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供电营业规则
1.什么情况下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2.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此项工作包括哪些环节?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3.变更用电有哪些类型?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4.对用户办理减容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
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10
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2年内不得申请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5.用户办理暂停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暂停,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
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6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15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前面(1)~(4)项的有关规定。
6.用户办理暂换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7.用户办理移表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8.用户办理暂拆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9.用户办理更名或过户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10.用户办理分户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
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11.用户办理并户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12.用户办理销户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4)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13.用户办理改压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改压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2)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14.用户办理改类是如何规定的?
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违约用电处理。
15.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如何办理?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16.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什么要求?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7.对于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公用设施投资建设、维护管理及交纳电费等事项如何规定?
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18.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如何规定?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3)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4)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19.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如何规定?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kV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14
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20.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如何进行管理?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21.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责任按什么原则确定?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
22.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按什么原则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3.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用户的停电次数有何要求?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1次;对10kV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3次。
24.在什么情形下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25.什么情形下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26.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什么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min,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27.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什么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h通知重要用户或进
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28.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应如何确定其电量?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16
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29.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承担什么责任?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30.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应如何处理?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3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就哪些内容达成意向性协议?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32.对用户自备电厂的供电范围有何要求?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自备电厂如需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应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