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对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水利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本单位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报相关各方。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3)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等。
(5)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一般由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副总经理直接分管,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例会,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报相关各方。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2)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8)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
(9)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水利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水利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人员配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人员职责
水利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时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等组成。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立即制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实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受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会议应形成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其中,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其中,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业分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配备。
(4)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知识链接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
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议企业至少设置下列部门(或岗位):
(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