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化学成分管制现状及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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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国家和组织对烟草制品管制法规与要求

(一)中国

1. 烟草制品的成分及释放物的管制

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和对烟草制品安全性认识的提高,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积极推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法规,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管制,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贸易壁垒。同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署与生效也促使各签约国积极采取立法手段制定和完善在烟草制品安全性方面的管制法规。

我国高度关注烟草制品的安全性管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除此之外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包括制定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限量要求等。我国《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 5606—2005)中规定了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烟气一氧化碳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另外,于2004年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 “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mg/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2. 国内烟草行业卷烟烟气监控清单

我国为评价卷烟产品的危害性,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研究建立了一种新的卷烟烟气危害性评价方法。分析对象为卷烟主流烟气中29种有害成分(包括4种TSNAs、3种PAHs、8种羰基化合物、7种酚类物质、HCN、NO、NOx、NH3、CO、烟碱和焦油等),除了检测含量外还对4种毒理学指标(小鼠吸入急毒试验、细胞毒性试验、Ames试验和细胞微核试验)进行了分析,然后建立了烟气有害成分与毒理学指标的函数关系。通过采用无信息变量删除法和遗传算法,筛选出了最具代表性的7种卷烟烟气有害成分,即CO、HCN、NNK、NH3、苯并[a]芘、苯酚和巴豆醛。如式(1-4)所示。

(二)加拿大

加拿大根据其1997年通过的烟草法案,针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标识和促销活动制定了大量的管制措施。

烟草制品信息管制于2000年在烟草法案授权下被采纳。规定生产商应向管制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披露每种牌号卷烟中的成分、添加剂、烟气成分、烟气pH和滤嘴过滤效率。

要求报告的主流烟气中的氨、芳香胺、苯并[a]芘、羰基化合物、丁香酚、滤嘴效率、氢氰酸、汞、金属(镍,铅,镉,铬,砷和硒)、亚硝胺、氮氧化合物、有机物(1,3-丁二烯、异戊二烯、丙烯腈、苯、甲苯)、pH、酚类化合物、半挥发性成分(嘧啶、喹啉和苯乙烯)、焦油,烟碱和CO。

要求报告的侧流烟气中的成分有:氨、芳香胺、苯并[a]芘、CO、羰基化合物、氢氰酸、汞、金属(镍,铅,镉,铬,砷和硒)、亚硝胺、氮氧化合物、有机物(1,3-丁二烯、异戊二烯、丙烯腈、苯,甲苯和苯乙烯)、酚类化合物、半挥发性成分(嘧啶和喹啉)、焦油和烟碱。

要求报告的整个卷烟制品中的成分有:生物碱,氨、苯并[a]芘、丁香酚、保润剂、金属(镍,铅,镉,铬,砷,硒和汞)、硝酸盐、亚硝胺、pH、丙酸盐,山梨酸和乙酸甘油酯。

在卷烟包装上必须标注焦油、烟碱、烟碱、氰化氢、苯和甲醛的含量,并且应分别按照现行ISO方法和加拿大深度抽吸方法分别进行检测,给出数值范围。嚼烟和鼻烟在包装上必须给出烟碱、亚硝胺、铅的含量。

加拿大政府清单要披露和管制的主流烟气成分有46种:分别是芳香胺(4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5种)、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3种)、常规成分(3种)、羰基化合物(8种)、无机化合物(4种)、有害元素(7种)挥发性酚类成分(7种)、亚硝胺(4种)、多环芳烃(1种)。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依据纯化学品的试验结果对加拿大检测名单中有害成分的致癌性评价结果,认为在46种有害成分中,11种成分为人体致癌物质(第1类),5种成分为可疑的人体致癌成分(2B类),9种成分为致癌性不明确的化合物(第3类)。因此,对于纯化学品来说,以上的25种化学成分应当为卷烟烟气中最重要的有害成分。

在烟气检测方面,加拿大的烟气收集方法采用了与ISO标准不同的深度抽吸方法(55mL抽吸容量、30s抽吸间隔、2s抽吸持续时间、100%封闭透气孔)。

在烟草报告管制中,要求加拿大烟草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提交年度报告,包括销售数据,生产加工信息,烟草制品成分,有害成分,有害释放物,研究活动和促销活动等具体信息。其中至少应报告烟草制品的20种成分和40种释放物。在其2005年修订的烟草制品管制报告中规定,烟草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对在加拿大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各品牌卷烟根据加拿大卫生部的官方方法进行三项年度毒性试验,并每年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检测结果,第一份报告不迟于2006年1月31日提交。这三项毒性试验为主流烟气细菌回复突变检测、主流烟气中性红摄入检测和主流烟气体外微核检测。

(三)泰国

2006年泰国烟草制品控制法案(修正案)规定烟草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对每个牌号的烟草制品管制成分进行通报,内容包括:焦油、烟碱、CO、氢氰酸、亚硝胺和甲醛的量;要求在烟盒上列出与癌症相关的化学成分名称;并且要求明示各种添加物的量、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及美国化学会化学文摘化合物登记号。

(四)美国

美国在1996年通过了要求烟草公司向国家公共健康部提交卷烟、鼻烟和嚼烟中添加物成分清单的法律。同时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烟草制品管制法规。

马萨诸塞州:1997年根据其《烟草披露法案》第94章307B,要求在该州的烟草制品生产商报告除烟叶、水分或烟草薄片之外的添加剂以及可以为普通消费者提供精确预测烟碱摄入量的评估。

明尼苏达州:1997年立法通过了该州的烟草制品报告法案。法案规定,烟草生产商必须向卫生专员提供有关其产品中可测量的氨或任何铵类化合物,以及砷、镉、甲醛和铅的含量。

得克萨斯州:公共卫生规定卷烟或烟草制品生产商必须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除烟草、水和烟草薄片之外的其他所有成分。另外必须指出制品中烟碱的含量水平。

另外美国各州相继立法,卷烟产品必须合乎 “燃烧安全性” (低阴燃倾向)的要求方可销售。

(五)巴西

1999年,巴西成立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负责管制卷烟和其他烟草制品的控制和监督。每个烟草公司必须在卫生监督局注册其商标并付年度税。作为管制机构,卫生监督局有权在现行法律之下发布约束性规定,并负责在巴西建立和保持一个烟草检测实验室。卫生监督局第46号决议(2001年3月21日)规定了卷烟焦油、烟碱和CO的限量,并要求烟草公司提交年度报告,按品牌明确列出在巴西生产的每种烟草制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同时,禁止使用诸如 “柔和”“淡味”“超淡味”或 “低焦油”等描述性词汇。

(六)澳大利亚

2004年6月,澳大利亚卫生部与三家烟草公司(菲莫公司、英美烟草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和帝国烟草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烟草公司自愿披露卷烟排放物情况。这三家烟草公司同意对所选定的卷烟品牌的排放物进行一次性测试,并把测试结果向当局报告。澳大利亚的烟草生产商不必详细公布他们所列举的 “加工辅料”,但欧洲生产商必须披露烟草中的所有成分,并说明其用途及对健康的影响。

(七)马来西亚

据马来西亚2005年提交议会的一项法律草案,要求卷烟生产商和进口商列出产品中的所有成分,并保证卷烟包装上有不低于一半的面积用于健康警语,同时要求停止使用 “低焦油”“柔和”等描述性词汇。该烟草法律草案要求生产商必须向卫生部报告烟草制品中的有毒成分和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