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遗产的查明方式
明确遗产的范围只是继承程序这一“万里长征”的开端。了解哪些性质的财产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还远远不够,继承人需要知道拟继承的遗产有多少、“藏身”何处。虽然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容易被忽视,但其难度可能比确定遗产范围更高。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调查遗产存在不少困难。
一、不动产的查明
以最常见的不动产的查明为例,由于几乎所有的不动产尤其是城市的不动产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才能确定权属,故不动产的权属调查需要在已登记的浩如烟海的数据中进行。我国不动产登记查询仅对公众开放有限的信息,以上海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为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其受托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在上海市拥有的全部不动产,但除本人或其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进行此类查询,只能在提供不动产准确地址的前提下才能查询某具体不动产的基本登记信息,且查询到的信息仅有建筑面积、房屋类型、竣工日期等,不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故想要调查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至少应知道不动产的准确坐落位置。
掌握目标不动产的确切地址,只是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相关信息的基本前提,且仅能获得基本的信息。若想获得进一步的产调信息,甚至是不动产登记的内档材料,法定继承人可携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件,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也可以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律师代为查询。
有鉴于此,查明遗产中的不动产基本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需要梳理被继承人生前涉及的不动产,分析其名下拥有的不动产份额情况;其次,准备并收集产权调查的相关材料;最后,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不动产查明。
【代表案例】
不动产查明的重要性(17)
在深圳市的一起涉房产继承纠纷案中,蔡女士由于不清楚叔父的不动产情况而险些失去自己可以获得的不动产份额。蔡女士扶养其叔父十余年。在叔父过世近10年后,蔡女士偶然找到了叔父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书原件,进一步调查发现,协议对应的回迁房在叔父去世后才建成,该房已由开发公司另行安排他人居住。因此,蔡女士将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以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即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为依据,继承该回迁房30%的所有权”。
如果不是无心的发现,蔡女士获得涉案房产份额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蔡女士的叔父从未将不动产的情况告知蔡女士,蔡女士也没有想到调查叔父的不动产情况。即使有心调查,在不知道地址时进行调查与大海捞针并无二致,很难获得想要的结果。幸好后续发现的一纸拆迁赔偿协议书给了蔡女士线索,使她有了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机会。
此案例的棘手情况在于,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几乎处于无人知晓的状态,查明难度较大。如果蔡女士的叔父生前能将拆迁赔偿协议书移交给蔡女士,则蔡女士后续查询房屋产权状况将较为容易。所以,细心梳理材料证据、坚持不懈是查明不动产的必由之路。
二、动产的查明
在动产类的遗产继承过程中,遗产的查明十分困难。由于大部分动产不进行强制登记,且以交付为权属转移要件,导致其流通与变化过程难以追溯,因此在继承发生时,由于被继承人不熟悉动产的流动状态,故使得查明财产的任务非常艰巨。
(一)古玩字画的查明
古玩字画、珠宝玉石等动产属于特定物,通常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彰显着所有者的品位与偏好,是重要的遗产组成部分。这些动产往往购买时价格不菲,却鲜有统一的价值认定标准,且难以保管,导致继承时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动产的价值、储存在何处等问题都可能在继承时产生争议。
上文王先生的遗产继承案,原告主张“某艺术馆”保存的部分王先生画作、其他名家字画与文物不知所踪,要求法院查明和认定上述动产,并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然而,原告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仅有“某艺术馆”对外宣传的彩页以及王先生曾经签署的画作清单,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动产的存放地点或者取得的过程与方式。法院为查明事实组织了清点工作,在双方认可的清点过程中确实未发现上述动产,因此,没有支持原告分割上述动产的请求。
对于字画、古玩、翡翠珠宝等价值较高的特殊动产,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在流通过程中其真伪的变化。该案中的原告除对画作、文物等的数量有疑问以外,还对部分画作的真伪提出了质疑,但由于画作的鉴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有主观因素存在,且原告没有提出将画作送往专业机构鉴定,因此,对他们认为部分画作被赝品替代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该案件中,原告对动产的分割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遗产查明的重要性与难度。原告既然要求分割动产,其支撑自己要求的证明责任就相对较高,但原告无法查明动产的状态,无法提交有效的证据,导致其继承要求不被认可。
笔者建议拥有大量高价值动产的客户在日常置办动产时应建立动产保管册,以规范动产的管理。保管册的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地记载动产的编号与特征、获得动产的途径、支付的对价、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可接触并掌控动产的人员等信息,并保存好动产的权利凭证,及时更新保管册。如果没有足够的精力亲力亲为,亦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动产进行保管,这样才能将财产顺利地传承下去。
(二)金融资产的查明
出于对信息保护的需要,金融机构拒绝非本人查询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41条同样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他人的查询要求。
另一现实情况是,继承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作为遗产纠纷处理的主要经办人,在诉诸法律程序之前并未被明确赋予遗产调查的权利。律师若要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遗产,只能在继承纠纷诉讼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列明需要调查的具体范围以及拟调取记录的时间跨度,若是范围稍有遗漏或之前未完全预料到需要查明的财产种类、调取的时间跨度不够长,很可能会导致想要查明的财产无法查清。此外,是否接待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进行查询,各银行存在不同操作,越来越多的银行为避免纠纷仅支持法院前往查询,这无疑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与财产信息调取及查明的难度。同时,是否愿意配合调取较长时间跨度内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律师还需要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的沟通和解释。
笔者所在的团队曾代理过一起涉外继承纠纷,由于被继承人在多家银行与基金证券公司都有金融账户,而每家金融机构对调查的要求有所不同,为了保险起见,律师在电话咨询各家金融机构后,还特地走访每一家机构的开户支行确定可接受的调查方式,但部分机构不接受律师调查,只能申请法官前去调查,而接受律师调查的机构又要求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该金融机构,并对调查令有详细的要求,例如,需标明查询的具体账户以及查询的时间跨度等。
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比较有限的情况下,金融账户的明细调查给律师、法官、机构工作人员三方都增加了大量的工作,调查过程也变成了三方不断沟通、不断协商的“拉锯战”。经过团队律师不懈的努力,被继承人的账户明细信息终于分数批次查明,而这些费时费力的操作,事实上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提前筹划予以避免。
【代表案例】
独生子查明父母遗产的困境(18)
实践中遗产查明的难度超过许多人的认知。据相关媒体报道,由于没有遗嘱,独生子袁某在继承时遭遇了不少麻烦。袁某的母亲早年因病去世,后来父亲又因为交通事故丧失意识,没来得及交代后事就溘然长逝。袁某模糊知道父母生前有一处房产,还有一些存款和股票,于是前往房屋登记机构、银行和股票交易所,希望获得上述财产的确切信息,但其请求被上述机构回绝。
各机构拒绝袁某请求的理由基本都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同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另外,袁某无法证明自己是唯一的继承权人,各机构担心先让袁某查明并处分遗产,以后有其他继承人要求查明财产将引发纠纷。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先拒绝袁某查明遗产的请求是较为稳妥的选择,之后,袁某若能提供明确的权利凭证,各机构才会为其办理查明等相关手续。
为了获得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的有效凭证,袁某想到了诉讼。毕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调查权,且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得到承认,然而继承纠纷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袁某既没有亲属,也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因此,民事诉讼这条路也走不通。由此可见,遗产查明的难度通常出乎想象,而通过遗嘱等方式提前筹划则能有效避免遗产查明的困境。
馨泽®观点
在继承案件实际承办的过程中,查明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范围、权属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很多时候需要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相互配合。例如对于不动产的查明,当事人至少应当提供准确的不动产位置,告知律师关于房屋的来源、出资、权利登记与变更等情况,提供初步的财产线索。
对于动产的查明,由于通常要在立案、分配承办法官后,律师才能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并持法院调查令前往调取相关财产资料。而当事人可凭继承人身份,前往相关部门或机构初步了解遗产的状况,不仅可以收集财产线索,而且还有利于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遗产被恶意转移的情况,及时发现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遗产全面、合法分割助力。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2019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查询之后,若银行认定符合2021年1月28日生效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条件的,相关人员还能直接提取被继承人的小额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