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水权、水市场研究综述
1.2.1 国外水权、水市场研究综述
1.2.1.1 典型国家水权、水市场概述
(1)日本。
日本早期的水资源利用往往是“即取即用”,但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的增多,水资源就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此时水权就作为解决干旱时期水资源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称之为“惯例水权”。现今日本所指水权是由《河川法》规定的“流水占用许可”,指的是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排他、垄断性地利用河流流水的权利。该权利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公权,是河流管理者特许的权利,其支配的客体为河流流水。
按照取得方法,日本的水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河川法》实施以前已存在的历史形成的惯例水权;另一类是根据《河川法》被河川管理者特许承认的许可水权。按照使用目的,日本的水权也可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按照取水时间、取水量和权利稳定性等,日本的水权又可分为稳定水权、暂定水权、丰水水权、暂定丰水水权等。日本水权的获得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日本《河川法》规定,水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或团体,但水权的转让必须要提出申请并征得河川管理者的同意。水权转让只有在同一用水目的的情况下才可转让,在不同用水目的情况下的水权转让则必须办理废除现有水权或对新水权许可的程序,其中不同用水部门间的水权转让即是将剩余的或节省的农业用水转化为自来水和工业用水。
日本水权转让的程序是:水权转让双方共同向河流管理部门提交《权利转让许可申请书》;河流管理部门需确认当事人的要求、转让理由、受让主体的事业计划,并对取水量、可执行性、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及对河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审查;形成新的水权。日本大规模的水权转让需由国土交通大臣作为河流管理人发放许可,更大规模的转让则需与相关大臣进行协商。实际上,日本水权转让方多为农业水权和剩余工业用水的主体,受让方则多为水道工程主体。
(2)美国。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并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在美国水权分为河岸权、优先占有权、混合水权等。其水权制度以州法律为主,由各州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各州之间施行的水权制度各不相同。如在美国东部,如阿肯色、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等州,由于水资源较为丰富,采用的是河岸权制度,而在美国西部,如犹他、科罗拉多、俄勒冈等州,由于干旱缺水,用水较为紧张,采用的则是优先占有权制度。美国西部各州的法律法规均宣布:其边界内的水资源为公众或州所有,而其使用权则从公众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水权转让在程序上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由州水机构或法院批准,并需要一个公告期。目前美国西部正努力消除水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和制度的障碍,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水权的转让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完全是由水权买卖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愿进行的,并不通过政府的参与和控制。
近年来,美国西部还出现了“水银行(Water Bank)”的水权交易体系,目的在于使欲买卖水权的双方有一个集中双方的购销中介。水银行从农民和其他自愿卖水者那里取得水权,把这些水储存在州政府的水利工程中,然后按照水权合同的规定,将水输送到买方所在地。水银行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方便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美国有不少调水工程,对于这些调水工程的用水户,一般允许其对所拥有的优先占用水权进行有偿转让。另外,节约用水者在把省出的水满足其他用水户需要时还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现在美国还出现利用互联网进行水权交易,水权的买卖双方都可以到水市场网站进行登记,从而在网上完成水权交易,使水权得到重新分配。
(3)澳大利亚。
20世纪初,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推行水资源国有制度,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规定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明确水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各州都可以通过立法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州内的地表水、地下水、降水都属州政府所有,并由州政府控制水的分配使用;跨州河流水资源的使用,在联邦政府的协调下,由相关各州达成分水协议。
澳大利亚现行水权是以财产权理论为基础,各州水法都对水权有明确的规定。如维多利亚州的水法就将水权的表现形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批发水权,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职能的管理机构、电力公司的水权;二是许可证,即授予个人从河道、地下或从管理机构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内用水的权利,有效期限一般为15年,到期申请更换;三是用水权,即灌区内的农户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权利,与土地相关。根据《维多利亚水法》,批发水权和许可证的取得,一般要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缴纳费用,由具有批发水权的管理机构按规定通过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发布授权命令等程序授予。对于获得批准拥有用水权的用户,还附加有必须遵守的义务条件,包括:取水比、用途、最大取水量、按时支付水费、承担河道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责任、采取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措施、补偿对他人的不利影响、计量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等。
澳大利亚水权在法律上可分割为若干部分,可公开注册并进行审查,从而能独立进行交易。早期用水户申请取水和用水,不论其规模大小,州政府都批准其水权,水权从州到城镇到农户层层分配。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自1983年起,政府开始实行水权拍卖。目前,政府不再审批发放新的水权,要想取得水权,只能通过水权交易取得。批发水权、许可证和用水权均可转让。水权转让可以是临时性的转让,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转让;可在州内转让也可跨州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新用水户通过购买水权获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户也可通过转让获得收益。水权转让必须遵守州议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包括:①转让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缴纳规定的费用;②有申请权的部门对是否同意转让进行审批;③在批发水权永久转让后,出让人必须申请调整授权。
水权转让如果发生在不同类型的水权拥有人之间,需将用水权、许可证和批发水权互相转换。如具有用水权的农户或许可证持证人将其拥有的水权永久转让给具有批发水权的供水机构时,就需将转让的用水权或许可证转换成批发水权。同样,如果许可证持证人将许可水量转让给灌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时,就要将许可证转换成与土地相关的用水权。
自1983年开始实施水权市场以来,水权转让已在澳大利亚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额越来越大,有关的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大部分的水权转让发生在农户之间,也有少部分发生在农户与供水管理机构之间。其中永久性转让占少部分,大部分属于临时性转让。典型的永久水交易要花费6~12个月完成,而临时水交易,若是跨州或跨流域的,最多3周就会得到批准,州内的一般只需1周时间。目前,在维多利亚州北部灌溉平原的有调节河流上已形成了固定的水权交易市场。1998年建立的北维多利亚水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大量必需的有关临时交易的市场信息,进一步提高了该地区临时交易的兴趣,交易所的透明度和廉正为交易者进入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信心。在农村,农场主买卖农业用水配额和转让取水许可证的交易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最近,这些交易还被搬上互联网,农民们可以在网上刊登求购或招商广告,还可以用招投标等方式买卖用水配额和取水许可证。
水交易的引进,促进了澳大利亚水资源从低价值生产、低效率灌溉、不适宜的土壤向高价值生产、高效率灌溉和更适宜的土壤移动,使得水权能向更高价值用途的方向转移,从而给用水户和广大社区带来最大限度的回报;在保护其他用户、河流、湿地、大环境以及第三方利益(如对现有用户的影响)的情况下促进经济的发展;激励耗水用户、水行业、水资源管理者和水系运行者采取节水措施,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4)智利。
智利是最早开展水权水市场改革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其水权管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特别是智利1981年水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智利的水权制度。智利1981年水法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负责初始水使用权的分配,个人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权。水权可以分为消耗性水权和非消耗性水权,也可以分为永久性水权和暂时性水权。
智利1981年水法首次提出水权交易的完全市场化,要求政府尽少干预私有水权、保护私有水权、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壁垒,认为自由市场会使水权价格合理化,可以增强人们节约用水的动机。为了加强对水权交易中公众利益的保护,2005年新修订的水法在社会公众参与水市场管理方面做了特别规定,极力鼓励用水户参与公共决策,允许成立地下水用水户协会,并准许水管理社团成为法定实体,试图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以及社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建立一种更加稳定的平衡。智利水权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农业用水户之间的短期交易、农业用水户之间的长期交易和农业与城市之间的交易。为确保水权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水市场管理方面,智利成立了水董事会,以全面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地区的水市场管理则由该地区用水户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可交易水权制度的建立以及建立在此之上的水市场的培育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水权交易可以是永久的或暂时的,最主要是取决于水权的法律地位。永久水市场在以下国家已被正式引进,如美国(Colby,1995)、智利(Bauer,1997)、墨西哥(Rosegrant和Binswanger,1994)、新西兰(Sharp,1996)和澳大利亚(Bjornlund和McKay,2002),另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西班牙和南非等也正在引进。一些人认为澳大利亚拥有最先进和有效的水权交易市场,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在南亚地区,也有非正式的水权交易。
世界银行倡导在缺水地区建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水权交易市场以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指出,为使市场奏效,就要控制交易成本。从国外已有的水市场实践来看,过高的交易成本、不对称的买方与卖方信息、冗长的行政或法律流程、昂贵的中介费用等,都造成了现有水市场运作的障碍,包括:
1)因政策而产生的高交易成本,为了维护第三方的权益,水权转让者必须证明交易对其他人没有损害,该举证过程需要做大量的工程和行政工作,交易成本高昂。
2)信息缺乏,不能及时发现有利的水权价格促进交易。
3)反投机学说作用的不对称性,未能遏制中间商获利。
4)农业用水效率低。
5)自然垄断或寡头买主垄断。
6)不标准的商品化,在西方与水有关的法律中优先考虑的是可靠性,这意味着每一个水权,在优先占有制度下,独特的以时间、地点、数量和使用种类等来描述,使得水商品估值困难,阻碍交易。
7)缺少可交易机制和不完全的市场。
8)限制有益用途水(美化市容、环境、娱乐用途)进入市场。
9)水的排他性造成行政干预等。
国外有效的水市场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水资源的自由转移性。
2)充足的输配水设施。
3)供水的高保证率提高了水市场的可信性,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4)信息透明化程度高。
1.2.1.2 国外学者研究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同,所实行的水权管理体系也有所不同。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设可交易水权、水市场模拟、水市场实践分析、水权交易成本、水市场机制设计等方面。
Holden Paul等在描述水权如何定义、过户及在传统水权制度下如何实施等问题后,集中研究可交易水权的特性,并将之定义为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最后指出建立可交易水权在概念上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设计和实施给出了建议。Matthews将研究重点放在讨论建立一个定义明确的产权结构来支持水市场,他提出了10个问题来阐明水权体系的本质,并得出简化和标准化水权体系是建立水市场根本前提的结论。Howe等认为,具有不可转让的水权分配体系将导致僵化的、不灵活的和低效的水配置。Tian Shi指出,主导澳大利亚水改革议程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如何使管辖区内和管辖区之间复杂和不一致的水权合理化,以便简化水市场,为此他提出了一个分类框架来确定权利类型和制定权利属性,并建议了选择权利安排选项以减少交易费用和促进行政一体化。
Nieuwoudt等以南非的两个灌区为例分析了可交易水权的实施情况,其中在Lower Orange河灌区实施的可交易水权使水权向更高经济价值的用途转移,属于水市场成功实施的例子;而在Kwa-Zulu-Natal北部的Nkwaleni峡谷的水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发展起来,农户有买水的意愿而不愿意卖水,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户不愿意承受风险和牺牲对土地的投资等。
Saleth等指出,引入水市场可改善水资源的配置、提高灌溉系统的自我运行能力、促进节水技术的运用。Saleth指出,由于经济、生态、制度等方面的约束,水市场制度的安排需要系统的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进行思考。
Gazmuri Schleyer R.等通过研究证明,在水市场尚未正式建立,但水权被明确界定为私有产权且允许水权转让,且水权交易已长时间存在的地方,市场结构的执行是相当成功的。Ro-segrant等认为,私人所有权与市场交易和行政控制分配水相比,市场实现了水的利用从低价值向高价值的转移。Colby等通过分析市场、水权、水的转让的特点,并在对市场数据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并证实了地区内水市场的特性(包括潜在贸易者的数量和分布特性,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水商品贸易的非均匀性以及水商品转让的特殊性等),对水市场价值和价格的分离有着非常大的影响。CharlesW.Howe等以美国的科罗拉多为例对跨州和州内水市场的潜力做了深入的经济分析,论证了水市场的优点和缺点。Henning Bjornlund分析了在澳大利亚东南部灌溉组织10年内实施水市场的行为,从而确定了灌溉者对水市场运用的熟悉程度及对此概念的接受程度,指明了阻碍和促进永久和临时水权转让的因素。
Slim Zekri和William Easter指出水市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使得水资源向最高边际效益的用水户配置从而提高用水效率,对Tunisia农户之间或者农户与地区用水公司或水力发电公司之间进行水权交易的潜在收益和损失进行了预测,结果显示: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非常有限且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微小;相反,农户与地区用水公司或水力发电公司之间的水权交易量比较大且能增加农户高达7.9%的收益率。Cummings R.G.等认为:①市场以灵活的方式将水配置到更高价值的使用,提高了分配效率,但是水使用者必须对水的再次分配和转让进行必要的补偿;②在市场配置方式下,可利用需求模式和作物的多样性及其优势的不同,而决定不同作物的种植面积和用水量,从而作物价格和水价格在市场下的变化具有了灵活性;③在水市场内部,个体的使用者必须考虑水利用的机会成本和转让水的外部成本。Xinshen Diao和Terry Roe集中研究了水和交易政策之间的关联,指出创造一个水权交易市场不仅仅补偿了因为交易改革而损失的利益,还提高了水资源配置的效率,从整体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Gomez-Limon Jose A.等采用多指标方法模拟了流域内的灌溉水市场,并得出结论:水市场的实施将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劳动力需求,尤其是在干旱期间。Zekri Slim等指出:农户与地区用水公司或水力发电公司之间的水权交易收益远远大于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收益,且年际间储备灌溉用水比卖水更具有优势,农户卖水或储水均取决于水权的构建方式和其获得的授权。McCann等提倡充分研究水权交易成本,分析了不同水权配置机制下水市场内的交易成本,指出收集信息、制定市场政策、设计和建立真正水市场所需的成本,提出需要考虑的不同分类模式下的交易成本,并指出不同水市场的设置将产生不同水平的交易成本等。Joseph N Lekakis运用水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跨国河流水资源的配置问题,该水市场要求两邻国都参与一个基于双边垄断理论的讨价还价过程以决定调水水量和需支付的费用。
Henning Bjornlund分析了在澳大利亚东南部灌溉组织10年内实施水市场的行为,在对水权注册、交易注册、永久和临时水权转让的买方和卖方的访谈、灌溉工业中主要股权人的工厂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了灌溉者对水市场运用的熟悉程度及对此概念的接受程度,确定阻碍和促进永久和临时水权转让的因素等。CharlesW.Howe和John D.Wiener通过对美国西部几个水市场的调查,分析了现有水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交易成本和由于生态需水量减少引起的第三方负效应成为水权交易的两大难题,前者更是影响水权市场效率的关键。MacDonnell对美国西部6个州的水交易和水权交易进行调查研究时考虑了交易成本,发现这些成本大大提高了购买价格,但大部分交易成功,而且交易量越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Colby通过对美国西部水市场研究后提出,申请批准的交易成本和诉讼产生的成本相比,并不是很难承受。然而1991年美国旧金山从placer county购买水权,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结果单位费用接近购买价格的2倍。Archilbald等的研究也发现,加利福尼亚州水市场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包括行政成本和政策成本,限制了大量的潜在交易。同样,Alberto通过对西班牙Guadalquivir Valley农业部门内部水市场的模拟得出水权市场高度依赖交易成本水平的结论,认为如果交易成本超过市场价格8%~12%时,发生交易的数量和交易所得的收益都会大幅度减少。Briscoe认为水市场的优点是允许市场力在水分配中起作用,水被当做一种经济品处理,水在边际成本处定价,一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价值为止。
对水市场和水银行的关注源自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水资源将随着世界气候变化、干旱、人口增长等的因素越来越供不应求。Bauer、Bjornlund、Brookshire等运用不同的经济学方法对智利、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水市场和水银行进行实例分析以了解其运作方式。Brookshire通过对美国南部地区观察到的水交易价格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如何通过市场价格来传递市场运作的信息。而Bauer通过对智利水市场的回顾,将其关注的核心放在对水市场制度成功的广泛的、高质量的评估上。Bjornlund则对澳大利亚境内正式水市场和非正式水市场进行了对比分析,对水市场培育有关的法律和体制问题做出了相关研究。
1.2.2 国内水权、水市场研究综述
1.2.2.1 国内水权实践概述
近年来,水利部对水资源权属管理极为重视,积极倡导和支持有关水权水市场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早在2000年,我国就在东阳和义乌两地进行了首例水权交易试点,由浙江义乌以4元/m3水权的代价,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m3水的使用权。此后,水权分配和转换试点逐步推进。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实行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有效地缓解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成功地解决了省际地区之间长期存在的水事纠纷。甘肃省张掖市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中构筑以水权制度为中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结合的水权管理制度,灌区农业用水推行水票制,建立各级用水户协会。
到2007年,霍林河、大凌河、官厅水库上游等纷纷进行了水权分配试点工作。其中,海河水利委员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政府制定了永定河官厅水库上游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并以此作为实施流域水资源总量控制管理的依据。此外,江西省抚河流域水量分配已经进入到方案协调阶段。宁夏、内蒙古2003年前后也进行了黄河水权转换工作,部分水权转换工程目前已经通过验收。
从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到甘肃张掖农民用水户转让水票,再到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投资节水,转换水权”的大规模、跨行业水权转换,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的作用日益显现。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表明,为加强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基本完成国家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培育水权转让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由此可见,水市场培育正在成为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1.2.2.2 国内水权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公共水权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水资源属于国家公有,集体、个人则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二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须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三是水资源的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
目前我国水权制度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以上各项法规都明确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使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并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尚未明确水权概念,不利于对水权的统一认识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2006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得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以上说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水权的交易问题,有关水权交易的法规尚处在对交易的支持层面上,尚未就水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构建。
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关键环节上完善了法律制度,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互为补充,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基本建立。这只是我国水权制度法律框架建设迈出的第一步,要建立国家可交易水权制度,培育水市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仍需要水利工作者进一步深入探索和研究。
(2)水资源产权模糊。
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所有,然而长期以来却是由各流域机构及各地方政府进行水资源的分配,其产权常具有模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主体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行使所有权,各水管部门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建立各自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水资源进行分割管理。
2)所有权行使不足。政府对水资源的使用是通过水使用权的形式实现的,但是在没有市场机制的情况下,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和干预虽然在某些程度上实现了水资源的公平分配,但是也导致了产权中权利的残缺。
3)缺乏水资源的收益效能。水权无排他性,对于各级地方来说,用水不仅是免费的,甚至取水越多,收益越多,存在过度引水的激励,这样就导致了相邻用水的矛盾,公有的水资源就成为大家不吃白不吃的蛋糕,成了哈丁教授笔下的“公地”。水使用权的不可转让性,使得水资源不能进入市场,使得取水人和用水人没有内在的约束和刺激,导致地方水资源的极度浪费,水资源的经济效益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4)所有权处分的不合理性。水资源的所有权仅能由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者身份分配水资源,目前这种分配给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利空间,使资源的使用处于不稳定的状况,导致了利用率低落情形。
(3)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构成不完整,价格水平偏低;水价与水资源供需关系严重背离;水价杠杆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等,造成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造成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局面。不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水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合理。
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水权制度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的配置一直依赖于水资源管理部门,但是管理体制中“多龙管水,多龙治水”局面的存在以及水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水权水市场的发展。
(5)政府和市场在水资源管理中尚未正确定位。
水资源的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决定了在水资源配置及开发利用中,市场与政府都极为重要,不可或缺。两者之中,市场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在我国,水资源配置主要通过政府行政指令方式实现,致使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贯彻不力,无偿或低费使用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市场尚未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作用。
1.2.2.3 国内学者研究现状
我国对水权水市场的关注源于2000年10月水利部汪恕诚部长关于水权水市场的讲话,并由此引发了中国水权水市场的研究热潮。近年来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水权界定、初始水权分配、水市场的建立、水权交易价格等方面。
“水权”一词由来已久,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尚未明确使用,而仅仅只是一个法学概念,目前我国学者对水权概念存在着一个共同看法,即水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以及各种不同情况的使用权,但是具体看法略有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
1)水权的“一权说”。如周霞(2001年)、傅春(2001年)等认为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2)水权的“二权说”。如汪恕诚(2001年)在《水权与水市场》一文中指出水权包含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水权的“三权说”。如姜文来(2000年)认为水权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4)水权的“四权说”。如马晓强等(2001年)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其具体说法不一。
5)水权的“体系说”。如蔡守秋(2005年)提出水权是一个权力体系,实际上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组成的水权体系。
6)水权的“多权说”,即水权,又称水资源产权,是产权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指的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束,包括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取水权、配水权、收益权、转让权等。
在初始水权分配方面,裴源生等(2003年)等构建了水权分配指标体系,应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决策理论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水权分配,给出了南水北调中线供水情况下黄河置换水量的分配决策;吴凤平等(2005年)采用模糊综合决策和层次分析法建立了水权第一层次的分配模型;林洪孝等(2005年)建立了城市初始水权配置的随机相关机会多目标规划模型;曾勇等(2005年)从多人决策理论出发,构造水资源分配的满意度评价函数,进行区域水资源初始产权配置;刘妍等(2009年)构建了基于激励补偿机制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型,并采用递阶遗传算法对模型进行了求解;陈艳萍等(2009年)建立了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指标体系,并采用模糊优选法计算指标相对优属度,通过TOPSIS法确定了各地区水权分配比例及分配量;李秀明等(2010年)分别运用模糊决策和层次分析法对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进行分配,并对两个分配方法进行对比,最终选择层次分析法作为大凌河初始水权分配的方法。
在培育和建立水市场方面,汪恕诚(2001年)、胡鞍钢(2001年)、石玉波(2001年)等都认为,在现实转型期条件下,我国的水市场只能是一个“准市场”,即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水交易市场。焦爱华等(2001年)结合中国水系的分布特点和水权交易特性,提出了水市场的运作模式。张维、胡继连(2002年)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初步论证了构建我国水权市场的必要性,并对水权市场组织的设立、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市场运作体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研究;杨向辉等(2006年)在借鉴国外成熟水市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三级水市场的框架;罗义等(2009年)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进行了分析;陆益龙(2010年)指出建设节水型社会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水权水市场制度来实现的,指出在我国完善水权水市场制度需要从水资源所有权制、占有权制、可交易水权制和水市场制度四大系统,以及法律条例和操作细则两个层面去加以推进。
在水权交易方面,王治(2003年)分析了我国水权转让可能出现的几种形式,并提出了关于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框架的合理建议。田圃德等(2003年)综合考虑自然、社会、经济、工程、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对各级水市场中的水权交易价格进行了探讨。蔡守秋(2005年)对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国有水资源的出让、转让的一般条件和程序。钟玉秀(2001年)研究了水市场中的水权交易成本。孔珂、解建仓等(2005年)应用博弈论研究了水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利用初始水权分配和水资源费对水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分配。陈洁等(2006年)将期权理论与水权交易相结合,提出了水权期权交易模式。陈洪转等(2006年)从博弈的角度分别建立了水权交易准市场阶段和正式水市场阶段的水权交易定价博弈模型。李长杰等(2006年)探讨了网上水权交易系统的设计;王慧敏等(2007年)结合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建立水权交易CAS模型,并设计了相应的运行机制;张军连(2007年)对可交易水权制度中的相互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尹云松等(2008年)对水权交易“双赢”结局进行了联盟博弈分析;谢文轩等(2009年)在完全成本模型的基础上探索了我国水权交易定价的新模式。
对水权交易成本的内容也有一些定性描述。沈满洪(2004年)认为存在信息搜寻、讨价还价、签订合约、水权计量、监督对方是否违约、对方违约后寻求赔偿的成本、保护水权以防止第三方侵权等7种交易成本;尹云松等(2008年)基于交易成本的概念,分析了水权市场交易成本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指出交易成本的存在提高了水权交易价格,从而影响了水市场的活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