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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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监理企业

国家对监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建设监理主体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为了规范监理市场,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规章、制度。

监理企业就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监理工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五种: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应地,我国工程监理企业有可能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目前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主要有两种: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2.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反映监理企业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监理业绩、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的综合性指标。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工程监理业绩等情况申请资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监理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体现出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业务能力和专业范围;工程监理业绩反映出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的经历和成效。监理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任务。

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三大类。专业资质依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但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甲级、乙级、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共计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2.3.1.1 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3.1.2 专业甲级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表2-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注 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2.3.1.3 专业乙级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3.1.4 专业丙级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表2-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3.1.5 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3.2 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4)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5)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各级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3.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2.3.4 工程监理企业禁止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3.5 监理资质的撤销与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2.3.6 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涉及建设企业资质的监理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理企业,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有: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