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来水条件下用水保障程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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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本书主要研究内容,认为当前我国供用水管理现状以及实际用水保障程度研究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实际工作中供水保证率概念理解及计算方法有误

深圳市、泉州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中均把“城市供水保证率”作为试点建设目标之一,目标值均为≥97%。深圳市在在计算城市供水保证率时,采用供水量/(用水量+缺水量)×100%进行计算,并认为供水量指需要由供水系统,包括水库及输水管道等输配水工程供应到水厂的水量,地下水和雨水、再生水及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不进入供水系统,其供水量不包括在内;用水量指需要由水厂输送到用户的水量,考虑到该市农业用水主要由山塘直接取水供应,不进入供水系统,因此此处计算采用的用水量不包括农业用水量。并且,认为该市2013年不存在缺水。泉州市在2011年试点中期评估时,认为该市晋江水量分配是按照97%来水频率分配,且该年不存在缺水,故认为该年的城市供水保证率大于97%,达到了试点目标值。可见,两市在供水保证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2.当前多数供水工程都面临着实际供水保证率偏离设计值的问题

供水保证率是水利工程的一项设计指标,也是用水户对用水安全的一种要求。当然,用水户的用水要求最终还是体现在水利工程中。水利工程经过多年运行后,由于设计与建设因素、水文条件变化、人为因素影响、用水需求变化等原因,供水保证率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结果。目前,我国多数水库工程、引水工程、调水工程等都面临着实际供水保证率偏离设计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灌区实际供水保证率偏低,需要开展实际供水保证率测定工作。比如水资源极度紧缺的海河流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的供水次序为:优先保证城市生活、工业用水,其次为农业用水。按照规范,农业用水的设计保证率应为50%~75%,但目前实际农业用水保证率降低到了40%~50%,农业用水被生活和工业用水大量挤占。以引滦枢纽工程为例,农业设计供水保证率为75%,而经计算,农业实际供水保证率仅为44%。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也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安全与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保证灌溉用水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因此,开展实际供水保证率测定工作十分迫切且必要。

3.用水保证率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用户用水多未考虑来水情况的影响

目前供水保证率的设计由规范规定,而用水保证率都未明确界定,其内涵并不明确,用水户对供水部门要求的高用水保证率,多数未考虑来水情况。近些年来,受剧烈的人类活动和全球气候变化等变化环境的影响,多数流域的天然来水和河流下游工程来水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呈现出逐渐较少的趋势。来水的减少,势必影响用水的安全保障。因此,需要明确用水保证率的内涵,开展不同来水条件下用水保障程度计算研究。

4.来水频率、供水保证率与用水保证率三者容易混淆

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将来水频率、供水保证率与用水保证率三者混淆的现象经常发生。在有些情况下,如没有工程调蓄或工程调蓄能力很小,有些供水工程的取水与来水直接相关,来水多则多取,来水少则少取,这时供水保证率、用水保证率与来水频率三者基本一致。但在多数情况下,来水、供水与用水不相一致,此时来水频率、用水保证率与供水保证率的关系较为复杂。某一研究中,将供水保证率P=50%定义为平水年,供水保证率P=75%定义为偏枯水年。实际上,平水年、偏枯水年等水平年的划分,在水文上,多以年径流量或年降水量频率进行确定。因此,为了避免混淆,开展来水频率、供水保证率与用水保证率的相关关系分析研究很有必要。

5.来水较枯年份,高设计保证率的用水挤占了低设计保证率用水

我国实行不同用水户设定高低不等供水保证率的制度。一方面,由于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都会优先保证供水,其供水保证率实际上基本达到了100%。工业供水方面,在片面追求GDP的今天,一些产值较高且单方水可带来高GDP产值的用水大户,其用水基本上也是100%供应,挤占其他工业的正常供水。而农业用水和市政环境用水,在实际供水中屡遭挤占,影响了农作物的正常生长,破坏了自然生态和城市环境。在来水较枯年份,生态环境用水可能遭到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挤占,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正在向“需水管理”转变。在来水偏枯的年份,进行高用水保证率的正常供水,可能影响工业节水改造和用水效率,造成不必要的用水浪费,“需水管理”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影响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