性产品,其时效性一般非常有限,服装设计者往往可以从先发优势上获得利益补偿,从而丧失以其他方式追偿的动力;但这不意味着其他生产者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不能实现自主创新,其未来发展道路也将举步维艰。
而故事中涉及的警服仿制的问题,所需要考虑的除了知识产权侵权外,还应当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辨识其生产、销售乃至穿着的合法性。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也对其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2011年11月,公安部还曾发布通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和警械等警用品的管理,给予仿制并在网上销售警服等警用品以负面评价。而个人购买、穿着警服的行为也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人民警察的严肃性,也有触犯法律的嫌疑,应当受到规范。
目前,根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规定,任何商品信息中不能出现现役军警服饰及相关配件、军警器械等内容,一旦发现要进行扣分甚至受到关店处理;但仍然有商家铤而走险,借由“保安服”的名号打“擦边球”。对此,公安机关和相关的电商平台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打击力度,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强化网络监管,做好普法工作和风险警示,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法条索引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