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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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管理跟不上形势

1.责任主体责权不明晰,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

很多地方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各责任主体责权不明确,有些基层单位既是管理单位又是建设单位,同时还是设计单位甚至施工单位,行政干预太多,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缺乏质量监督或监督体系不健全

尽管水利部早有规定要求县级水务局设立质量监督机构,但由于人事采取横向管理,部分地方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也只是有牌无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不完善,质量管理职能责任不明,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缺乏手段。

3.前期工作重视不足,设计质量不高

由于水利工程单个项目规模不大,业主对设计前期工作不重视,选择报价低的设计单位,导致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4.招标不规范,监督乏力

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 “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作用不强。

5.监理责权受限,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监理工作是委托行为,部分业主在合同中或口授约束部分监理权限,如造价控制等,导致监理工作开展不顺畅;部分监理人员有证不上岗,无证却上岗,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等。突出表现在协助做假账,不核实乱签证等。

6.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缺保障

有些业主合同签订未走程序,人员不熟悉业务,使签订合同先天不足,导致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施工企业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工程整体利益,违背合同,使工程合同管理缺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