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汛组织
一、组织体系
防汛抗洪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动员和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同心协力、共同完成。
1.防汛组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2.防汛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设立设区市的城市市区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设区市的城市市区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图1-1
二、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有关防汛组织具有相应的防汛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全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
(2)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常设办事机构。
(3)按照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广泛筹集资金,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防御洪水的能力。
(4)负责制订本地区防御洪水和防御台风方案。
(5)负责本地区汛前检查、险工隐患的处理、清障任务的完成、应急措施的落实,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6)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防汛调度命令并组织实施。
(7)负责安排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防汛抢险物资。
(8)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灾后救助工作,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部署和组织本地区的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3)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4)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指令,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
(5)依法清除影响行洪、蓄洪、滞洪的障碍物以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6)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通告。
(7)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8)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掌握信息、研究对策、组织协调、科学调度、监督指导,应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业务熟悉、善于管理、指挥科学、灵活高效、协调有力、装备先进。
三、群众组织
群众是防汛抢险的基础力量,是以当地劳力为主,吸收有防汛抢险经验的人员组建而成的不同类别的抢险队伍,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1)常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基本力量,人数比较多,由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附近的乡(镇)居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常备队组织要健全,汛前登记造册编成班、组,要做到思想、工具、物料、抢险技术四落实。汛期按规定到达各防守位置,分批次巡逻。另外,在库区、滩区、滞洪区也要成立群众性的转移救护组织,如救护组、转移组、留守组等。
(2)预备队是防汛的后备力量,当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为补充加强常备队的力量而组建的。预备队所要求的人员条件和距离范围更宽一些,可以扩大到距离水库、堤防、水闸较远的县、乡(镇),但要落实到户到人。
(3)抢险队是为防洪工程在汛期出险而专门组织的抢护队伍,是在汛前从群众防汛队伍中选拔有抢险经验的人员组成。当水库、堤防、水闸工程发生突发险情时,抢险队员配合专业队伍投入抢险。这种突击性抢险关系到防汛的成败,既要迅速及时,又要组织严密、指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