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性:精神财富分享中的法律正义
公平,是一种主观的评价,判断公平与否,一般是从正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标准的,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正”、“合理”注78。诚然,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对公平与不公平有不同的看法或理解,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注79经典作家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公平观作出了深刻的揭示,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公平的实质和内容有着不同的评价,但在私法领域,对公平原则却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语言表述:即主体之间公平相待,交换应该是有偿互利的;经济利益合理照顾,在法定范围内应该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财产责任合理分担,当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
在著作权领域里,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意在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其所追求的公平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品的专有领域与非专有领域。关于作品的多种属性,中西方著作权法学者对此都有共识。作品,在法律上即是带来一定个人财产利益的权利客体,或在文化上表现为一定社会精神财富的知识。由此,立法者在作品范畴中划分了两类区域:所谓著作权作品,即是作品的专有领域,创作者对该类作品有独占使用与获得利益的权利。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基本特征是:(1)在诸项知识产品中,以作品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最低。科学发现在于发现未知、认识奥秘,要求具有“前所未有性”,发明应具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达到“非显而易见性”,而著作权作品仅要求具备“独创性”。(2)在诸项知识产品中,以法律对作品的保护方法最为简便。诸如发现、发明、商标要取得知识产权保护,须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而作品的著作权,一般采取创作主义的权利自动取得原则。(3)在诸项知识产品中,以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最为充分。举凡工业产权,多不直接涉及或较少涉及人身权内容。注80而就著作权来说,则包括有丰富多彩的权项内容。所谓非著作权作品,即是作品的非专有领域,包括“公有领域”与“排除领域”两类。前者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后者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或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如一般常识性作品,包括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于非专有区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二,作者权利的独占性与有限性。著作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exclusive right),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专有使用并取得利益的权利。传统理论习惯将著作权同所有权作简单的归类,赋予其绝对性、排他性的相同特点,即该项权利为作者专有,作者垄断这种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作者以外的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作者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行使。其实,著作权的独占性与有限性特点是同时具备的。对于有形财产所有权来说,法律保护所有人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不问客体物内容、性能、用途、价值、表现形式如何,所有人对各个客体物所拥有的基本权能是一样的。而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类型不同,其权项内容则有所不同。例如,口述作品无所谓展览权,图形作品则无法享有表演权。更为重要的是,权利的行使范围,往往有法定的限制,诸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穷竭、公共秩序保留即是。可见,著作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受到限制的。著作权的上述特性,是由该项财产的权源状态所决定的,任何作品的创作无一不是来自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从公平理论上来说,作者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侵占”(invade)来创造新作品的。因此,对这种创作不能给予其无限制的独占权利,以阻碍他人进行新的创作。换言之,作为社会公众的使用者可以“接触”(access)作者的著作权领域,进行合理的适当利用,以满足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的需要。这种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侵占”与对专有权利的“接触”是符合民法的对价原则的。
第三,合理使用的“自由”与“限定”。在合理使用制度中,使用者对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究竟为何物,在著作权界尚有争议。法哲学理论认为,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注81合理使用制度的最初形态,是人们基于创作活动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表现为一种“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倘若进一步发展即可以通过立法演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的社会规范要求为存在前提,只有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这种“应有权利”才能上升为“法定权利”。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起始动机)之所在。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所表现的利益,总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相联系。同时,自由也是权利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因此,权利实际上涉及一定社会中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和标准。因此,作品的使用自由是一种有限定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注82。同时,使用自由附有相应的责任,“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对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注83。这即是要求使用者负有不损害创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