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会计科目及会计信息要求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业务核算的需要,根据资产、负债、成本、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等要素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应在不同会计期间内保持一致性。
1.3.1 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已经存在发生额的科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增加明细科目。
一级科目(总账科目、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二级科目(明细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码位数设置为12位,比如,一级科目“1122应收账款”,二级科目“1122-01应收账款-商品款”,三级科目“1122-01-01应收账款-商品款-甲商品”,四级科目“1122-01-01-01应收账款-商品款-甲商品款-折扣”,其中二级科目可以设置到99,如“1122-99应收账款-其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参考表1-3设置会计科目。
表1-3 企业会计科目明细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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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增加一些会计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等,但没有给出相应的科目代码。
1.3.2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1.可靠性(强调真实)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3)包括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中为了达到事先设定的结果或效果,通过选择或列示有关会计信息以影响决策和判断的。这样的财务报告信息就不是中立的。
2.相关性
(1)预测价值。
如果一项信息能帮助决策者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则该项信息具有预测价值。
(2)反馈价值。
一项信息如果能有助于决策者验证或修正过去的决策和实施方案,即具有反馈价值。把过去决策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反馈给决策者,使其与当初的预期结果相比较,验证过去的决策是否正确,总结经验以防止今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反馈价值有助于未来决策。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清晰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纵向可比)。
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2)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横向可比)。
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5.实质重于形式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6.重要性
在实务中,如果会计信息的省略或者错报会影响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据此做出决策的,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7.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在实务中,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可能需要在有关交易或者事项的信息全部获得之前即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但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反之,如果企业等到与交易或者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获得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信息披露可能会由于时效性问题,对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有用性将大大降低。