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急队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确要求加快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等。2011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全国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通过5年时间,建成包括国家级、省级(流域)、地市级、县级和乡镇及以下共5个层次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体系,将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延伸到乡镇村组,在水旱灾害严重地区建立乡镇、社区等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同时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地方与军队武警相结合、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努力建设以国家级队伍为龙头、省级为重点、县乡和群众组织为基础的多层次防汛抗旱抢险队伍体系,基本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良好、保障有力的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格局,使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部位突发水旱灾害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各级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
一、国家级防汛抢险队伍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将武警水电、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大决策,充分依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力量,发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解放军19支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和武警水电部队,为国家级防汛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和突击队,承担国内或区域特别重大、重大洪涝险情灾情的排除控制,堵复水库堤防决口,抢修重要防洪设施,解救、转移或疏散受洪水围困人员,参与灾后救助等。
国家级抢险队伍的建设重点,是维持现有队伍基本规模,通过优化力量布局、补充设备数量、提升装备水平、增强机动能力、强化培训演练、完善保障机制等措施全面提升队伍抢险救灾能力。
二、省级(流域)防汛抢险队伍
省级防汛抢险队伍是省(区、市)内防汛抢险的常规和基本力量,是五级体系中的重点环节。主要承担省(区、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洪涝险情灾情的抢护控制、受困人员转移等。省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应在原有省级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基础上,或者依托省级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协同省武警总队或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共同组建。依据防汛任务轻重,可按区域或抢险专业建设1~3支队伍,每支队伍人数300人左右。省级防汛抢险队主要承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抢险任务,武警部队或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主要发挥设备和人员优势,承担抢险和人员转移等任务,达到军地队伍优势互补、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三、地(市)级防汛抢险队伍
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应根据地方实际需要组建,可建专业性抢险队伍,也可依托驻地部队、武警力量建设,主要承担城市范围内防汛抢险和受困人员转移等任务。当地市级防汛抢险队伍不能胜任抢险任务时,应及时报告省级防汛抢险队伍,请求支援。
四、县级防汛抢险队伍
县级队伍是基层防汛抗旱抢险的主要力量。应在现有防汛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基础上,补充必要防汛抗旱装备,实现“两队一库”整合,建设兼具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能力的抢险队伍,有汛防汛、有旱抗旱。县级队伍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可吸收驻地部队、武警参加,承担县域范围一般或较大洪涝险情灾情的抢护、人员转移、拉水送水以及其他应急抗旱减灾等任务。
五、乡镇及以下抢险队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乡镇及以下基层群众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应由街道、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水管站人员、村民等组成,并可充实应急志愿者队伍,统一组织,各展所长,协助做好汛期巡堤查险、险情抢护、转移人员组织和旱期保障饮水安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